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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之意義
2020/07/2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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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權利之概述

      依據民法物權編及債權編之分類,屬於物權關係有以下幾種: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典權、不動產役權及農育權;屬於債權關係則僅有:租賃權。而不動產權利之變化,根據民法第七五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房地產之完全物權(土地所有權)及定限物權(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典權、不動產役權及農育權)皆屬可移轉之權力。關於土地之權利規範,除民法有規範外,另有特別法土地法之規範,特別法中規範之土地之物權如:耕作權、基地使用權(準地上權)及法定優先購買權。

(一)所有權(ownership)

        民法第七五六條規範:「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七七三條規範:「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二)典權

        民法第九一一條規範:「稱典權者,為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所謂典權,即支付典價,使用他人之不動產或透過他人不動產獲取收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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