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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攤位出租之租金過高,是否得依法請求出租人調降其租金
2010/04/11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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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行!
一般房屋或土地出租,除雙方共同約定租金外,法律在租金上限是有規範的,依據土地法97條所定房屋租金之限制,超過法定最高上限額,對於超過的部份,出租人並無請求權。
但是對於「市場攤位」而言,並不適用上開條款,因為依據─54年台上字第1528號─之判例,市場攤位之承租人,不僅在其承租之攤位得以營商,並得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其應付租金不僅為使用攤位之對價,且包括此項特殊利益之對價在內,自非普通之房屋兼土地之承租可比,固不受土地法97條之限制,故無適用之可能性,由此可知,最高法院認定其「市場攤位」與一般房屋土地之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