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情況下,男女出生比約一點零六,而去年台灣男女出生比是一點零九,國健局因此推估有三千多個女嬰被墮胎。面對公權力的不彰,邱淑媞局長一方面可憐兮兮的說國健局「手無寸鐵」無法調查,一方面卻又色厲的聲稱「未來會把可疑的醫院或醫師移送檢調」,她口氣像法官,揚言「若查證屬實,醫師及孕婦可能吃上墮胎罪官司」,她夸夸言大的侈談「刑法墮胎罪」,並且譴責優生保健法將強暴、疾病及心理等因素列為可墮胎前提,「成為保護傘」。
邱局長懂得投合男女平等的政治正確,其搏新聞版面的效用更勝性「別」選擇的終極目標,而衛生署近幾年來企圖洗刷台灣性別選擇惡名的努力,卻讓邱局長操弄到另一方向。邱淑媞一方面羞辱衛生署「手無寸鐵」找不到一個執行性別選擇的醫院和醫師,另一方面又演活一齣突顯個人道德的荒謬戲,她的用詞充斥主觀的價值判斷,她看起來像是脫韁的反墮胎運動人士。
台灣沒有墮胎的統計,墮胎數字只是推臆,加上健保並不給付合法的墮胎,這樣一個不出錢的政府卻對婦女合法的生育選擇權力說三道四,彈盡高調,其本質並沒有正當性。誠然性別不該是文明國家婦女選擇墮胎的理由,但該追究的應是我們的社會如何在社會文化和法律層面繼續努力來落實性別平等的目標,同時加強醫師的醫學倫理和性別教育。
婦運先鋒顧燕翎說:「女性身體長期在政府、醫界、丈夫等以男性為主的統治者管制之下,若不從意識型態層面上根本加以突破,則無論禁止、縱容或強迫墮胎,實際上都可能只是遂行管制的一種手段」。從邱局長凸顯個人道德的言論來看,掌握權力的女人反而口不擇言的企圖限縮婦女的生育選擇權,這實在是喜歡揮舞權勢者的狠嘴,還扯上刑法「墮胎罪」!
中華民國刑法衍生自日、德大陸法系,二次大戰的元兇在戰後對於攸關生命議題的法律有其脈絡。相較於英美法系較為自由的墮胎法,大陸法系的「墮胎罪」卻被我國立法者和學者揀來使用。但是中華民國是二戰受害者,其刑法「墮胎罪」的規定卻彷彿背負日、德加害者的「原罪」一般,不僅荒謬而且不合時宜。
台灣在一九八四年通過優生保健法已經「阻卻違法」,刑法「墮胎罪」的繼續存在彷彿是過去為人不齒的「刑法一百條」一樣,應該盡速刪除。台灣墮胎合法化的過程是繼英國一九六七年,美國一九七三年通過墮胎合法化的全球婦女生育正義的一環,它也是避免「背街黑巷」的墮胎危及婦女生命的重要立法指標。
對女人而言,懷孕不盡是喜事,危及生命的懷孕和併發症可說是一籮筐,這些包括子宮外孕,滋養層細胞疾病(葡萄胎,絨毛膜癌),人工生殖科技和其併發症(例如減胎,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絨毛膜取樣或抽羊水引發的敗血症,羊水栓塞,生產相關的廔管,難產,產前和產後出血,與懷孕相關的內科疾病(高血壓、先天性心臟病)以及可能致命的產後憂鬱症。對於反墮胎的基本教義派而言,生命的神聖性是從受精那一霎那開始,但廣大的民眾很難理解危及孕婦生命的子宮外孕或自然流產有什麼神聖性可言。
性確實「別」選擇;但不幸地,為難女人的常常是女人自己,不管是選擇墮女胎的孕婦,歧視媳婦和孫女的婆婆,還是掌握權力的女政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