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機分杯羮
2026/02/27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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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陳姓男子於2019年12月2日與妻子首次結婚,同年月31日離婚,僅維持29天,隔年1月又再度結婚。自2019年12月2日結婚迄今,中間總共歷經7次結婚、6次離婚,兩人分分合合,2025年4月2日又結婚,目前婚姻關係仍然存續。
2025年陳姓男子控訴小王與妻子於2024年2月至6月交往且發生性行為,已破壞其婚姻及侵害配偶權,因而求償80萬元。
小王指出,原本不知道女方已婚,曾與女方短暫交往過,當他知悉女方已婚後即分手。後來女方2024年2月間打錯電話給他,兩人才再度聯絡,女方說已經和丈夫離婚、沒有往來,他才與女方重新交往,並非明知女方已婚仍與女方交往。小王說,夫妻2024年6月下旬來他家中對質後,陳男也表示願意原諒他。
台南地方法院表示,2024年1月12日至同年3月19日間並無婚姻關係,被告根本無從侵害陳男基於婚姻關係而生身分法益。依陳男所提對話紀錄,僅可見被告自承確實曾經知悉女方存在婚姻關係,知悉後就沒有再和女方聯繫,直到後續女方2024年2月打錯電話才回復聯繫,無法證明兩人重新交往期間仍知悉女方有配偶。
陳妻到庭證稱,她曾經有跟被告講過她離婚,但後來他們在一起的時候,被告就沒有再問她;他們重新在一起時,她沒有很直接跟被告講她還沒有離婚,只有說處理中。可見女方確實曾經和被告講過與陳男已經離婚,且重新交往後兩人均無再次確認,被告主觀上可能一直認為女方已離婚、無配偶。
況陳妻到庭證述時,隻字未提及確實曾和丈夫離婚,陳男還稱兩人沒有離婚,均與事實不符,且證詞也有迴護、偏頗丈夫或已離婚多次而無法記憶婚姻狀態的高度可能性。
合議庭認為,從陳男夫妻於六年間結婚7次、離婚6次的狀況可知,兩人關係經常處於分分合合的狀態,當事人都恐難記清婚姻狀態,又如何苛責被告要清楚查證女方的婚姻狀態,被告於交往期間不知女方為有配偶之人也難謂有過失。最後法官認原告舉證不足而將案件駁回。
嗯,分分合合的婚姻猶如兒戲,難怪有人會趁機分杯羮!
2025年陳姓男子控訴小王與妻子於2024年2月至6月交往且發生性行為,已破壞其婚姻及侵害配偶權,因而求償80萬元。
小王指出,原本不知道女方已婚,曾與女方短暫交往過,當他知悉女方已婚後即分手。後來女方2024年2月間打錯電話給他,兩人才再度聯絡,女方說已經和丈夫離婚、沒有往來,他才與女方重新交往,並非明知女方已婚仍與女方交往。小王說,夫妻2024年6月下旬來他家中對質後,陳男也表示願意原諒他。
台南地方法院表示,2024年1月12日至同年3月19日間並無婚姻關係,被告根本無從侵害陳男基於婚姻關係而生身分法益。依陳男所提對話紀錄,僅可見被告自承確實曾經知悉女方存在婚姻關係,知悉後就沒有再和女方聯繫,直到後續女方2024年2月打錯電話才回復聯繫,無法證明兩人重新交往期間仍知悉女方有配偶。
陳妻到庭證稱,她曾經有跟被告講過她離婚,但後來他們在一起的時候,被告就沒有再問她;他們重新在一起時,她沒有很直接跟被告講她還沒有離婚,只有說處理中。可見女方確實曾經和被告講過與陳男已經離婚,且重新交往後兩人均無再次確認,被告主觀上可能一直認為女方已離婚、無配偶。
況陳妻到庭證述時,隻字未提及確實曾和丈夫離婚,陳男還稱兩人沒有離婚,均與事實不符,且證詞也有迴護、偏頗丈夫或已離婚多次而無法記憶婚姻狀態的高度可能性。
合議庭認為,從陳男夫妻於六年間結婚7次、離婚6次的狀況可知,兩人關係經常處於分分合合的狀態,當事人都恐難記清婚姻狀態,又如何苛責被告要清楚查證女方的婚姻狀態,被告於交往期間不知女方為有配偶之人也難謂有過失。最後法官認原告舉證不足而將案件駁回。
嗯,分分合合的婚姻猶如兒戲,難怪有人會趁機分杯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