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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的核心價值(完整版)
2011/01/1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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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先生於1月6日中時22版針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的主張,是否有違憲之虞,表達了不同的見解和立場。此外,中時社論也兩度針對胡佛教授與我的文章,以〈兩個孫中山〉為題,表達不以為然的立場。現特別針對上述幾篇文章,作一澄清與駁正。
    首先,針對賴幸媛主委的「核心利益」政策主張,我是參考胡佛院士等學者的主張,在去年底巡察行政院時,向行政院長和各部會首長當面提出的(並非以書面去函)。我指出,依據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國人民之付託…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制定本憲法。」第四條進一步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民國八十年起開始推動修憲,九十四年2月通過第七次修憲,其中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受憲法本文第四條規定之限制。但是,增修條文在前言中卻規定「為因應國家統一之需要…修訂本憲法條文。」由此可見,「一中憲法」所指,既包括憲法本文,也及於增修條文,均以國家統一與鞏固國權為前提。
    我提醒行政院,在制定政策時應遵守「政策不得違法,亦不得違憲」的憲政民主原則。行政院將針對我的發言,在一至二個月內以書面正式答覆,目前尚在等待答覆的階段,我必須尊重他們的內部研商與討論,不做任何揣測。
    至於大法官第六四四號解釋文,則是針對一般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而非指政府機關和官員本身。因此該解釋文明揭指出:政府主管機關對於人民團體「政治上言論內容而為審查…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但是,前述的發言內容是針對機關首長的施政必須護憲與守法,而不是一般平民或團體的言論自由,此一官民分際,已有清楚掌握。過去陳前總統水扁主張台獨和分裂國土,但在擔任總統後卻慨嘆指陳,不是他不願意去推動這一政策,而是根本就做不到!換言之,在當前憲政的架構與政治體制下,除非發動憲政革命,推動台獨公投,公然毀憲,否則要推動分裂國土和一邊一國,就只能停留在言論自由層次。
    今年年初,馬英九總統在元旦文告中明白指出,「我們要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以「一中各表」為基礎,恢復與大陸協商;清楚表達了回歸憲政與自由民主的前提。如果我們推動民主改革的結果,最後竟然是「憲政破毀」與「國土分裂」,那就不是民主鞏固,而是憲政秩序的逆反了。
     至於中共主張的「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根本違背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既不可能得到大多數台澎金馬民眾的認可,也不符合中華民國的核心價值,我們當然應該清楚表達拒絕的立場!
     經過上述的澄清,針對中時兩篇社論(99/8/18、99/8/21)的觀點,也就不辯自明了。該兩篇社論指出,胡佛院士與周陽山監委「所表達的意見相當有道理,可是民間人士有意見是一回事,監委抱著尚方寶劍是另一回事」,「無論從什麼角度來說,再有道理的批評,都不適宜由監委來說」。如果監委真的不能回應批評,「再有道理也不適宜說」,我這篇駁正的文章也就不必寫下去。如果民主時代的監委還有所謂的尚方寶劍,那就不會是現在媒體長篇累牘、三番兩次「鳴鼓而攻之」的局面了。但是,監察委員卻必須清楚而堅定的告訴政府官員:政策不能違法,更不能違憲!中華民國的憲政秩序、法治權威必須維護,國父的人格尊嚴也必須充分尊重。如果我們立國的民主根基和憲政的核心價值竟被無情的摧毀,那就是民主的逆退和憲政的災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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