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心智繪圖示範版 © 2015. Ruru)
最近在實務工作上處理了好幾件學生對學生的性侵害案件,與一般性侵害案件不同的地方是,這些案件的加害人並不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與對方發生關係。
相反的,有些案件雙方當事人情投意合、兩情相悅,心甘情願發生性行為,但因為他們的年紀有一方未成年,因此當學校老師發現這樣的狀況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必須通報相關單位(註1)及進行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處理(註2),並提供學生必要的協助。
近年來,社會風氣開放,網路交友盛行,在網路上很容易認識異性,有些女孩打扮得成熟艷麗,光看外表根本難以辨識她到底成年了沒?
而越來越多的青少年熱衷於網路交友,臉書、線上遊戲、交友App(Wechat、Bee Talk)、交友網站(月老銀行、愛情公寓)...,都是他們快速認識網友的管道工具,彼此沒有經過太多時間的交往認識即邀約見面,甚至第一次見面就上床,初次發生性關係的年紀越來越低。
但年輕學子的身體及心智狀況還沒有發展得很成熟,因此對於他們的性自主權,國家法律還是有所限制。
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如果對方未滿16歲,即使未違反其意願,非脅迫、強制其發生性行為,其行為亦違反刑法第227條之規定。
再簡單一點來說:
與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性侵害」!
與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性侵害」!!
與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性侵害」!!!
就算雙方都同意發生關係,也算是「性侵害」,這一點法律常識(註3)很重要,所以要說3次。也要好好教育學生,提醒孩子們在意亂情迷之際,要守住最後底線,未成年之前偷嚐禁果是要付出代價的,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啊!
不然,我的性平案件都處理不完了,哭哭! ![]()
註1: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註2: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註3:1.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性侵害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教育人員有通報案件之義務。
2.對16歲以下的男女以非暴力方式進行性行為者,視為觸犯強制性交罪;對14歲以下的男女性侵害,加重罰則;18歲以下的加害人,為告訴乃論,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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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Ruru~案件承辦人不足為外人道的痛苦與憂傷
3樓. kay2015/10/21 20:29辛苦了
RURU辛苦了 希望妳的文章能讓更多人看到 還有未來這樣的事件能減少一點...嘿嘿!沒想到寫著寫著,關於性別平等教育的文章居然已經累積6篇了。我不是專家,這些都是我工作上的感受與體悟,與大家分享。
海豚灣 於 2015/10/21 21:50回覆
- 2樓. 新天新地2015/10/21 11:17
這些「治療」的機制, 不知是否有與校園性平等或性自主等相關宣導教材(我不知如何正確措詞)上的「預防」互有搭配? 我的意思是預防勝於治療, 當這些有關性的相關教導, 若不是預防, 甚至根本就可以說是變向「鼓勵」, 那麼就是防不慎防, 這將是「必然」的結果~唉~老師們辛苦通報還只是依法行事(領薪水辦事), 而那些未成年嘗禁果的, 將是無法抹滅之後對於身心的「長久傷害」~
看樣子, 基督教的社福團體應該做更多, 可以做的也更多了~


預防重於治療,各個學校都很認真推動法治教育及情感教育,我所經歷的幾個個案,其實都很清楚跟未成年女生發生關係是犯法的行為,但他們還是觸犯法律了。他們所給的理由是,因為這些女生打扮成熟,看起來根本不像未成年的樣子…。換言之,要學生自我克制慾望不太可能,要教導他們如何自我保護才是真的。
在推動情感教育上,有很多工作需要做,還有很多工作還沒做好,需要我們一步步落實去執行…。
海豚灣 於 2015/10/21 21:47回覆 - 1樓.2015/10/20 23:42還是覺得罰得太輕了不管刑期多重,一旦有了「妨害性自主罪」或是「與未成年性交罪」的前科,人生彷彿留下了汙點烙印,實在划不來啊! 海豚灣 於 2015/10/21 22:29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