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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於司法人權的維護,竟然遠不及台灣。
2011/11/2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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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 僅憑菲傭的片面指控,美國檢警就可以羈押人了?這是什麼人權? 


近日因劉珊珊案,有機會看到美國法庭實務的運作,想不到美國司法實務對於嫌犯的處遇,包括輕罪就可逮捕羈押,羈押多日後法院才提審,認罪協商範圍廣大,嫌犯跟檢察官可以討價還價搓圓仔湯,法官考慮接受認罪協商與否的時限竟可長達72天,准許與否又無法定標準,以及嫌犯須身穿囚服,帶手銬腳鐐出庭,等等,覺得美國的司法人權保障,竟然遠遠不及我國之現行規定。

例如規定於我國憲法之拘束人民人身自由24小時內,法院必須提審,否則即應立即釋放的規定(並反映於所有法律之規定),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之虞才能羈押的大法官第665號解釋文,法院對於繼續羈押嫌犯與否,必須於開庭當日內決定等,這些規定,對於被告之司法人權的維護,都遠遠優於美國。(當然啦,規定是規定,實際上如何運作是另一回事,不過,單單法律之明文規定,我們就好太多了。)

我們唯一跟美國實務作法相同的是,都要求被告(尚未被法院判決定罪,該判決也並未確定,其人權仍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出庭應訊時穿囚服,戴著手銬腳鐐開庭。對於性質上屬於被暫時收押的被告而言,這樣的做法不僅不符合人道原則,對其人權及尊嚴也是一種踐踏,更容易影響法官對於嫌犯之觀感。

這樣的做法,非常不當,應該改正之。

另外,劉珊珊有無虐傭仍然不明,但是提告之兩名菲傭,都如願得到T簽證,三年後就得到永久居留權。各位搜尋一下,循此提告雇主途徑,而得到美國T簽證的外籍,尤其是菲傭,有多少了。

我覺得政府應該明令不准駐外人員私下聘請外傭,要聘請當地合法家務清潔公司派遣人員來處理,避免紛擾。如果是用公費預算聘請的官邸僕役,更應該是僅限聘請台籍僕役才是,這還有保密與安全的考量。

還有,「僕役」是法律用語,用於多則外交公約,並非貶抑之詞,請台灣的人權團體,不要再胡說了。


尊重在押被告人權,落實人權保障 
 
作者: 李永然 

近日關於嫌犯在看守所的人權問題,隨著陳前總統以及其核心幕僚被收押而再度受到重視,並被提出討論。幾天前,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司法人權會議中,才指出監所的設備條件太差,對被羈押人而言是種凌虐;日前又傳出前國安會副秘書長邱義仁被所方理成平頭。在押被告的人權問題值得我們重視。

在現行實務中,在看守所或監獄者,不論是被暫時收押的被告或是入監服刑的受刑人,出庭應訊時都只能穿著汗衫、夾腳拖鞋,戴上手銬腳鐐,由法警戒護著走過人群,到法院或檢察署開庭。強制理平頭、出庭應訊時一律只能穿囚服(汗衫、夾腳拖鞋),或是戴著手銬腳鐐開庭等的實務作法,對於被暫時收押的被告而言,不僅不符合人道原則,對其人權及尊嚴也是一種踐踏。

刑事程序的任務不僅在發現真實,且必須維護《憲法》上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之前,推定其為無罪」的規定,以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之宣誓,均以「無罪推定」原則為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基本人權保障。

即使是遭羈押禁見的被告,也有基本人權。法律對「羈押被告」與「受刑人」間規範應有不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在未經法院審理判刑確定前,不能視為有罪。看守所的嫌疑人在此「無罪推定」原則下,其人權、尊嚴等都應該受到應有的尊重。

在此呼籲政府除了看守所的環境設施應立即加以改善外,對於未確定有罪之前的在押被告應給予適度的尊重;否則倘若國家仗著公權力,任意對於在押嫌犯為所欲為的對待,不論是在物質上或是精神上的荼毒,對於人民而言不僅是不幸,更是人權開倒車!


劉姍姍手銬腳鐐出庭 法官決定
 
【中央社╱堪薩斯市18日專電】 2011.11.19 10:11 am
 
 
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涉嫌外勞契約詐欺案,穿囚衣戴手銬腳鐐出庭。根據律師沃肯表示,主審法官凱斯於庭前要求劉姍姍以囚服出庭。

劉姍姍於美中時間18日上午9時30分身穿橘色囚衣,戴手銬腳鐐出現在預備聽證庭,旁聽席上劉姍姍的妹妹與外交部人員都表情沉重,不過劉姍姍在庭上仍顯得平靜,與檢察官與委任律師快速完成認罪協議簽署。

媒體十分關注劉姍姍以囚衣出庭,是否為不合理待遇或影響法官對被告形象認定,影響判決。劉於16日首次出席聽證,身著黑色套裝,頭髮後梳紮馬尾,顯得清爽俐落,不過第2次出庭看來在匆忙中換上囚衣,頭髮略顯紊亂。

辯方於法庭上是否穿著囚衣出席,在美國各州各有規定,委任律師沃肯(James Wirken)說,劉姍姍是否穿著囚衣出庭,由當天主審法官決定,和認罪與是否定罪無關,不過庭前他曾建議法官,劉姍姍以一般裝扮出席,但凱斯(David Kays)拒絕他的建議。

劉姍姍第1次出庭,主審法官拉森(Robert Larsen)就不堅持劉穿著囚衣。

事實上,嫌犯在定罪前出庭是否得穿囚衣或戴著腳鐐與手銬,在美國各州都曾引發爭議。有人權團體認為,嫌犯在定罪前,著囚衣出庭,影響法官與陪審團的觀感,影響判決;但也有地方規定所有嫌犯無論年齡,都得穿囚衣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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