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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起說明責任是建置安全文化的必備條件
2008/10/0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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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起說明責任是建置安全文化的必備條件
病安文化的建置除了最高主管的承諾及
領導能力以外,責任感是絕對必要的先決條件。

通常上自最高主管,下至每個團隊成員(team member)
都要負起說明責任,英文叫做
Accountability at all levels。

在軍隊裡,被授權的指揮官不但有power、有資源,
同時也要有責任(responsibility)及使命感。
因此有人說 with responsibility comes accountability。

責任這個字的英語 responsibility與回應 (respond)
在語源學上相同,所以"負責"代表的意思是
被質詢時要給予回應或回答才算數。

在政府而言,accountability就是被要求
透明化(transparency)當事者有必要公開說明
他在做什麼以及為什麼要做或不做。

病人安全策略的推展也同樣要求 要 Transparency,
雖然權責分明是一回事,一旦出狀況被追究責任時,
有的主管就會推卸責任, 責怪屬下或他人做不好
或會錯意而拒絕下台。

推動病人安全也是最怕這樣的主管!(不僮得反省)

其實Accountability並不完全等於 responsibility,
而且因價值觀的不同,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義。

對進步主義者(革新論)而言,因為安全文化的建置
基本上需要的是變革(culture change或transformation),
所以要對個人及對社會負責(social responsibility);
但對保守主義者,accountability只是對個人的
responsibility。

後者恐怕還會行使威權,懲罰他的部下,
而前者則可能請求自行處分或甚至請辭以示負責。
Accountability就是要為被期待達成的目標或
performance給予說明或交代。

以往的醫療所要求的是散亂的 (diffuse) accountability,
而現今的醫療要求嚴刻的 (rigorous) accountability,
而且追究誰對誰要負起說明的責任,
且注重的是說明的內容。

知情同意或告知後同意 (informed consent)以及
本人到處遊說推廣的Disclosure Policy(誠實、溝通)
都是最好的例子。

執行醫療行為者在治療前、中、後都應講清楚說明白,
對遭遇意外或 合併症時對受傷害者及同事、上司、
老闆、長官及院外有職權調查真相的人說明。

病人安全也好風險管理也好,凡是涉及全院的問題
就是應由院長或CEO去扛成敗的責任,但每個員工
也勿忘他們個別也都有說明的責任。

組織內的權責當然應有明文規定,
尤其針對各種醫療不良事件及 Near Miss的
通報系統,甚至強制通報警訊事件的部分
更需要明確的規範。

總而言之,Accountability一詞相當的重要,從上到下,
由內部到外部的利害關係者即 stakeholder都要
負起責任。拼經濟沒起色還怪病安做太多(醫界的笑話!)

"accountability for........."也就是為 outcome、
滿意度、 財務狀況、收費明細、工作環境、
其他服務或照護與宗旨、目標、願景是否
符合等負責說明。

 "accountability by......"也就是由誰負責,如董事會、
病人本身及家屬、醫政單位、健保局、
其他保險公司、消費者團體、評鑑機構、醫療照護者,
甚至可以施捨捐獻的財團及社會賢達。
結論是為了病人安全(含安全文化及安全管理),
人人都有權責,這樣的醫療環境才能說是 健全,
社會成熟度也才足夠,不是嗎?希望醫院高層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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