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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煙霧瀰漫、未成年人逗留?
2011/02/0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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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0款-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依法是全面禁菸,在座位上吞雲吐霧已是漠視法律,但若是依本條但書設立吸菸室則不在此限。

另外未成年人出入網咖之情形也頗為常見,依據台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未滿十八歲青少年是不得進入網咖,依法可裁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

以目前普遍的狀況,市面上的網咖大部分都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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