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僅憑菲傭的片面指控,美國檢警就可以羈押人了?這是什麼人權?
2011/11/15 21:44
瀏覽4,749
迴響0
推薦10
引用4

劉姍姍案 綠委勞陣續批傷人權
2011-11-15 新聞速報 【中央社】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今天說,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涉嫌剝削菲籍幫傭遭逮捕,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且外交部帶頭違法,更嚴重傷害台灣人權價值與形象。

     黃淑英與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科長薛鑑忠出席。

     黃淑英說,劉姍姍在美國涉嫌長期剝削菲律賓籍幫傭,從外交部長楊進添的回應來看,顯示出外交部長期知悉且容許這項契約剝削勞工的相關情事,且外交部未依規定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不僅帶頭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法律規定,更嚴重傷害台灣的人權價值與形象。

     孫友聯認為,劉姍姍不僅涉及違反美國法律,也違反了台灣的多項法律,應該正視相關問題。孫友聯說,外交部新聞稿多次提及「僕役」一詞,也帶有歧視的意味,呼籲外交部不要再使用「僕役」一詞。

     薛鑑忠表示,如果美國允許劉姍姍聘僱菲傭,那麼劉姍姍就可以帶菲傭入境美國,而究竟劉姍姍有沒有違反台灣的相關法律,必須先由外交部釐清管轄權等問題,後續如果有勞委會應該要處理的範圍,勞委會將依法來處理。1001115



人權?僅憑這菲傭的片面指控,美國檢警就可以羈押人了?這是什麼人權?

僅是勞資糾紛,FBI就可以抓人,羈押監禁劉數天,無視其準領事之身分,不給我國外交部辦會見?誰被殺了?這就叫做有人權?

根本還沒有開庭,你們怎能推定其有罪?涉案情節根本不明,怎麼就隨意汙衊?不論其涉案情節為何,劉是現職外交人員,為該代表處之處長,外交部依法提供駐外人員必要之法律扶助與外交照會以照顧其應有權益,有什麼可以指責的?綠營立委與勞陣,你們到底在胡說些什麼?又胡亂指控些什麼?國格都可以不顧了嗎?

你們這些人眼中的「人權」,標準隨時變化,因人而異,我說這還真是笑死人的所謂「人權」。別再跟我說什麼人權。

而且,菲傭在美國控告僱主虐待,藉由訴訟審理曠日廢時,以利其滯留美國,進而取得居留權,已有多起案件發生。問問你們美國的友人吧,而且你們又不是不知道。

照起訴書內FBI探員之證詞所載,除單純之薪資爭議(外交部已有正式會計帳目與預算核銷報告,證實並無所控苛扣薪資情事)外,劉對前幫佣的所謂虐待以致沮喪(depressed,不是得憂鬱症),也是某顯然是挾怨報復,擔任FBI之密告者之代表處#2合作證人的片面之詞而已,其證據薄弱到可笑的地步。

而哪個國家會在主權象徵意味最濃的司法管轄權與外交豁免權上退讓的?

有哪個國家會容忍自己的駐外人員向駐地國司法機關密告自己長官,招來搜索羈押,引來外交羞辱的?

這些因所謂虐傭案件被告上法院的,特別是那個科威特前大使,還是退休外交官,還是自己聘雇的印度籍幫傭,即使他被起訴了,在美國法院裡,他們的國家有放棄外交豁免權嗎?而他們有先被FBI羈押監禁嗎?

又如前文所述,該菲傭的聘雇合約是代表處與其簽定,預算的編列,薪水的發放,保險費、食宿費的扣抵,零用金的給付,都是代表處出納會計人員執行,工作簽證也是代表處代辦的,是代表處之行政人員,在處長官邸處理雜務。該菲籍行政人員,並非劉以私人名義僱用之私人幫傭。劉對該菲籍幫傭之監督管理與行政簽核行為,應屬於其職務行為。

合理的舉措,是先把劉放出來,而我國在被告知後,同意劉在該案情節非輕,但菲傭所言不合常理(薪水是代表處直接發給她的,少拿的錢是其自願扣抵的,在官邸擔任幫傭能夠有多累,也是令人懷疑,更加上菲傭常有藉對雇主提出告訴,以藉此涉訟居留美國,以取得居留權的多則前例等情事),因審理方便,自願放棄司法管轄權,派員赴美協助進行訴訟,並訓令劉須配合美國司法單位的調查與審理等。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馬英九,硬起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抓個AIT處長,回敬美方。 


劉的罪行,自有美國法院審理,若屬實,是罪有應得,關再久,也是活該,不是我上文所關心的重點。

我認為,無論劉其所為有無違反當地國法律,劉仍有其司法人權,美方要注意,我方亦不該未審先判,理應提供其司法協助,而國內反對黨應支持外交部,捍衛國格與外交豁免權之作為。

但藉由劉案,美方公開表明的,對於台灣主權歸屬的態度,明顯往三個公報的要求大幅靠攏,而遠離台灣關係法的規定。

因此,我更關心的是,美方這次為什麼要對台灣做得那麼絕,講得那麼明,如此打壓台灣主權地位又是打給誰看?

還有,這個案子,照報導所述,我方已經退讓到底線,就此不提豁免權,將其定位為個人事件,也是一種損害控管。

不過損害已經造成,駐美代表難辭其咎!

藉由此案,美方公開宣稱我國不是個主權國家,我國駐外人員沒有一般外交公約之外交豁免權,對於被羈押的僑民也沒有領事探視權,而我方駐外人員所獲得之特權與豁免待遇,僅是美方行政部門未經國會同意之一紙協定所賦予,僅限其職務行為(沒有法律位階,是行政命令,也隨時可由行政部門片面改變或撤回,立法部門沒有牽制能力)。

更重要的是,藉由此案,美方表明,對於我方駐美代表處與其首長官邸,美方沒有依照國際習慣法(經多年反覆施行,對其效力具有法之確信),放棄司法管轄權,而對於我方領事人員與其家屬的人身與行動自由,也不給予絕對保障。

美國人講得那麼明白,我們也要一一對於AIT駐台人員,比照辦理,才是平等、互惠。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台美關係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觀念平台-人道人權不能違反國際公法
2011-11-17 中國時報 【劉曉鵬】
     最近外交部和堪薩斯處長劉姍姍成了過街老鼠,虐傭而遭美國人逮捕幾乎等同於違反人權。假設,若劉姍姍事件發生的地點是在東南亞、非洲、或其它「落後」的有色人種國家, 我們會如何反應?

     領事人員理論上是處理民事業務,因此同理不享有主權豁免。然而,由於官民業務難以分割,實踐上仍多予以尊重。就外交官與領事官在逮捕上的豁免問題而言,外交官是絕對不得侵犯,而領事官也是限制重重:「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但遇嚴重犯行,依主管司法機關之裁判執行者不在此列」(《維也納領事公約》四十一條)。應盡量避免妨礙領事職務之執行,實在要羈押,也要通知館長,若要羈押館長,則須「由外交途逕通知派遣國」(四十二條),然後派遣國再代此違法領館人員「拋棄豁免」(四十五條)。

     劉姍姍的罪行已經由美國法院判決了嗎?此外,什麼是嚴重罪行,恐怕沒有人能清楚定義。就國際法而言,其所謂違反人權人道的嚴重罪行,不外種族滅絕與戰爭罪等等。劉姍姍犯了那一項?若以扣薪扣護照和態度為由就是重罪,在台灣廣受尊敬的東南亞某小國,可能全國一半家庭都犯罪。

     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台灣福明輪號上台籍船員遭到幾個菲律賓船員指控,說他們逼迫非法移民跳海,台灣船員接著遭到加拿大警方逮捕。猶記當時許多台灣聲音指台籍船員在海上殺人,犯了國際上違反人道罪。

     這個世界上有什麼謀殺案符合人道?但所有謀殺案都違反國際法嗎?又有那個剋扣薪資或扣護照的行為符合人權?扣薪扣護照也違反國際法嗎?人道人權的模糊理由,不可違反清楚的國際公法。福明輪事件最後法院判決加拿大根本沒有管轄權,而那幾位菲律賓船員試圖利用此案,移民加拿大。第三世界人民廣知西方保護人權守則,利用這些守則獲益是對方的權利,台灣則不能因這些西方準則而放棄應有的權利。

     全世界外交官很多,單在美國就有約四萬人,少有人敢任意主張豁免。就功能原則而言,即使是絕對不能侵犯的外交官,如犯了與主權無關的罪行,也不能豁免管轄。然而,由於外交官員的特殊身分,逮捕必須經過合法手續:派遣國同意。以喬治亞共和國外交官Gueorgui Makharadze十四年前撞死一個美國女孩為例,他犯了酒駕殺人逃逸的重罪,而美國警方仍須等他的豁免權被剝奪後,才可逮捕。

     台灣是美國《台灣關係法》下,清楚的外國政府,台美雙方也依《領事原則》訂有豁免協定,大概是世界上台灣與外國訂定最清楚的法律關係。過去在江南暗殺案的初審中,台灣的身分甚至被法庭裁決豁免審判。劉姍姍可能有錯,但是由於她的身分,至少需要先取消她的豁免才能進行逮捕,也就是說,美國政府至少須打電話請駐美代表袁健生的同意─如果劉姍姍犯了重罪,涉及國家顏面,諒袁健生也不敢不同意。外交部立場沒有錯,劉珊珊必須先行釋放,美國要逮捕她必須由我國同意。而整件事的法理,民間團體與立委可以不知道,但是學國際法的雙英,若因為選舉民粹保持沉默,就沒有道理了。

     (作者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社會科學院助理教授)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國際
自訂分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