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管教辦法)第23條第4項規定
在新管教辦法中新加入這項規定:「教師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拍拍手,這條規範早就應該來了,之前校園事件,都是類推適用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畢竟那是規定在刑法當中,使用上在許多校園事件中難免還是會有一些扞格之處,例如當下行為是否可認為屬於刑法上不法侵害行為?程度似乎要很嚴重才算等疑慮。
現今校園內,對於老師為保護學生自己本人或者其他同學安全,採取一些比較強硬措施在所難免,彼此之間都會有點嗑嗑碰碰,造成一些非開放性的挫傷(就是有點紅腫或者烏青),遇到一些情緒爆發的孩子,當下不得不阻止來保護其他孩子時,也是學校老師最頭痛的狀況。家長可能會主張當下孩子只是情緒爆走(翻桌、翻椅子、撕裂書本等等),並未有傷害他人,或有些家長可能事前要求校方,對於某些學務人員人高馬大的,除非已經在孩子有明確的傷害他人行為下,不然你們都不可以去對孩子施加任何強制力管束他,這樣會嚇到他等等。老師真的很難為,這樣情況下該管或者不管呢。這算不算是不法侵害的行為呢?
曾經處理不當管教的案例中,看到一張現場照片,教室內課桌椅子把老師跟情緒爆發的孩子圍在圈內,其他學生在圈子外,老師用雙手環抱孩子,當時情緒失控的孩子咬著老師的手,逐漸冷靜下來。對於該名教師以身餵生的處理方式很敬佩(但應該有更好的方式,當下看能不能快點塞條毛巾給老師轉換一下咬的對象)。當然事後這位老師還是因為造成孩子身上有一些淤傷,被檢舉不當管教,雖然這事件不可能成立,因為有現場照片可以證明(發生的原因很明顯是在冷靜過程中難免會有肢體碰觸行為)。但對於一些沒有照片證明的時候,教師還是不免得必須面對校事會議的調查來還原真相。
但有這條規範,算是讓老師有個明文依據,在校園事件的不法侵害,未達刑法程度上影響生命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但是可能嚴重影響該班級教學秩序無法進行程度及他人受教權益時,應該亦屬於一種校園不法侵害行為,給予教師們有一個比較寬廣明確的法律依據。
至於怎樣認定屬於防衛過當,例如學生拿棍棒攻擊教師的同時,教師可否以棍棒方式保護自己及其他學生,在司法實務實務上以相同方式回擊保護相同受侵害的法益時,是可以認定屬於正當防衛的。既然管教辦法也賦予老師有正當防衛的權限,修法目的顯然是要針對校園事件程度來判斷,因此教師如果在學生揮舞棍棒的同時,為阻止學生攻擊或者抑制學生攻擊,應該都認為仍在合理的防衛範圍內,畢竟要求老師空手接白刃那就太超過了。同樣的學生在教室內翻桌翻椅大吼大叫時,在合理的範圍內讓學生冷靜下來方式,或者請學生到其他空間去冷靜的方式,或者眾人環抱移動學生等方式,應該都算是合理的處置行為,如果過程有因此導致失控學生受一些小傷,應該仍屬正當防衛範圍內。
至於怎樣回擊程度才算合理,如學生拿棍棒可能導致他人受傷的方式,以此方式回擊或者壓抑學生繼續為之,應可算都在合理範圍內,如果達到重傷或者致死程度,顯然已經超過學生不法侵害法益可能程度,那就是屬於防衛過當。簡單的說就是方法、手段跟受侵害的法益都相同的程度的方式回擊回去,都屬於正當防衛範圍之內。
對於防衛過當行為,再深入討論就屬於刑法的內容,不在此處多為著墨。
法官媽媽(轉律師)進入校園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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