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選擇的法律和倫理
2010/12/3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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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最近再度重申醫師若以胎兒性別為由協助孕婦做人工流產,將被視為違反醫師法,這項威脅並非新作,因為衛生署過去早已三申五令,並且分別在2000年、2006年發文規範醫院和醫師不能做遺傳診斷以外的性別鑑定,也不得應病人的要求進行性別鑑定。為了提高這項威脅的力道,醫事處科長周道君明確指出衛生署將朝修定法律,訂定「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流產等行為,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
這項聲明其實多此一舉,宣示意義大過解決問題,因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早就已規定「醫師如果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衛生署應該做的是去了解台灣社會文化和醫療行為當中到底那些環節導致了性別失衡的情況,而非一廂情願的以為修了法就能改變。
自然情況下,男女出生比為一百零三到一百零七比一百的範圍,但是台灣的出生男女比似乎偏高,大約是一一零比一百,而胎次越高時,男女比的差距也越大,到了第四胎就超過一二零比一百,數據顯示台灣有性別選擇的情況。雖然「環境荷爾蒙」,包括多氯聯苯、戴奧辛、農藥以及畜牧業常用的生長激素等污染也可能導致性比例失衡;但是一般推測社會文化的因素,也就是重男輕女的傳統才是導致台灣出生性比例失衡的主因。
現代科技助長了孕婦早期鑑定性別的可行性,其中包括(一)牽涉試管嬰兒技術的著床前遺傳診斷(二)懷孕初期以母血內的游離胎兒細胞來進行細胞聚
這項聲明其實多此一舉,宣示意義大過解決問題,因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早就已規定「醫師如果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衛生署應該做的是去了解台灣社會文化和醫療行為當中到底那些環節導致了性別失衡的情況,而非一廂情願的以為修了法就能改變。
自然情況下,男女出生比為一百零三到一百零七比一百的範圍,但是台灣的出生男女比似乎偏高,大約是一一零比一百,而胎次越高時,男女比的差距也越大,到了第四胎就超過一二零比一百,數據顯示台灣有性別選擇的情況。雖然「環境荷爾蒙」,包括多氯聯苯、戴奧辛、農藥以及畜牧業常用的生長激素等污染也可能導致性比例失衡;但是一般推測社會文化的因素,也就是重男輕女的傳統才是導致台灣出生性比例失衡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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