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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修正)
2014/12/0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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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修法的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也就是俗稱的囤房稅,在符合公平公義的氣氛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佈施行。10364日修正公佈的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主要的改變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的稅率過去並未分別「自住」與否,皆適用由各地方政府自定的固定稅率。(以台北市為例是課稅現值的1.2%),現行條文則依自住與非自住的不同,分別適用1.2~3.6%的稅率(實際的開徵稅率由各地方政府自定)。因此現在僅有符合自住用條件的住家用房屋,才得以適用最低的1.2%稅率。

二、房屋屬於: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現適用的房屋稅率調高跟營業用一樣的3~5%。過去這三者是被歸類為非住家非營業,適用1.5~2.5%的稅率。自由職業事務所是指像會計師、地政士這一類事務所所使用者。

三、為鼓勵公益,符合公益出租人條件者,亦適用1.2%的最低稅率。

四、最新的財政部函釋,則對夫妻共有一屋這類的情形,作出計算房屋數量的說明。自住用住家房屋數量的計算,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要綁在一起計算,但實務上常有因繼承等原因而造成共有情形。現財政部不會因部分持有,而當作二戶以上計,該房屋就是看作一戶來計算。

五、目前全國各地方政府僅台北市訂定出非自住用住家房屋的差別稅率。

綜觀這些影響,多少會促使有財產移轉規劃的屋主們,考慮提前將不動產過過戶予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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