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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政策之育兒福利
2012/01/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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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經濟持續成長, 許多社會問題也接踵而出,像是所得分配不均的擴大、失業與低所得階層家庭的經濟弱勢更加明顯、育齡婦女生育率下降、家庭人口組成規模縮小、人口快速老化、家庭照顧的對象由兒童轉變為老人、離婚率升高,單親家庭比率隨之提高、家庭結構日趨多元、婦女勞動參與率升高、兩性平等觀念逐漸取代男主外女主內的父權體制、家庭暴力事件頻傳、婚姻與親子家庭關係不穩。

單靠呼籲維護傳統家庭倫理似乎無法因應上述社會、經濟變遷對我國家庭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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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 家庭政策介紹

• 一、政策制定背景
• 二、政策目標
• 三、政策制定原則
• 四、政策內容

貳、 育兒福利介紹

• 一.育兒政策
• 二.育嬰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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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家庭政策介紹

一、 政策制定背景
審視晚進我國社會、經濟、人口結構變遷,家庭受到的影響至為深遠,其熒熒大者如下:

(一)出生率下降:人口出生率下滑將使台灣於未來二、三十年內達到人口零成長後轉為負成長,可能會導致勞動力不足、人口老化加速、扶養老人負擔過重等社會經濟問題。

1. 出生率:我國出生率從民國60年25.64‰、70年22.97‰、80年15.70‰、90年11.65‰,下滑到92年10.06‰。

2. 育齡婦女總生育率下降:我國婦女總生育數(每一婦女一生中所生育的子女數)民國40年7.04人、50年5.59人、60年3.71人、70年2.46人、80年1.72人、91年1.34人,到92年已下降到1.24人。

(二)人口老化快速:我國老年人口比率因國民壽命延長及出生率降低而顯著上升,65歲以上人口估計在未來二十年內將增加近一倍,佔總人口比率由目前9%升高為16%,老年人口的照顧及扶養負擔,將更為沉重。

1. 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升高:我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由民國65年3.64%、70年4.41%、75年5.28%、80年6.53%、85年7.86%,升高到92年9.24%。

2. 人口老化的速度快:老年人口數比由7%升高到14%所需的年數,日本23年;台灣26年;英國45年;德國45年;美國70年;瑞典85年。顯見我國是世界上人口老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人口老化速度過快,將擠壓因應高齡社會準備的時間。

(三)離婚率升高:我國粗離婚率(對/千人) 於民國60年0.36‰、70年0.83‰、80年1.38‰、90年2.53‰,92年已爬升到2.87‰,倍增於十年前,攀升速度很快,單親家庭比率也因此而升高。

(四)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從民國60年35.37%、70年38.76%、80年44.39%、90年46.1%,逐年上升到92年47.14%,雖然比率並非很高,但已足以影響家內照顧、家庭關係、家事分工,以及女性在職場的公平對待問題。

(五)跨國婚姻增加:因於全球化下的跨國人口流動,我國的跨國婚配率從民國87年15.69%、88年18.62%、89年24.76%、90年27.10 %、91年28.39%,快速攀升到92年的31.85 %,不僅比率高,且增加速度亦十分快速,跨國婚姻組成的家庭所面臨的社會、文化適應問題,亟待協助。

(六)失業率升高:我國平均失業率從民國85年2.6%、86年2.72%、87年2.69%、88年2.92%、89年2.99%、90年4.57%、91年5.17%,到92年又些微下降到4.99%。因著全球化的產業全球重新佈局,以及高科技的發展,失業率提高似難避免,失業率提高影響家庭的失業家庭的經濟維持與家內關係的變化。

(七)多元家庭觀念的浮現:傳統家庭的定義被挑戰,單親家庭、繼親家庭、同性戀家庭、未婚生育家庭、未成年家庭、個人(不婚)家庭等多元家庭觀念漸被接納,然其家庭成員的福祉亦應得到照顧。

(八)家庭內的照顧負荷:

1. 有偶就業婦女家事工作負荷仍高:依行政院主計處91年「台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就業婦女平均每日家事工作時數為2.46小時,而夫為1.12小時,顯示就業婦女其家事負擔仍高於男性,婦女的工作與家庭平衡並未獲有效解決。

2. 老人與子女同住比率下降:我國老人與子女同住比率從民國75年70.24%、82年67.17%、85年64.3%、89年67.79%,下滑到91年63.40%,顯示老人仰賴公共照顧體系提供照顧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3. 女性承擔家務勞動比率高:依行政院主計處87年「台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家務分工情形,女性為主要負責人佔91.2%,男性為主要負責人佔6.9%,其他1.9%。可見男性承擔家務勞動的觀念尚待普及。

4. 婦女親自照顧幼兒的比率高:依行政院主計處92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15-64歲已婚女性子女的照顧方式,3歲以下以自己照顧為主,高達69.65%、由親屬照顧的22.35%、褓姆照顧7.41%、外籍傭工0.13%、育嬰所及其他0.46%。顯示台灣已婚婦女在子女照顧上,仍需靠自己照顧或親屬代勞,亟需公共部門與社會提供協助。

(九)性別平權的國際趨勢:兩性平等的追求已普及全球,我國亦然。性別平等不只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教育層面,也涉及家內平權的推動。

(十)與家庭相關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例如,少年犯罪、婚姻暴力、兒童虐待、老人虐待、精神疾病、遊民、自殺、學童中輟等,在在顯示家庭在教育、扶養、照顧,以及滿足成員需求的能量在下降中,需要被支持,才能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

二、 政策目標

我國家庭政策制訂的核心思想,乃基於支持家庭的理念,而非無限制地侵入家庭,或管制家庭。國家與社會應認知家庭在變遷中,已無法退回到傳統農業社會的家庭規模、組成與功能展現;同時,也深信家庭的穩定,仍是國家與社會穩定與發展最堅實的基礎;而家庭所面對的問題與需求,亟需國家與社會給予協助。因此,家庭政策制訂的目的一方面基於維持傳統家庭的穩定,另方面在於回應上述我國社會、經濟、文化變遷對家庭產生的影響,茲臚列於次:

(一) 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二) 增進性別平等。
(三) 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四) 預防並協助家庭解決家庭成員的問題。
(五) 促進社會包容。

三、 政策制定原則

基於支持家庭的政策主軸,家庭成員不論性別、年齡、身體條件、種族、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婚姻狀況,應被尊重與公平對待。家庭間亦不應因經濟條件、婚姻狀況、子女之有無、種族身份、居住地理區域等而有差別對待。但為了保障弱勢者的生存權益,國家必須提供適當的補救,以利家庭維持功能。據此,提出以下原則作為規劃家庭政策具體實施方案的根據,以保證上述家庭政策目標得以被實現。

(一) 肯定家庭的重要性。
(二) 尊重多元家庭價值。
(三) 充權家內與家庭間的弱勢者。
(四) 公平照顧家庭成員的福祉,並兼顧差別正義的原則。
(五) 平衡家庭照顧與就業。
(六) 促進家庭的整合。

四、政策內容

(一)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1. 建立全民普及之年金保險制度,保障老年、遺屬、有經濟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的基本經濟安全。

2. 結合人口政策,加強對弱勢家庭的經濟扶助,以減輕其家庭照顧之負擔,並確保家庭經濟穩定。

3. 運用社區資源,提供低所得家庭的青、少年工讀與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以累積人力資本,協助其進入勞動市場,並穩定就業。

4. 協助低收入家庭有工作能力者,參與勞動市場,及早脫離貧窮。

5. 針對不同型態的家庭組成,研議符合公平正義之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及免稅額,以保障家庭經濟安全與公平。

(二)增進性別平等

1. 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消除性別歧視的就業障礙。

2. 貫徹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研議育嬰留職期間之所得維持。

3. 鼓勵公民營機構提供友善員工與家庭之工作環境,減輕員工就業與家庭照顧的雙重壓力。

4. 推廣與教育兩性共同從事家務勞動之價值。

(三)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1. 提供家庭積極性服務,減少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機會,進而達成家庭養育照護功能的提升。

2. 建構完整之兒童早期療育系統,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早期療育。

3. 普及社區幼兒園設施、課後照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兒童之負擔。

4. 鼓勵企業與社會福利機構合作辦理企業托兒、托老、及員工協助方案,增進員工家庭福祉。

5. 規劃長期照護制度,支持有需求長期照顧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病患之家庭,減輕其照顧負擔。

6. 提供社區支持有精神病患者之家庭,以減輕其照顧負擔。

7. 培養本國籍到宅照顧人力,減低家庭對外籍照顧人力的依賴。

(四)預防並協助解決家庭內的問題

1. 落實家庭教育法,提供婚姻與親職教育等課程,協助家庭成員增強溝通技巧、家庭經營能力。

2. 提供家庭服務,協助家庭增進配偶、親子、手足、親屬間的良好關係。

3. 為保障兒童、少年權益,協助離婚兩造順利完成兒童、少年監護協議,引進家事調解制度,以降低因離婚帶來之親職衝突。

4. 增強單親家庭支持網絡,協助單親家庭自立。

5. 提供少年中輟、行為偏差之處遇服務,以預防少年犯罪或性交易行為之產生。

6. 為終止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暴力被害者及目睹者相關保護扶助措施,並強化加害者處遇服務,進而達到家庭重建服務。

7. 倡導性別平權,破除父權思想,加強家庭暴力防治宣導與教育,以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8. 建立以社區(或區域)為範圍的家庭支持(服務)中心,預防與協助處理家庭危機。

(五)促進社會包容

1. 積極協助跨國婚姻家庭適應本地社會。
2. 協助跨國婚姻家庭之子女教育與家庭照顧。
3. 提供外籍配偶家庭親職教育訓練與婚姻諮商服務。
4. 宣導多元文化價值,消弭因年齡、性別、性傾向、種族、婚姻狀況、身心條件、家庭組成、經濟條件,及血緣關係等差異所產生的歧視對待。

貳、育兒福利介紹

一. 育兒政策

元旦新制育兒政策/歷經14年爭議 幼托整合,「幼兒教育與照顧法」將於明年元旦起實施,目前分屬教育部和內政部管轄的一萬六千多所幼稚園和托兒所,歷經十四年爭議後終將進行幼托整合,統一由教育部管轄,提供二歲到六歲幼兒教保服務,配合今年八月實施的五歲幼兒免學費,估算影響人數約八十萬人,希望提高年輕人生兒育女的意願,改善少子女化的現象。

教育部表示,這不僅是學前教保制度的重大突破,也符合先進國家學前教育發展的趨勢,我國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幼托整合制度的國家。

教育部另將規劃成立「平價」的課後照顧班,且不論公私立課後班,都有義務提供五%招生名額給弱勢兒童;而基於兒童健全發展考量,課後班服務時間不能超過晚上八時。

國中小幼稚園教職員開始課稅

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從明年元旦開始課稅,估計國庫一年將增加98億元收入,將全數用於教育用途。
國軍加薪

因應軍公教在101年起納稅,軍方將自101年元旦起,調整志願役官兵的勤務加給1至2千元。其中,將級軍官不調整,校官、尉官、士官長、士官及上等兵每月調增2,000元,一等兵及二等兵調增1,000元。

學前幼兒扣除額2.5萬

淨所得113萬以下家庭,撫養96年元旦後出生者,最多減稅3,000元,5歲以下幼兒每人享有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歲以下育兒津貼 每位可領2500-5000元

凡所得稅率在20%以下家庭,父或母一方在家照顧2歲以下嬰幼兒,每名嬰幼兒至少可月領2,500元,若中低收入戶每名則補貼4,000元,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最高則可補助5,000元。預估育兒津貼新制每年需經費32億,可有15萬名嬰幼兒受惠。

家庭照顧假全國勞工適用

「家庭照顧假」的實施範圍將自元旦起擴大,原本只限於五人以上公司的員工可請照顧假,未來將放寬到無論規模、全國各企業公司的員工都可請假。

二.育嬰津貼
A.兒童津貼與家庭津貼起源

? 始於法國雇主決定給付給有兒童教養負擔的勞工。
? 雇主志願在薪資上外加固定金額給付,被視為一種「社會薪資」。
? 直到1932年法國政府在立法規定所有雇主應比照辦理,而其他國家也紛紛跟進立法。然而各國的形式差異頗大。

B.兒童津貼介紹

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津貼是訂定在「就業保險法」中,政策本質是社會保險。個人平均投保薪資六成計算,如果勞工以目前最高投保薪資4萬3900元計算,每月可領2萬6340元。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只要是受僱者都要強制投保,目前就保費率為1%,投保人數約500萬人,也就是將會有五百萬受雇勞工受惠。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就業保險年資滿一年者,在子女滿3歲前,就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就業保險法修正案則進一步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可以申請育嬰津貼。

2. 育嬰假

從2008年大幅開放事業單位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來,成效究竟如何?據勞委會所作的「性別雇用管理調查」,2008年至2010年提供育嬰假的公民營機構從四成到六成不等,2008年剛開放時申請數量達最高峰,有60%的公民營企業提供育嬰假,可是,到2009、2010年卻立刻下降到40.3%和40.7%,與2002年開始實施30人以上企業可請育嬰假的數量38.9%相去不遠,因此,官方口口聲聲稱台灣性別平等腳步領先其他國家的說法似乎是自我催眠、自我感覺良好,渾然未覺民間卻仍是原地踏步。

由於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力,分析事業單位的員工規模時,我們發現未提供育嬰假的企業大多集中在30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占了六成以上,在行業別部分,除了農林漁牧、營造業這種以男性為多的行業外,製造、零售、科技服務、餐飲、娛樂休閒服務等女性較多的行業平均也有五成以上沒有提供育嬰假,其理由「員工規模小,無法提供」、「家族企業可自行放假休息」,絕大部分的理由則是「員工沒有此項需求」,真是員工無此需求,亦或企業暗示職務調動減薪等懲罰恫嚇員工請育嬰假,才造成員工無此需求?

多年來關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成效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同時接受職場權益的諮詢案件。針對育嬰假問題,該基金會開拓組主任徐蓓婕說,依她的觀察,多數請育嬰假的員工雖然銷假後能夠恢復原來的職位,但企業或主管大多在考績上刁難,像這次民主基金會以調職減薪處理算是少數,很多勞工留職停薪請完育嬰假看到自己考績變差,影響年終或考績獎金也敢怒不敢言,也不敢申訴,生怕自此丟了飯碗,其中以男性主管為多的金融業和服務業最為嚴重。

徐蓓婕說,除了企業內的性別歧視外,公務機關經辦申訴案件的調查人員是否具備性別意識也很重要,在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可能以她/他們的價值觀左右申訴者的意志力,還有宣導不足,很多申訴者不知如何申訴,因此,該提供哪些資訊,有助於申訴者準備充分的證據申張正義,公務機關提供調查人員性別教育訓練課程很重要。例如最近她們陪伴一名金融業的申訴個案,雇主竟然可以拿到申訴書,申訴沒多久,全公司的人都知道這名員工控告公司,對這名員工形成了一種敵意環境,這名員工還待得下去嗎!所以,很多申訴者一旦決定申訴多做了最壞打算才能站出來向雇主討公道。

員工請育嬰假,人力調度問題,長期以來是企業願意配合這項政策的重要考量,從勞委會的「性別雇用管理調查」可以看到,企業多直接調整同一部門或調用其他部門人員因應,請假員工才得以恢復原來的職位,一般而言,能夠提供這項措施的多是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如何為受雇於250人以下企業的廣大勞工順利申請「看得到,也吃得到」的育嬰假與育嬰津貼?勞委會該加把勁了,鼓勵生育既然是國家重大政策,勞委會不能被動仰賴申訴案件懲罰違法企業回應,更應主動積極宣導,改變雇主與部門主管觀念,運用多元人力配套與因應,鼓勵員工多多利用育嬰假與育嬰津貼。

3.生活扶助

a.困苦失依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b.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c.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d.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e.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f.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4.托育津貼

為了減少弱勢家庭因撫養兒童的開銷,依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每月按月發放兒童托育津貼。兒童托育津貼目前大致分為低收入戶子女托育津貼、中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和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包涵擴大計畫方案)等。

補助內容:

低收入戶子女托育津貼: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符合本項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托之托兒所、育 幼機構或合格保母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收費金額補助。

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註:相關內容請參閱特殊境遇婦女福利)

A.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

a.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或家戶年所得總額3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可享「免費」措施,就讀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每年最高以等同於公立幼稚園學雜費收費總額給予補助。

b.家戶年所得總額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可享「免學費」措施,就讀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1學期1萬元)。

c.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家戶年所得總額超過60萬元:就讀公立國幼班每年最高補助5,000元(1學期2,500元),就讀私立國幼班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1學期1萬元)。

補助對象:領本項補助者不得再請領幼教券補助。

補助對象:低收入戶子女托育津貼:列冊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立案公私立托兒機構、幼稚園。

B.中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列冊中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立案公私立托兒機構、幼稚園。

C.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托於立案之育幼機構或合格保母。

D.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或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之就讀合法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的未滿五歲幼兒或依法令核定緩讀並安置合法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5.幼教券

一、實施對象:全國滿五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a.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b.實際就讀 (托)於已 立 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者。

c.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 就讀已立 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及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 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
? 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

二、發放金額標準:每人每一學年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分兩學期發放。

d.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e.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健保費補助

f.中低收入少年健保費補助

g.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

(一)計畫期程及實施對象

a、99學年度(99年8月1日):

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讀公私立國幼班之幼兒。

b、100學年度(100年8月1日)起: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讀公私立國幼班之幼兒。

(2)一般地區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幼兒。

(二)計畫目標

採非強迫、非義務,逐步擴大辦理一般幼兒免學費就學及經濟弱勢幼兒免費就學,以達成下列目標:

a、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高入園率。

b、提供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充足的就學機

c、建構優質之教保環境,確保幼兒所受教保品質。

d.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一.目的:

(一)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

(二)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盡量發揮。

(三)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社會成本。

二. 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明書認定之。

結論:

經由家庭政策的各項措施我們可以知道現今台灣社會問題的嚴重性,在育兒福利的部分政府也輔以幼托整合、公立托育、育兒各項津貼的補助來改善現今少子化的議題。

不過不僅是育兒福利想要真正落實改善少子化的問題還是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如:整體經濟復甦、婦女勞動參與率與家庭功能的調節、男女平等,男性也能幫女性分攤家務)才能提高生育率。

總統辯論會(育兒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L0Oo77DnNo

資料來源:

勞委會http://www.cla.gov.tw/
家庭政策面臨的挑戰 - 《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45期,2005年03月15日
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45/45-29.htm
醒報新聞http://ann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2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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