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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說 – 韋仁約:耳目之官當獨立
2025/12/2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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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唐高宗李治永徽元年十月,右僕射褚遂良遭檢舉涉嫌挾權迫使一名在中書省擔任翻譯的官吏將土地賤賣給他,案經大理寺少卿張叡冊審理,認為褚遂良已經賠償對方而判決褚遂良無罪。時任監察御史的韋仁約(本名仁約,字思謙,為避武則天武士彠的名諱(「彠」音「或」,但古音讀「約」),故當時以字行)卻認為褚遂良僅以該地的稅額地價(相當於今的公告地價)賠償而非以實際的市價賠償,而張叡冊涉嫌官官相護、欺下瞞上,就將二人一併彈劾。唐高宗因此將褚遂良貶為同州刺史、張叡冊貶為循州刺史。只不過唐高宗始終很敬重褚遂良永徽三年便又將他召回重新拜相,而韋仁約被罷黜監察御史之職,外派去當清水縣縣令。臨行前,有人前來安慰、鼓勵韋仁約韋仁約說:

 

「我的性格狂妄無禮,若有極大的權力,一但遇上相應的事物便會爆發。大丈夫位在監察御史這個正直、嚴肅的崗位上,就必須有膽有識、無所畏懼的去做該作的事,總不能為了保全妻子兒女而平庸無奇、毫無作為啊。」。

 

後來,左肅機(尚書左丞)沛王李賢沛王府檢校(代理)長史的皇甫公義,邀請韋仁約沛王府倉曹參軍。之後韋仁約屢次升遷,歷任殿中侍御史、侍御史,受到唐高宗重視,常召他談話,也讓韋仁約參與裁決疑難案件。永淳元年,韋仁約改任殿中丞,最後任尚書省右司郎中。

 

當時,武侯將軍田仁會時常與侍御史張仁禕(字道穆發生衝突,田仁會就誣告張仁禕犯了某罪。唐高宗就在朝堂之上當著眾臣的面詢問張仁禕張仁禕因為惶恐害怕導致回答得有些語無倫次。韋仁約見狀,趕緊登上台階唐高宗進言,說:

 

「臣與張仁禕曾在一起共事,相當了解這件事的原因。張仁禕性格懦弱而不能自行申辯理。如果讓田仁會迷惑了聖上的見聞,令聖上作出錯誤的判斷,致使張仁禕遭受無辜的罪名,那就是臣沒有盡心盡力侍奉陛下的結果,臣會非常的遺憾。臣請聖上能允許由臣代表張仁禕田仁會對質。」

 

之後,韋仁約張仁禕的辯護陳述言辭犀利、邏輯嚴密且見解獨到,音調旨意清晰通順,令唐高宗聽了之後深表同意,最終也釋放了張仁禕

 

韋仁約在御史任內,遇見王公卿相時從未曾向對方行過跪拜大禮,有人勸他不應如此,韋仁約回答說:

 

「鵰、鶚、鷹、鸇,怎麼會與眾禽是平輩的關係?為什麼要用跪拜的禮節去諂媚親近他人?況且身為御史,本來就應該有獨立的人格,不應隨意對他人卑躬屈膝啊。」

 

唐高宗韋仁約出任尚書左丞時,韋仁約上奏說:

 

「陛下挑選人材出任官職,如果對方不適任,則陛下寧可將此官職空缺也不隨便派任。現在陛下不吝惜美好的錦緞要臣裁製它,這是陛下非常了解臣的為人行事,也正是微臣更該竭盡性命報效陛下的時候。」

 

也因為韋仁約處理事務能掌握關鍵、條理分明,使經手的業務都能清楚明白的順利進行,讓朝臣們都對他由衷的敬佩。

 

----- 偶素分隔線 之 備註 -----

 

:「臨軒」,天子御臨正殿前面的平臺。

 

:「歷階」,跨過、逐級而上地走上台階。

 

:「連曹」,此處指官署相連,比喻同僚或在同一機構共事。

 

:「憲司」,御史的別稱。

 

:「鸇」,音「沾」,一種形似鷂的猛禽,羽色青黃,常襲擊鳩、鴿、燕雀等做為獵物。

 

:「盡命之秋」,效忠君主、奉獻生命以報答恩情或完成使命的關鍵時刻。

 

改編自 《大唐新語

 

原文:

 

《大唐新語》.《卷二》.《剛正第四》.韋仁約

 

韋仁約彈右僕射褚遂良,出為同州刺史。遂良復職,黜仁約為清水令。或慰勉之,仁約對曰:

「僕守狂鄙之性,假以雄權,而觸物便發。丈夫當正色之地,必明目張膽,然不能碌碌為保妻子也。」

時武侯將軍田仁會與侍御史張仁禕不協,而誣奏之。高宗臨軒問仁禕,仁禕惶懼,應對失次。仁約歷階而進曰:

「臣與仁禕連曹,頗知事由。仁禕懦而不能自理。若仁會眩惑聖聽,致仁禕非常之罪,則臣事陛下不盡,臣之恨矣。請專對其狀。」

詞辯縱橫,音旨朗暢。高宗深納之,乃釋仁禕。

仁約在憲司,於王公卿相未嘗行拜禮,人或勸之,答曰:

「鵰鶚鷹鸇,豈眾禽之偶,奈何設拜以狎之?且耳目之官,固當獨立耳。」

後為左丞,奏曰:

「陛下為官擇人,非其人則闕。今不惜美錦令臣製之,此陛下知臣之深矣,亦微臣盡命之秋。」

振舉綱目,朝庭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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