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很乖,怎麼會被懲戒記過!!
國中家長必讀緊急手冊二
對於許多國中家長最衝擊的夢靨,不是小孩在學校忽然某一科考不好,而是某一天接到記過通知單,或者孩子被通報涉犯霸凌或性騷擾案件,通知家長對於即將要召開的性平或霸凌會議的開會通知單。那種焦慮擔憂跟不安甚至崩潰,沒有遇過的家長實難想像。新生入學的家長,應該也很難想像,以前小孩在國小跟同學打打鬧鬧的都沒有怎樣,到國中怎麼就變成這麼嚴重。以前跟同學開開玩笑,攻擊一下對方重要部分,或者拉拉同學的褲子,可能變成校安事件,要在七十二小時內通報到教育局。接下來召開的會議,對孩子跟家長來說是一場無比的煎熬與羞愧難耐的經驗。不管是當致歉的那一方或者當被害的那一方,整個事件都不會是愉快的經驗,回想我們懷胎十月時,孩子只要健康,有手指腳趾沒有殘缺,就是我們最大的期待,怎麼家中善良單純的孩子,竟然變成霸凌者或者性侵害者,不只孩子就連家長也難以接受,孩子也可能懵懵懂懂之際,卻誤觸校規跟相關法規.所以防範於未然,家長跟孩子都有必要了解學校校規跟相關法律的規定.這不是法律文章,這是一篇在國中學習必讀緊急手冊.
我們要意識到:
孩子超過十二歲就不再是兒童, 孩子開始走入青少年階段
要開始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少年事件法適用
他們有些血氣方剛,對於異性的好奇,對於同學之間相處之道,要更加拿捏妥當,面對社會規範,也就是少年事件處理法,明確的規定所適用的對象,就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甚至已經滿十四歲以上孩子,如果有觸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者案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或認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這時候就應該移送於一般有管轄權的法院,依照「成人的」刑事訴訟法程序來判刑處分.所以孩子已經要開始承受他們行為的後果,而我們當家長的是否也準備好了呢?以下是一些校園常見的案例,(記過或犯錯情節皆大同小異,所以人物角色皆為虛擬,或是依據報載個案而來,如有雷同純屬巧合,請勿自行對號入座),讓我們來看看,你是否有足夠的知識去教養孩子不要被懲戒記過.
情況一:違反校規事件
1. 模擬案情:
小明終於拿到父母給的智慧型手機一台,上學途中當低頭族,當時交通燈號雖為綠燈,但是糾察隊已經禁止同學過馬路,免得被轉彎車輛撞到,低頭滑手機的小明,邊走路邊聽手機傳來的音樂.無視糾察隊的糾舉及制止,繼續通過馬路往前行。您是否覺得,當時依據交通燈號是綠燈,仍可以通行,所以這樣孩子有犯錯嗎?
2. 可能結果:觸犯校規,不服從糾察隊糾正情況,小過一支.
3. 狀況解析與建議:
國中各校都有許許多多各項規範,特別是新生常常在不知不覺中就觸犯,這些規定都是各校經過多年,覺得管理上重要的事項,例如不可以帶遊戲王卡,不可以帶遊戲機,這些都是違禁品. 所以剛剛入學的孩子可能無知,而許多舊生也可能對於校規不甚清楚,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
請家長陪同孩子好好閱讀一次校規
特別是警告、小過跟大過的這些禁止項目跟內容,避免不知法而誤犯.
當然學校也會給予孩子機會,消除這些懲戒記錄,但是遵守校園規則,讓學校可以順順當當的引導孩子學習才是重點,不要因為孩子被記過就急著打電話到學校抗議,而是利用這個機會教育孩子,守規矩的重要性.
情況二:性騷擾案件:1. 模擬案情:
小華跟班上異性同學關係良好,某天有位對小華頗有好感的異性同學,約下課後在回家路上沒有人的地方談心事,此時小華忽然擁抱同學數秒,當場該同學沒有特別反應,但隔日該同學告知導師,被小華性騷擾了,感覺很不舒服.你是否覺得,如果異性同學主動邀約,跟自己孩子談心事,平常小華在家裡跟父母之間都是擁抱來表達關懷之情,對於男女之間沒有戒心的孩子,怎麼會就成立性騷擾呢?
2. 可能結果: 成立校園性騷擾,依照情節記小過,並接受兩性平等教育.
3. 狀況解析:
依據教育部委託婦女新知基金會辦理的《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例調查處理實務手冊》描述性騷擾如下:
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不管是色瞇瞇的窺視或盯視、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暴露狂、有意無意的身體碰觸,或是其他身體侵犯行為等,都包括在其中。
I. 但誰來定義性騷擾呢?雖然一項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會隨著個人的思想觀念、主觀感受,以及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而有所差異,但也正因如此:我們不應先假定每個人都和自己有一樣的觀感,而更應該要去尊重別人不同的感受。
所以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
但只要是當事人不歡迎而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性騷擾之認定標準應以接受者,而非行為人之主觀感受為主。
II. 或者有人會反問說如果她/ 他沒有當場拒絕或反抗,所以不能算是性騷擾?
只要她/ 他覺得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許多人會懷疑感覺受到騷擾的一方,當下為什麼不明白拒絕?這其實是因為性騷擾經常是發生在加害人認為有機可乘、受害者卻毫無防範的情形之下,以致受害者可能措手不及去反應。另外,有許多性騷擾是發生在雙方熟識的狀況中,受害者當下的反應往往是「愣住了」,她/他可能無法去相信原先信任的人會對自己做出這樣的行為,甚至在加害人混淆視聽地將自己的行為包裝在關愛之下時,受害人即使感覺不舒服,仍然可能會因而懷疑自己的判斷。更何況如果是在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狀況中,那麼弱勢的一方即使感覺受到侵犯,也很難直接作出拒絕或反抗。
III.如果被害人挾怨報復或特別內向恐懼時,豈不容易成罪?
但是在執行面上,校方也就很容易流於依據被害人的主觀且個人感受來決定性騷擾成立於否.今天只要該名同學,事後跟導師哭訴,覺得那天的事情不舒服,本案就很容易成罪.如果今天是一個比較開朗無所謂的同學跟一個比較保守內向的同學,是不是就會因為對象不同,而造成同樣的行為,很可能對於前者不成罪,而對於後者成罪.反而變成一種完全掌控權在被害者的感受上.所以筆者提醒:
所謂的被害者主觀感受,應該以:
一般社會大眾中,合理正常被害人所應該具有的感受
來釐清特定被害人的感受是否合理.簡單的舉例來說,一個男同學不小心跌倒在地上前,想要抓住欄杆避免倒地,結果不小心碰觸到站在旁邊女同學的胸部,因為該名女同學曾經有不好的經驗,對於這種事情極端排斥,但是對於該名誤觸的男同學來說,根本沒有這個騷擾的意圖跟想法,如果依照校園實務上採取的被害人個人的主觀感受,很容易這種極端的例子都成罪,所以對於一些狀況還是要做適度的調整,依據客觀理性的被害人在這個狀況下是否也會跟這個個案的被害人有相同的感受來修正.
4. 給家長同學建議:
要清楚明白告知孩子,避免去沒有人的陰暗角落談心事,避免做出一些讓人容易誤會的行為或者跟不熟的同學講黃色笑話,跟同學之間肢體動作跟擁抱等行為,除非確定對方同意,不然不應該因為覺得彼此是好朋友就可以為之. 讓自己避免一些友愛行為,或者情不自禁的追求行為,卻不小心變成為性騷擾案件中的加害者.此外被害人也可能是男同學,所以不論異性或者同性之間都有成立的可能性.
情況三: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
1. 模擬案情:
羅密歐與茱麗葉公認是班上最速配的情侶,不管是外貌或者課業上,是人人稱羨的一對.雙方家長也互為認識,平時也有一定的往來,某天茱麗葉的父親目睹兩人在家門前花園內接吻,小羅甚至有撫摸重要部位等動作.憤而向校方提出性騷擾性侵害案件,也打算日後向法院提出性侵害的告訴.身為羅密歐的父母,你是否覺得孩子還小,難免血氣方剛舉止有所不當,郎有情妹有意之下發生的親密行為,又還沒有上床,道德上或許不應該,但刑事責任上怎麼會有什麼罪刑呢?
2. 可能結果: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對幼年男女為猥褻罪,成立校園性侵害案件
依據性平法與性侵害防治法等規定,所謂性侵害係指觸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之罪,亦即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227條相關規定,其中對於十六歲以下幼年人有特別的保護,主要是考量十六歲以下可能尚無性自主能力,需要較多的公權力介入。所以如果對未滿十六歲者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論對方是否出於自願,均構成犯罪行為。而且這項規定對男生女生都適用,所以如果狀況三中的男女都有互相撫摸猥褻行為,則雙方都會成罪,不是只有男生,連女生也是有罪的.
3. 狀況解析:
所謂猥褻行為,依據法律實務見解:
泛指性交之外足以引起興奮滿足性慾的一切行為,
例如舌頭舔胸部,或以手撫摸胸部臀部等等皆是.
因此情況三中,兩小無猜情投意合之下發生逾矩之行為,但是依據上面這些法律規定跟解釋,羅密歐因為對於茱麗葉的撫摸行為,已經觸法,而羅密歐如果尚在就讀國中,未滿十八歲,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優惠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減輕或者免除其刑.第二二九條之一,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告訴乃論.也就是說雖然觸法行為,但如果對方家長沒有提出告訴,也不會成案。如果對方家長也提出告訴,這時還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給孩子機會.
4. 給家長同學建議:
建議家長陪同孩子仔細閱讀刑法第二二七條的規定,年紀不同處罰也有輕重不同,此外也要給予適當的青春期知識,讓孩子有正確的男女交往之知識,避免一場青春愛情故事,變成社會犯罪故事.
情況四:校園霸凌案件
1. 模擬案情:
小美從小是獨生女,備受父母疼愛,很可惜在人際交際上,難免有些不夠完善的地方,結果引起同學不滿,私底下戲稱小美有公主病,因為小美常會有一些批評同學的言論,或者一些自以為是的行為,造成班上同學開始全體討厭他,其中以甲乙丙三個同學經常故意言語上開開玩笑,有時候偷偷藏起鞋子,有時候故意弄髒她的物品.或者取個小綽號來嘲笑她.對於大部分同學,可能這樣的玩笑程度或者小綽號,聽完笑笑就結束,但對小美來說,極愛面子的她覺得很丟臉,心理放不下這些恥笑的言論.跟一些不斷發生的小衝突.最後導致開始懼怕上學,某天小美被甲給故意絆倒後,跌倒在地上已不是第一次,父母一氣之下向校方提出霸凌申訴.身為甲乙丙的三位同學的家長之一,你可能心裡想只是開個玩笑,一些小惡作劇而已,鬧一鬧有這麼嚴重嗎?
2. 可能結果:甲乙丙三人成立關係霸凌,甲致小美受傷的行為,記小過一支.三人皆需接受相關輔導及人際關係課程.
3. 狀況解析:
I. 霸凌案件的重點,在於孩子人際關係出了問題需要解決,而非報復處罰手段
說到霸凌這兩個字眼,家長們一定很難接受把這兩個字套在自己的孩子身上,特別是我們眼中還算有禮貌乖巧的孩子.請大家換個角度來看,其實在孩子成長階段,霸凌或者被霸凌,說穿了就是孩子們人際關係出了問題,他們需要我們的幫助,所以認定成立霸凌與否,只不過在於學校輔導的機制要怎樣更積極的啟動,所以許多被霸凌的家長,氣沖沖地希望要替孩子討回公道,但其實成立霸凌的認定,也就是開啟輔導孩子們人際關係課程為重點,懲戒記過的部分其實還是次要的.因為只要孩子表現良好,過就可以消除了,但是孩子彼此之間不友善的人際關係,才是要解決的重點.
II. 霸凌案件的處理,是以輔導孩子,修補人際關係,懂得相處之道
所以不用把霸凌當成是一個惡性重大的處分,是一個討回公道的方法.
學校霸凌啟動的機制不是在處罰,而是在教育跟輔導
孩子們之間有很大的問題,長久以來他們沒有辦法解決,孩子不懂得怎樣跟自己不一樣的人相處,而這些技巧在他們這個階段,需要好好的有專業老師的帶領下來學得.不然將來出社會吃虧的不是只有加害者,被害者也一樣在社會化過程不會比較好過,因為相同的行為模式,導致很可能會在不同的環境,被不同的人持續被霸凌.所以霸凌案件通過,應該讓孩子學著相處,而非轉班或者隔開彼此的接觸,這樣孩子永遠都學不會,怎樣跟自己不喜歡的人相處。
因此請家長也不用急著擔心孩子,一旦被認定是霸凌加害人就會被標籤化,孩子是罪大惡極的象徵了,回頭想想,孩子人際關係好壞,不是因為有沒有這個標籤才存在的,是依據他們自己的EQ能力高下再決定的.
III.霸凌案件中攻擊型的被害者與加害者也有難以分辨之時
有時霸凌案的被害者,不是我們常見那種,比較內向不擅交際的孩子,如果是有點過動或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是社交有障礙的孩子,經常在班上有些小動作或言論,讓同學不舒服.那麼這時候這樣的被害者,很難被大眾同情,因為很多衝突的起因,是因為被害人的行為所引起. 像這樣的狀況我們稱之為 “攻擊型被害者”,跟內向不擅交際那種孩子”柔順型被害者”作出區別.在這種特別情況下, 加害者與被害者的界線其實是不明顯的,是否成立霸凌,還是說這只是雙方長期人際關係間衝突而已,這都是要依個案事實來研判,亦即
加害者的行為強度
是否已經超過”攻擊型的被害者”的行為強度
也就是說霸凌要件中的所謂大欺小、強欺弱這樣的情狀是否存在,來做該案成立與否的辨別因素之一.(當然還是要具備其他霸凌要件,亦即長期且多次,行為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有文字言語或肢體動作等,對他人的欺負行為,造成被害人身心上的傷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這時候更需要專家的解析來辨明.
IV. 對於霸凌者的反霸凌行為,兩邊都是霸凌的受害者
狀況四中小美因為有點自我跟潔癖的個性,經常直白挑剔同學,造成班上其他小朋友不滿之下,開始集體排擠跟作弄小美,因此小美雖然是關係霸凌的被害者,但是很多時候是自己招致的,班上同學的集體霸凌與小美的言行其實是互有因果關係.如果小美行為強度,甚至已達長期惡意的批評同學,造成同學們的心理受到傷害,這時候小美之前的言語攻擊行為,也有可能成立言語霸凌的加害人。而同學們日後的反制其實是一種反霸凌行為,這時候雙方同時都是霸凌的加害人,也是霸凌的被害人。
所以筆者再三強調,認定霸凌的成立與否.重點在解決已經出問題的人際關係,在輔導機制的開啟,而非懲罰為目的.這種兩邊都成立霸凌的狀況下,實在不需就兩邊都為懲戒記過的處分,除非某次的攻擊行為(甲故意絆倒小美,致她受傷).確實也構成違反校規情況,才就該行為另外為校規的處置(只有甲被記小過一支).而實際的個案中的小美,因為輔導機制啟動,順利融入班級,為該案畫下美好句點.
V. 霸凌案件成立,讓當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適當的
或許家長看到這裡,會覺得那有必要認定霸凌案件成立才可以啟動輔導嗎?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要讓孩子知道,他們對於不喜歡的同學, 不需要勉強自己去喜歡他,但是卻要學會怎樣跟自己不喜歡的人,好好和平共處跟怎樣去相處,所以當霸凌案件成立時候,加害這一方的孩子,要清楚的體認到:
不管他有多麼的討人厭
但是你對他所做的回應方法是不恰當的
有更好方法來跟你討厭的同學相處.不是用一些欺負的手段來對待回去.
4. 給家長同學建議:
透過以上的虛擬的個案,要讓大家意識到,我們的孩子自己從小養大,本質都不壞,他們有許多優點,但他們相對的也有很多地方不懂還需要學習,當家長的事前教育非常重要,事後的輔導教育更重要,特別是孩子自認沒錯,但卻還被認定是成立霸凌,這時要讓孩子清楚地意識到,自我的觀點其實與社會大眾的看法有相當大的落差,原因是出在哪裡,要找出來.孩子犯錯就要讓他知道錯在那裡,從那裡好好學習.這就是國中教育的功能,她們現在年紀小,有空間跟時間讓他們犯錯學習.不管是性侵害案件或者霸凌案件,或者只是單純的校規違反案件,不要急著責備學校怎麼這樣處理,打一九九九不會讓事情變得更好,透過學校家長間的親師合作,要讓孩子先面對自己的錯誤,想想要怎樣讓自己變得更好,如何去修正自己,讓以後可以有一個更好的人生,這才是國中教育的意義跟目的.作者曾為法官、律師/現任兒童與青少年法治教育宣導講師與志工
另有國中家長必讀緊急手冊一: 我的孩子很乖,怎麼會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