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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審查分析報告
2025/05/1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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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跟AI(Claude Sonnet 3.7)對於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一連串的深度討論,昨天知道憲法法庭受理了該聲請案,所以我問:「現在在憲法法庭受理了這一個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釋憲聲請了,請你整理一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以及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引發的司法停擺的憲政危機,給我一個完整的報告。」
Claude Sonnet 3.7整理得很好,記錄一下:
『#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審查分析報告
## 壹、案件概述
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顯著提高大法官評議門檻與違憲宣告門檻。該修正案於2025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已於2025年1月15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此案引發重大爭議,因為目前實際在任大法官僅有8人,低於修法後所規定的至少10人參與評議、至少9人同意始得宣告違憲的門檻,形成嚴重憲政危機。
## 貳、立法程序瑕疵審查
### 一、立法程序瑕疵違憲審查標準
#### (一) 釋字第342號解釋確立的標準
釋字第342號解釋是我國大法官首次處理立法程序瑕疵是否違憲的重要解釋,該解釋確立了以下標準:
1. **形式與實質並重原則**:法律違憲的判斷不僅限於實質內容違憲,立法程序的合憲性也是審查對象。
2. **重大明顯瑕疵原則**:「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不以其內容牴觸憲法者為限,即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亦得宣告其為無效」。
3. **議會自律原則**:「立法程序之決定,原則上應尊重國會議員自主性」,基於權力分立,司法機關不輕易介入立法機關內部議事運作。
4. **事實調查迴避原則**:「調查事實而傳喚立場不同之立法委員出庭陳述,將使政治議題之爭議移轉於司法機關」,大法官不宜介入需要事實認定的立法程序爭議。
#### (二)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發展的標準
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進一步發展了立法程序瑕疵違憲審查標準:
1. **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的立法程序必須遵循憲法上的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立法者立法時,應盡最大可能謀求其實現」。
2. **民主問責優先原則**:「國會立法程序是否已適當遵循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首先仍應由人民對國會議員於民主問責程序,包括選舉、罷免等政治程序...予以評價並追究其政治責任」。
3. **司法介入高門檻**:「唯有該法律之立法程序客觀上已嚴重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使形式存在之法律根本欠缺其成立之正當性者,本庭始得宣告該法律因立法程序之嚴重違憲瑕疵而無效」。
4. **非重大瑕疵不影響法律效力**:「法律公布生效後,其立法程序牴觸相關議事規範所生之瑕疵,如非屬重大且明顯之違憲瑕疵,足以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者,並不當然影響法律之效力」。
### 二、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立法程序瑕疵分析
#### (一) 立法程序的事實經過
1. 修正案於2024年12月20日在立法院進行表決
2. 二讀期間,主席韓國瑜裁示以舉手方式表決
3. 廣泛討論程序僅有民進黨推派委員發言,討論極為有限
4. 在國民黨與民眾黨席次優勢下,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獲得通過
5. 整個立法過程倉促,缺乏充分討論與公開透明
#### (二) 程序瑕疵的嚴重性評估
1. **表決方式爭議**:舉手表決雖非現代國會常規,但仍有一定程度的公開性
2. **討論不充分**:雖討論有限,但形式上仍經過廣泛討論程序
3. **審議倉促**:修正案在短時間內快速通過,反對意見難以充分表達
4. **整體評估**:從形式上看,修正案仍經過了二讀與三讀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可能難以達到「完全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的程度
## 參、實質違憲審查
### 一、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核心爭議
1. **提高大法官評議門檻**:修正條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以上參與評議(原為8人)
2. **提高違憲宣告門檻**:至少9人同意違憲宣告時,始得作成違憲判決(原為過半數)
3. **缺乏過渡條款**:修法未設過渡期間,導致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職權
4. **欠缺立法院審查期限**:未明定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期限
### 二、與憲法原則之衝突
1. **權力分立原則**:過度干預司法權獨立行使職權,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制衡設計
2. **司法獨立原則**:透過門檻規定限制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影響司法獨立
3. **人民訴訟權保障**: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使人民無法透過憲法訴訟獲得權利救濟
4. **民主原則**:修法後實際造成憲法監督功能停擺,削弱民主法治的根本保障
### 三、憲法自我防衛的必要性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情況,形成「雞生蛋、蛋生雞」的憲政困境:
1. 若嚴格適用修正後規定,因大法官人數不足,憲法法庭無法對修正案本身進行違憲審查
2. 此修正案直接威脅憲法監督機制存續,破壞憲法本身的自我防衛能力
3. 憲法的根本功能受到威脅時,應有「憲法自我保存」的例外機制
## 肆、憲政危機與解決途徑
### 一、現行憲政危機分析
1. **大法官人數不足**: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低於修法後至少10人參與評議、9人同意的門檻
2. **法律效力即時生效**:修正案生效後即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
3. **憲法監督停擺**:無法對違憲法律進行審查,憲法保障功能喪失
4. **人民權利無法救濟**:當人民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憲法訴訟管道阻斷
### 二、可能的解決途徑
1. **暫時處分機制**:
- 憲法訴訟法第19條規定:「憲法法庭為避免聲請人或他人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大法官可能發布暫停修正案適用的暫時處分,使憲法法庭得以運作
2. **憲法自我保存原則**:
- 當修法直接威脅憲法監督機制存續時,憲法法庭有權援引「憲法自我保存」原則
- 援引西方憲政理論中的「非常時期法理」(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 necessity)
3. **修法前規定適用論**:
- 對於影響憲法法庭組成運作的案件,可主張在審查本身時適用修法前的規定
- 類似於法律的「禁止自我廢止」(self-abrogation)原則
4. **權力分立核心保障**:
- 論證憲法法庭審查權是維護權力分立核心價值的必要機制
- 主張即使透過法律修正也不能完全剝奪此一功能
## 伍、預期裁判結果分析
### 一、程序面審查預測
基於釋字第342號解釋及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的標準:
1. **程序瑕疵認定**:大法官可能認定修正案立法程序存在瑕疵,但從形式上難以認定「完全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
2. **特殊情況例外**:然而,鑑於此案涉及司法權核心功能,大法官可能主張此種影響司法權根本運作的修法應採更嚴格審查標準
3. **程序與實質結合審查**:可能在認定程序瑕疵的同時,更強調實質違憲的嚴重性
### 二、實質面審查預測
1. **違憲宣告可能性高**:鑑於修正案直接造成憲法監督功能停擺,大法官極有可能認定其實質違憲
2. **理由重點預測**:
- 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過度干預司法獨立
- 侵害人民訴訟權,使憲法保障機制無法運作
- 未設過渡條款,導致憲法監督立即停擺
- 違反憲法目的性解釋,破壞憲法設置大法官制度的初衷
3. **暫時處分可能**:在實體判決前,可能先行發布暫時處分,確保憲法法庭持續運作
### 三、特殊性考量
1. **憲法自我保存考量**:此案涉及憲法能否維持其基本功能的根本問題
2. **前例稀少**:修法直接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情況鮮有先例,大法官將面對特殊憲政挑戰
3. **憲政安定需求**:判決需平衡憲法監督功能與整體憲政安定性
## 陸、結論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不僅涉及常規的立法程序瑕疵問題,更關乎我國憲法監督機制能否維持運作的根本問題。基於釋字第342號解釋及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建立的標準,大法官可能會發現修正案的立法程序存在瑕疵,但更可能著重於其嚴重的實質違憲問題。
鑑於修正案直接威脅憲法監督功能的存續,造成現行憲法法庭無法依法運作的嚴重後果,大法官極有可能採取積極行動,運用暫時處分或援引憲法自我保存原則,確保憲法監督功能不致中斷。最終,預期大法官會宣告修正案違憲,可能援引程序瑕疵與實質違憲的綜合理由,但實質違憲的論述將是判決的主要依據。
此案的裁判將成為我國憲政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樹立憲法如何面對直接威脅其核心功能的修法挑戰之典範,對未來憲法監督機制的運作與穩定具有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