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仲介時「專任約」與「一般約」的不同
2009/04/18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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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想被綁約,你們仲介都嘛這樣…」
其實仲介接受屋主委託賣屋時,有分「專任銷售委託」與「一般銷售委託」。如果是「專任銷售」,則多委由一家房屋公司去進行出租、出售。
而若是「一般銷售委託」,則保留可委託其他仲介的權利。也就是屋主多會委託由多家仲介進行銷售。
兩種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專任銷售委託」的優點是:1、房屋公司或接案經人會願意投注較多心力在該案上,不易出現每家房屋公司都只偶爾作碰運氣
2、單一窗口,屋主毋需每天接到一堆仲介人員的電話(有時一天十數通都有可能)
3、部分減少買方很多的假象-有些買方往往找不同仲介輪番向屋主殺價。
4、減少因房仲公司惡性競爭造成的機會損失。
「一般銷售委託」的優點則是:
1、機會較多-因各房屋公司往往有些專屬的死忠客群,委由不同公司機會較多。
2、成交速度相對較快。(有些狀況則不必然。)
參考先進的美國,曾有朋友在美國從業,他很好奇為何回到台灣,A公司在賣的房子,B公司不能帶客人去看?原因是美國的賣方往往委由一家仲介專任,單一窗口,而任何其他家的仲介公司都可以帶他們的客戶,向這單一窗口連繫約看房子。在台灣因為盛行一般約,多人代理,仲介公司為了將最大利益留在自己公司,多半選擇不與他公司合作。
確實「專任銷售委託」才是未來國內整個產業該走的方向,現在太多的亂象就是肇因於一般約滿天飛。最理想的方式是,專任委託,若服務得好,繼續專任。不好,換家專任。這才會提升整個產業的素質與促進良性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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