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很乖,怎麼可能會犯法!!
每當電視新聞去訪問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時候,這些震驚與難以接受的父母回答往往都是「小孩很乖不敢相信竟然會觸法」,又或因為平常乖巧的孩子,竟然沒有危機意識,就這樣被捲入案件當中,成為被害。但當有這一天時,您是否會悔恨不已,怎麼平常沒有好好提點孩子。透過下面的真實發生的個案,也請您跟您的孩子一起來選選看,是否你們也具備必要的警覺跟違法意識,能夠安然無恙的通過考驗。
事件一:王小明考上北部知名大學之後,就搬去宿舍居住,宿舍中同學大家都是非常優秀,只不過有一個A同學常常因為熬夜唸書,吸食毒品來補充精神,王小明想說反正自己沒有吸毒也不關他的事情,只要自己做得正,別人怎樣他也不好意思干涉太多。一段時日之後倒也相安無事。某天小明正在宿舍睡覺,室友打電話回來說,因為他有事情耽擱了,等下有朋友來找他拿筆記,就把桌上那包有筆記本的提袋交給來者即可。如果你是王小明睡夢中接到這通電話,你會怎麼回答(請直覺的作答,可複選):
A :好 沒有問題,我會把東西交付給來的人。
B: 打開門,告訴來者物品就放在桌上那一包。
C:看自己方便與否,如果還在宿舍就幫,如果上課去就算了。
D:實際上已經有幫同學拿東西或者轉交物品的經驗。
事件二:有FB帳號,或者在網路上因為玩遊戲而認識新的女網友,年紀與你差不多,對方比自己的父母還要關心自己,聊天很聊得來,也很會安慰你,可以說是你網路上最好也最可以信賴的朋友。這時對方說難得從國外來台灣旅遊,帶著國外的禮物來看你,這時候你會怎麼做: (請直覺的作答,可複選):
A:對方是同年紀的女生,為了安全起見,請對方到家中作客,父母在家。
B:因為是第一次見面有點緊張,所以找一位好朋友陪我去見面
C:因為對方是陌生人,所以選擇公共場合,人多地方(如速食店)碰面比較安全
D:實際上已經有跟網友見過面經驗
事件三:最近風行的FACEBOOK,跟大家一起在網路上留言聊天,成為每天例行事項之一,當然為了避免聊天內容被其他人發現,一群同學說好開了一個聊天室或者秘密社團,在裡面暢所欲言,有一天大家都留言批評某某同學,你覺得這些留言真的講到你的心裡頭去,因為是秘密社團,再加上大家都沒有指名道姓,只要寫出某某某,大家都知道說的是誰,所以當你也認同這些留言的時候,你會怎麼做?
A:對方說的真的太精彩了,我有時候會在網路上寫幾句一起罵。
B :避免指名道姓,用暱稱或者代號的方式稱呼對方,避免被告。
C:太精采了,我也要按分享給其他朋友看。
D:反正是FB秘密社團,暢所欲言。反正只有我們好朋友之間知道.罵什麼都沒關係。
E:我有曾經在網路上批評過他人經驗。
事件四:學校中結交了一位異性的好友,雖然都只是國中生,但兩人從讀書的好夥伴,慢慢的在兩情相悅之下,開始有了比較親密的接觸,因為已經是男女朋友,所以可以做哪些事情又不會觸法? (請選出你認為正確的選項):
A:經過對方的同意而發生的性行為,就不會是強暴。
B:雖然事前沒問過對方,但是猜想對方基於兩人的情誼應該沒關係,趁其不備偷偷親一下抱一下。
C:兩情相悅交往之後,對方同意可以撫摸對方私密處,又不是發生性行為,就應該不會違法。
事件五:某天死黨跑來找你,說某某女生偷他的錢,要你陪著他去找對方討回公道,這時你覺得(請把你覺得正確的選項加以圈選)
A:我只是基於義氣陪著去壯聲勢,不會動手,所以不會有事情。
B:我雖然有出手打人,但是我只有打幾拳,對方死亡跟我沒關係.所以應該不會被判太重的罪。
解答: (如果你還沒有做完上面的問題,請把這部分遮起來不要看)
事件一:最近青少年吸毒販毒情形越來越嚴重,甚至在一些好學校的好學生當中也出現毒蟲。就在本月份報導,警方破獲毒品工廠設在某知名國立大學旁邊的學生套房中,專門鎖定學生為客戶群,製作神仙水等毒品。有些學生吸毒久了就順便也做起小盤商,販毒給其他同學吸食。也因此校園販毒事件中,赫然發現有將毒品放在鉛筆盒等文具類的物品當中,利用無知同學來交貨,但因為證人指證歷歷,雖然是聯絡A同學購買,但是A同學室友王小明也有幾次交貨給他記錄,王小明也坦承知道A有吸毒販毒等情節,最後仍經法院認定為共犯。所以不管選ABE或者C有空就幫忙轉交,那麼你很可能被認為是販毒的共犯而百口莫辯。 例如販賣校園常見的K他命屬於三級毒品, 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如果知道有朋友吸毒甚至販毒,絕對要遠離,不要讓自己陷入麻煩。
事件二:依據內政部的統計,每年有三百多名青少年被網友性侵,且有許多有性侵害前科者,在網路上冒充各種身分取得信任之後,在約網友出來見面,趁機下藥迷姦性侵,所以選ABCD都非常危險,被性侵的可能性很高,選A約好去家裡其實就是引狼入室,不因為有家長在家就比較不會發生。選B同樣都是青少年少女兩個人,可能一起都受害,不會因為有伴就不會被下藥迷姦。選C速食店也有發生過,當場下藥昏迷少女被拉走時,店內人士以為是感冒身體不舒服,沒有人多問。選D的同學曾經有與網友見面沒事情的經驗,就沒有戒心而勇敢赴約,不會因此而降低發生不信的機率。所以有性侵害故意的惡狼是無從防範的,還是要請家長教導孩子了解風險的存在。
事件三:現實生活中是犯罪的行為,不會因為在虛擬的網路世界就不成罪。 在網路上使用粗俗不堪、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的言詞來辱罵他人,就會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網路可以說是一個人人得以進出的場合,符合法律條文中所稱的「公然」狀態,也就是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一個環境,那怕是幾個朋友開個聊天室,也是屬於特定多數人可以瀏覽或加入討論的地方,都符合「公然」的條件,並不因此而比較秘密不會有罪。所以我們以為是秘密聊天室,不但一點都不秘密,而且網路常常是以文字方式表現,可以說是最明確的證據紀錄。至於B選項雖不指名道姓,但是如果從這群特定多數人可得推知所罵的人是誰,那麼還是會觸法。 本題每個選項皆會成立公然侮辱罪,一般判處拘役三十到四十五天不等。
事件四:青少年最常見的就是自以為雙方皆同意發生的性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其實未滿十六歲的男女雙方同意為性交或者猥褻行為,兩者都會相互成立刑法第二二七條之罪(如果未滿十四歲,另一方刑責上會更重一點)。這是因為我們國家認為未成年人對於性之事無法完全理解,避免受到不當侵害,故沒有性同意權限且由立法保護之。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此條之罪是告訴乃論,且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沒有提出告訴,就不會被追訴。就算被訴追,亦有減輕或者免刑的機會,給予未成年被原諒的機會。因此A的情形其實已經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或第三項之準強制性交,D的情形觸犯同條第二或第四項之準強制猥褻罪。
另外對於他人的身體應予以尊重,不可因自己與對方的關係良好而臆測對方會同意,成立性騷擾與否的標準是以被害人合理的感受為主,所以B的情形,則可能因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仍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罪責,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事件內各個選項皆成罪,小心因為無知而觸法。
事件五:由於鬥毆的現場,會隨著在旁助勢之人的叫囂,讓正在打架之人越打越起勁,所以認為有可罰性,因此A的選項,依據我國刑法第兩百八十三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你會為了義氣跟著去壯大聲勢,很可能會為了義氣兩字而入獄三年。
由於群聚鬥毆事件,很難證明死亡或者重傷結果,是現場哪個人所直接造成,為了避免證明上的困難,故而我國刑法規定,當場只要有下手實施傷害的人,通通都要為此死亡或者重傷結果負起刑事責任。故而只是打個幾拳,很有可能要負起傷害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致死或重傷害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罪。結局不可謂之不重,故為了義氣而斷算自己的青春,不能不謹慎。
做完以上幾個事件的考驗,如果你是家長也不能安然無恙地通過考驗,又怎能期待孩子在人生路程不會誤觸法網或者變成被害人呢,加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概念,有助於增強對於違法的意識及危機處理意識,除了跟孩子談心,也請跟孩子談法,避免哪天發生「明明孩子就很乖,怎麼會這照樣呢」的結局。
1樓. alan2013/10/30 11:30關於案例三,如果留言內容被對方家長認定為恐嚇(即使大家都知道是開玩笑),罪名一定成立?該如何補救?(aero456m@hot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