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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昊天:在契約與德性之間——約翰·羅爾斯《正義論》讀書報告(4) ---- 每日頭條
2026/06/21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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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轉自「哲思驛站」
綜上所述,羅爾斯「作為平等的自由」和「作為公平的正義」並非割裂。一方面,後者是前者的契約論基礎。「作為公平的正義」並不僅是一種社會形態,而是一種經由嚴格的契約論推導的「社會過程」。正是社會所有人在契約論下的平等參與和有效同意使得「作為平等的自由」有了立足之處。另一方面,前者是後者的社會化基礎。這裡所言的社會化,即在社會中推行「作為公正的正義」的有關制度、規程、法律。如果沒有向所有人平等開放的自由體系,基於憲政體系的所有人的平等政治自由就無法被保障。羅爾斯的論證是:「一個民主政權以言論、集會、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為先決條件……第一個正義原則要求這些制度。」前者的種種制度安排是與平等的政治自由相一致的,而平等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值得堅持的公正價值,這是因為「平等的政治權利具有公平價值的自治的結果是要提高自尊和日常公民的政治能力。」一種開闊而穩定的社會觀依靠「作為公平的正義」原則,進而依靠公民對正義觀和公共善的領會,依靠公民的道德德性和公共精神:前者表現為自尊,而後者表現為公民能力。同樣,羅爾斯從霍布斯(Hobbes)的主權國家出發,明晰了國家主權與社會合作之間的張力,並指出法治也是依靠公民的正義觀念和社會的法律規則二者而運行的。綜上所述,從「作為平等的自由」到「作為公平的正義」需要兩方面的配合,即在憲政民主體系下的社會法律規則和共同體正義道德,這兩者又是自由主義強調的契約制度原則和社群主義強調的共同體道德觀在羅爾斯正義體系內的體現。
如果羅爾斯的論證停留在此,就僅是從一方面在契約論背景下,通過與公正原則與功利主義的反面對比說明了權利原則的詞典式優先,並從另一方面從參與原則、法治等社會制度角度指出了自由原則的社會化渠道。顯然,羅爾斯需要進一步補充、築牢其公正原則。事實上,羅爾斯對這種聯繫的穩定構建又可以分為如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通過反思傳統洛克式契約論,進而修正古典自由主義處理實質平等時的缺點,方能使平等原則在社會化的過程中能被實質性地彰顯,這使得上述「作為自由的平等」和「作為公平的正義」二者之間的聯繫更為緊密真實;另一方面,羅爾斯通過康德主義理性自律原則為契約論下個人作為道德主體賦權,進而使得程序性的社會過程和本質性的個人尊嚴聯繫起來,正義原則在個體層面和社會層面的聯繫得以夯實。下面具體論述這兩方面。
首先,洛克的根本缺陷正是缺乏自由背後的實質平等:羅爾斯認為,洛克式自由主義雖然確定了社會契約對義務教育的同意。但這種同意是較弱的,因為其對於實質平等而言不夠徹底,因為它沒能去除自然偶因和非自製因素的看法,也沒有站在無知之幕後的平等原初狀態中的決策者來考慮這些可能出現在社會中的因素。羅爾斯認為「所有社會價值……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或所有價值的不平等分配對每個人都有利。」事實上,羅爾斯對洛克主義平等觀下「自由主義自然體系」和其它分配體系的不足性在《對第二原則的解釋》中被充分考察:羅爾斯認為,這四種分配體系都是不足的。即使是保障了差異性下的實質平等的「民主平等自由體系」,也沒能有效處理人們的稟賦問題。稟賦不是我們獨有的東西,而是社會共有的。我們不能採取「稟賦決定論」的立場,因為「稟賦」並非我們的私有財產。可見,洛克雖然同意義務教育,減少自然偶然因素,但沒能對天賦資質的不平等性做出說明,羅爾斯對此做了修正與補充。
其次,羅爾斯說明了「作為公平的正義」何以作為一種「正義道德」的合理性,這種說明很大程度上藉助了康德。羅爾斯把康德以理性主義的倫理學與社會契約傳統政治哲學合於一處,前者以理性選擇為基礎,後者以契約下的同意原則為基礎。康德把人作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看待,而人的自律是人在自由選擇下做出合乎理性的選擇。在康德的《道德形上學奠基》中,三階的論證結構被認為反覆出現:通俗的道德哲學(生活中的例子)、道德形上學(帶有範疇性規定的派生命令)、實踐理性批判(自律)。在這三個層次的階梯中,普通的道德理性因為「意志出於義務」的行動上升為哲學的道德理性,後者又通過作為「先天的普遍立法而可能」的、「歸於意志的絕對命令」的「義務的動機」而訴諸實踐理性,進而由實踐理性給自由意志奠基。通過上述論證,哲學的道德理性又上升到道德的形上學。康德在此過程中提出的三條派生命令指出道德價值的充分條件是意志源出自義務的行動,源出於義務的道德價值在於動機,而對義務的尊重同時是對法則敬重的行動必然。這裡講的「法則」指以人本身為目的的「自我立法」,而非被傾向(inclination)左右。
然而,康德的「自我立法」卻被西季威克(Sidgwick)批判。西季威克劃分了「作為本體的自我」和「作為現象的自我」,並指出無論是聖人還是惡棍都是本體自我自由選擇的結果。羅爾斯認為,西季威克的批評在下列條件下具有絕對性,即「本體的自我能選擇任何具有一致性的原則,並按照這些原則行動。」羅爾斯認為,如果上述條件成立,那麼所有「本體自我」的自主決定都是一個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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