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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妨害公務罪」的正確釋疑
2010/10/2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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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一詞,許多人應該是常在電視上聽過,但對於其定義,大多數的人都不是很清楚。
例如警察開立紅單,行為人不為簽名而拒絕出示證件供其開單,很多人會講不配合會妨害公務,其實這是不正確的。
刑法第135條至141條有明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暴力、侮辱、聚眾、脅迫對抗者,或損壞、去除、污損公務員所張貼之公告者,才會成立「妨害公務罪」。
單純不配合行事,是無由成立刑法「妨害公務罪」的,但這只單純針對刑法論述,若有其它法令規定,則從其規定,但是不能成立刑法的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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