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昊天:在契約與德性之間——約翰·羅爾斯《正義論》讀書報告(5) ---- 每日頭條
2026/06/21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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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轉自「哲思驛站」
事實上,羅爾斯認為西季威克的批評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西季威克揭示了康德倫理學中從「本體自我」到「現象自我」之間的「表現」過程是不清晰的。羅爾斯吸收了西季威克的批評,在康德的基礎上往前又走了一步。顯然,羅爾斯解決「西季威克的康德批判」的方式是給這個「自由和法則的等式」補充了一個中間項:「表現」(expression)。
如果沒有表現來標定道德相對於不道德的特殊地位,自由的定義就會自然過窄,使得「所有的不道德都是不自由」這一點可以讓成為我們直接「推卸掉所有不道德的責任」的理由。如果羅爾斯不對西季威克指出的問題做出修正,又如何在這種「直接推卸掉責任」能夠得到辯護的倫理學體系內部樹立起以正義原則為基礎的道德體系呢?羅爾斯認為,道德和不道德有地位上的區別,在於道德能夠表現我們的本質——平等自由的理性主體——而「原初狀態」恰好就設定了人的這種本質:「原初狀態」為我們做出道德的選擇提供了「表現」的環境,而這種基礎恰恰是康德倫理學中欠缺的。羅爾斯通過回應「西季威克的康德批判」,為「作為公平的正義」中的倫理學奠定了基礎。
通過上述對康德道德學說的修正,羅爾斯能夠完成契約論的「程序性」和道德自律的「本質性」的絡合。洛克的契約論在經過「作為公平的正義」所包含的實質平等之修正後,與個體在原初狀態下做出道德選擇彰顯人的自由、平等的本質向結合,形成了社會制度與個體道德的互補論證。然而,何以證明正義原則下的社會將會是一個穩定的社會?羅爾斯將通過作為共同體德性的正義感完成對社會正義之保障的論證。
三、社會正義的保障:正義感作為共同體的德性與美德的復歸
羅爾斯在「正義感的善」一節中描述了「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一種正義感是運用正義原則,並按照正義原則即按照正義觀點去行動的有效欲望。」羅爾斯認為,共同體具有的正義感美德事實公正社會保持穩定的有利因素。羅爾斯論證稱「合理的生活計劃」(plan of life)將按照「善的弱理論」(the thin theory of the good)被正義感調節。
所謂「合理的生活計劃」是羅爾斯在「生活計劃的善的定義」一節中提出的。其體現為目的手段原則:慎思中確定最大的目的,並通過最少的手段完成最大的目的;蘊含原則:如果加入一個短期計劃能比預定計劃實現更多目標,它就更可取;以及較大可能性原則:指能提供較大可能性的計劃比相反者可取。除此之外,長期的計劃還應該激發出更充足興趣與更大的目標,且蘊含原則也要被運用到長期計劃。長期計劃中還要考慮「亞里士多德主義原則」(Aristotelian Principle),即一種動機原則:我們希望自己能像運用我們發現潛在於我們自己身上的那些能力的人一樣,最大化地優化自身的潛能。綜上所述,一個正義原則下的社會對個人生活和德性的要求是很高的。
如上是對個人而言,對於良序社會而言,作為共同體德性的正義感起到了引導公民合理的生活計劃的作用。首先,羅爾斯為此先做了基礎性論證,在「正當與善的幾個比較中」說明了這二者的三個區別。第一,正當原則會被原初狀態下的個體選擇:正義理論假設了人們偏愛無知狀態下的基本善,而善的弱定義由進一步說明了這些基本善,這使得正義原則具清晰性,這種清晰性會更容易被選擇;第二,善和正當並不都是「越多樣越好」:人們對善的區別會導緻密爾式的個性、自由,進而促成一個有機、豐富的社會;但正當則並非如此;第三,正義和善處於無知之幕的兩側:正當的優先性不受生活中種種任意性的影響,因為正當優先於偶然性和不確定性。其次,羅爾斯根據「正當優先於善」的前述論證說明了作為公平的正義所生成的契約論正義感能夠揚棄因為善的多樣性「偏好」所引發的強烈欲望,正如羅爾斯所言:「正義的目標不是最大限度去擴大合理計劃的實現,正義的內容就不受任何的影響。」因此,羅爾斯所敘述的「不受任何的影響」包括種種「善的強理論」(the full theory of the good)中的多樣性慾求的影響,這就保證了公正之感先於善欲之情。正相反,功利主義僅僅認為人們遵循的制度體系是實現各自利益的手段,這就使得善欲之情先於公正之感。
完成了「正當先於善」的論證後,羅爾斯仍需論證為何「正義感」的社會具有穩定性和平衡性。首先,羅爾斯明確了穩定性和平衡性的定義:穩定性取決於體系能夠獲得趨於恢復平衡的內部因素的力量。其次,穩定性的實現被分為兩條進路討論: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與個人道德行為的正義:一種社會制度環境能夠給個人道德德性提供生成性場域,同時個人道德德性由不斷塑造社會制度環境,正義感和制度結構形成良性的交互與路徑的依賴,最終達到穩健性,形成羅爾斯所設想的——個人道德在慎思選擇的合理生活中展開,社會制度賦予個人道德正義引導——一種個人和社會有機互動的正義環境。
事實上,羅爾斯認為西季威克的批評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西季威克揭示了康德倫理學中從「本體自我」到「現象自我」之間的「表現」過程是不清晰的。羅爾斯吸收了西季威克的批評,在康德的基礎上往前又走了一步。顯然,羅爾斯解決「西季威克的康德批判」的方式是給這個「自由和法則的等式」補充了一個中間項:「表現」(expression)。
如果沒有表現來標定道德相對於不道德的特殊地位,自由的定義就會自然過窄,使得「所有的不道德都是不自由」這一點可以讓成為我們直接「推卸掉所有不道德的責任」的理由。如果羅爾斯不對西季威克指出的問題做出修正,又如何在這種「直接推卸掉責任」能夠得到辯護的倫理學體系內部樹立起以正義原則為基礎的道德體系呢?羅爾斯認為,道德和不道德有地位上的區別,在於道德能夠表現我們的本質——平等自由的理性主體——而「原初狀態」恰好就設定了人的這種本質:「原初狀態」為我們做出道德的選擇提供了「表現」的環境,而這種基礎恰恰是康德倫理學中欠缺的。羅爾斯通過回應「西季威克的康德批判」,為「作為公平的正義」中的倫理學奠定了基礎。
通過上述對康德道德學說的修正,羅爾斯能夠完成契約論的「程序性」和道德自律的「本質性」的絡合。洛克的契約論在經過「作為公平的正義」所包含的實質平等之修正後,與個體在原初狀態下做出道德選擇彰顯人的自由、平等的本質向結合,形成了社會制度與個體道德的互補論證。然而,何以證明正義原則下的社會將會是一個穩定的社會?羅爾斯將通過作為共同體德性的正義感完成對社會正義之保障的論證。
三、社會正義的保障:正義感作為共同體的德性與美德的復歸
羅爾斯在「正義感的善」一節中描述了「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一種正義感是運用正義原則,並按照正義原則即按照正義觀點去行動的有效欲望。」羅爾斯認為,共同體具有的正義感美德事實公正社會保持穩定的有利因素。羅爾斯論證稱「合理的生活計劃」(plan of life)將按照「善的弱理論」(the thin theory of the good)被正義感調節。
所謂「合理的生活計劃」是羅爾斯在「生活計劃的善的定義」一節中提出的。其體現為目的手段原則:慎思中確定最大的目的,並通過最少的手段完成最大的目的;蘊含原則:如果加入一個短期計劃能比預定計劃實現更多目標,它就更可取;以及較大可能性原則:指能提供較大可能性的計劃比相反者可取。除此之外,長期的計劃還應該激發出更充足興趣與更大的目標,且蘊含原則也要被運用到長期計劃。長期計劃中還要考慮「亞里士多德主義原則」(Aristotelian Principle),即一種動機原則:我們希望自己能像運用我們發現潛在於我們自己身上的那些能力的人一樣,最大化地優化自身的潛能。綜上所述,一個正義原則下的社會對個人生活和德性的要求是很高的。
如上是對個人而言,對於良序社會而言,作為共同體德性的正義感起到了引導公民合理的生活計劃的作用。首先,羅爾斯為此先做了基礎性論證,在「正當與善的幾個比較中」說明了這二者的三個區別。第一,正當原則會被原初狀態下的個體選擇:正義理論假設了人們偏愛無知狀態下的基本善,而善的弱定義由進一步說明了這些基本善,這使得正義原則具清晰性,這種清晰性會更容易被選擇;第二,善和正當並不都是「越多樣越好」:人們對善的區別會導緻密爾式的個性、自由,進而促成一個有機、豐富的社會;但正當則並非如此;第三,正義和善處於無知之幕的兩側:正當的優先性不受生活中種種任意性的影響,因為正當優先於偶然性和不確定性。其次,羅爾斯根據「正當優先於善」的前述論證說明了作為公平的正義所生成的契約論正義感能夠揚棄因為善的多樣性「偏好」所引發的強烈欲望,正如羅爾斯所言:「正義的目標不是最大限度去擴大合理計劃的實現,正義的內容就不受任何的影響。」因此,羅爾斯所敘述的「不受任何的影響」包括種種「善的強理論」(the full theory of the good)中的多樣性慾求的影響,這就保證了公正之感先於善欲之情。正相反,功利主義僅僅認為人們遵循的制度體系是實現各自利益的手段,這就使得善欲之情先於公正之感。
完成了「正當先於善」的論證後,羅爾斯仍需論證為何「正義感」的社會具有穩定性和平衡性。首先,羅爾斯明確了穩定性和平衡性的定義:穩定性取決於體系能夠獲得趨於恢復平衡的內部因素的力量。其次,穩定性的實現被分為兩條進路討論: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與個人道德行為的正義:一種社會制度環境能夠給個人道德德性提供生成性場域,同時個人道德德性由不斷塑造社會制度環境,正義感和制度結構形成良性的交互與路徑的依賴,最終達到穩健性,形成羅爾斯所設想的——個人道德在慎思選擇的合理生活中展開,社會制度賦予個人道德正義引導——一種個人和社會有機互動的正義環境。
自訂分類:導讀與雜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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