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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商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2011/07/23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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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房地產的買賣契約書,內政部除了有契約範本之外,還有應記載及不應記載相關事項,所有的權利義務都規定的非常詳盡.
但拿起建商所印製的房地買賣契約書一看,大部份建商的契約書或多或少都有不平等條約的存在,比如說像是自願放棄五天審閱期,二次工程的承認等等,這些條文在約定上都與內政部所公告的條文互相牴觸,也欠缺合法基礎,其實在法律上而言,自願放棄五天審閱期的條款是無效的,消費者在倉促的情況下簽約,其實已經構成了法定解約事由,可以主張未審閱合約,但基本上還是要看個案認定,以及是否有簽立借閱樣本合約之借閱單.
另外合約書內約定有「自使用執照核發日起算.....保固一年....」與內政部所公告的「應自買方交屋完成日起算....」有違,計算基期不同,原則上也要回歸至內政部所公告的基期為準.
還有坪數誤差找補也是具有相當爭議性的條文規定,原則上全部都還是要回歸到內政部所公告的規定為準,雖然建商的契約有許多不平等之處,除非是「顯失公平」,否則契約還是部份有效的狀態,只是違法的約定條文都視為無效,或是回歸到內政部所公告的規定為準.
越多不平等的條文約定,就顯示建商為了保護自己,反而出現爭議,也讓一些「專業人士」有機會乘機而入.
筆者認為,契約訂立本就以誠實信用為基礎,條文約定雙方都要公平,不可偏袒任何一方,這樣契約才會完全有效,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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