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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秩序的維護 VS 學生知法守法的習慣建立 
2013/08/29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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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秩序的維護 VS 學生知法守法的習慣建立 

 

當兩者衝突時,是應以學生認知或者老師的管理方便為重呢?

1 校規中處罰項目的不明確性 

   在學校當中,有些訓導人員希望執行校規的時候,能夠有不清不處或者模糊的規定,讓他們可以很有彈性的,針對孩子的一些狀況來加以處罰. 所以很多國中高中的多年來的老舊校規,都會有『其他不良行為,應該予以小過處分者』,類似這樣的字樣存在於校規中,往往執行上,很多時候都是在用這條概括條款來處罰孩子. 

 2 訓導管理上的方便

    這些負責訓導的老師們,當然會覺得現在的犯錯行為,千變萬化,如果沒有這樣的特別概括條款存在,那麼他們沒有辦法好好管理孩子.甚至主張校園與法院之不同,不應該與社會上或者法院中的判斷標準相同,而是依據教育上的需求而存在.每當聽到這樣的解釋,不禁令人想到,那麼我們教育出來的孩子,是要適應社會的標準,還是只要適應學校內的標準?兩個標準不同的時候,孩子又應該以哪一個為優先判斷呢?

  3 校園實務上.校規中沒有標明故意過失時,過失也會被處罰

  依據各校校規執行的實務上,對於校規當中,就主觀要件故意或者過失沒有特別清楚標明時.訓導老師們就會認為,這時候是不論故意或者過失,通通都處罰之.

   但一個行為之所以觸法,是因為主觀上有這個犯意,而客觀上確實有符合犯罪要件的行為,所以這個時候行為才應該要加以處罰.只有一些特殊狀況,才會針對過失行為也來加以處罰.無非是要提高大家的注意義務,讓大家多加小心行事.這時候會在法律條文中,明白清楚加上過失兩個字.所以才會有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過失犯的處罰,以法有明文者為限這樣的規定.顯然各校在校規的解釋上,並非採取刑法基本的規範與解釋.

   而由於社會秩序法第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所著重的秩序維護,不論故意過失所為,皆應該處罰之.所以顯然校規是採取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同的標準,只要沒有特別標明,故意過失都會處罰.重視的秩序的維護,至於是否行為人是否不小心而為,頂多是處罰程度上可以比較輕,並非因此就不需處罰.

  為何會有這樣的不同,因為刑法是對於生命自由的剝奪,當然要越明確越好,人民才知道對錯觀念,與日常生活中的依歸與遵循.至於社會秩序法,是罰鍰沒入或者取消執照等為主要處罰方式,所以重視的是在已經破壞的社會秩序,可以快點回復到本來應該的秩序.所以才由警察單位為第一線的處罰執行者.

 4 實行校規的重點是在校園秩序的維護或者是讓孩子知法守法?

   我個人認為,應該要從處罰的手段來做區分.例如攜帶手機,MP3類的違禁品被沒收或保管處分時,由於這些東西是帶來學校,容易分心會影響上課,且物品單價過高,很容易會有遺失或者毀損的糾紛發生.對於這種類似接近秩序罰的性質,當然不需要區分故意或者過失,就可以快點為暫時沒收或保管的處置.

    但是如果因為忘記或者不小心未把手機於上課期間交給學校保管,將採取被記小過處罰方式時.那麼只會讓一些比較常犯錯或者粗心大意的孩子覺得,反正不知那天又要被記過了.所以也就不用改變自己.很可能會有無力感或者有自我放棄的行為.

   而對於家長來說,可能會有被突襲的感覺.怎麼明明很乖的孩子,一個不小心也要被記過.替孩子感到不平.甚至許多家長就會去學校抗議或者撥打一九九久的方式來處理.造成學校更大的困擾.

  所以如果涉及要記警告小過或者大過等懲戒處分時,還是應該要採取刑法上,過失行為以明文規定才處罰為妥,因為這樣孩子才會知道行為之依歸何在.才有意願改變自己的不當失序行為,學著去遵守校規,將來才懂得怎樣去避免犯罪,適應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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