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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善款 應運用在慈善與文化
2011/08/20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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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寺廟善款 應運用在慈善與文化

 報載台中著名寺院疑似假借重建名義募款斂財,事實真相,靜待司法調查。但是浮現寺廟管理信徒捐獻問題的冰山之一角,值得內政部與廣大的各宗教信眾關注這項問題。

 台灣民間有「蓋廟賺錢」的說法,不論是正統的佛寺,還是小至土地公,或是各種佛道混拜的民間神廟,台灣人民有著素樸虔誠的信仰,逢年過節寺廟中人聲鼎沸,雲煙繚繞,香油錢如排山倒海的湧入寺廟之中。再配合著各種名目,如安太歲、點光明燈、祈福法會與佛教的各種拜懺活動,可謂種類繁多,但所得款項如何運用或流向,外人不得而知。筆者以為這是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信徒捐獻的善款,來自十方,就應善用在十方,非一人或某些團體股東董事可以瓜分。這些是社會的資源,就應秉持著關懷社會的慈愛之心,盡可能的發揮在慈善救濟與文化弘揚的立足點上,為社會善盡回饋的義務與留下美好的典範。

 國內重要的佛教團體,多半具有嚴謹的運作模式,如慈濟與佛光山等,在社會救濟與佛教文化推廣提升方面,都有顯著的成績。其他如台北行天宮建有恩主公醫院的公益志業,也是以宗教出世的精神,落實入世的社會服務。另如萬華龍山寺建有龍山文化廣場,推動與獎助各項學術與文化活動,都是值得肯定的表率。其他又如台灣大龍峒保安宮重視文化資產保存,舉辦保生文化祭,將民俗慶典與學術講座巧妙的結合,都是將善款經由組織管理而妥適的運用。以上這些都是台灣其他各宗教寺廟,應該觀摩與學習的對象。

 可是相對的,台灣大多數的寺廟,名稱上歸屬於宗教型的非營利事業,但是出入的款項金額,卻往往上億,乃至數十億或上百億。各種販售的「商品」,假借的名目無奇不有而又千奇百怪,收支款項來去不明。據內政部民政司表示,寺廟依其成立性質可分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一般寺廟,其中一般寺廟,應受地方政府民政單位的規範,依監督寺廟條例管理。然而,各地方政府是否實際執行與嚴謹的監督,還是畏憚於地方勢力或選票考量而置若罔聞呢?

 目前宗教團體法草案已送至立法院審議,還未正式通過。其中第21條,就有明訂寺院、宮廟、教會,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但是其中第23條,似有檢討商榷的空間,其中以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宗教法人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同時宗教法人接受捐贈之所得及孳息,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又可免納所得稅。如此一來一往,恐生弊端。筆者以為以上要點若能成立,將來必須明訂細則,規定對宗教法人之捐獻應有特定項目,如慈善救濟或文化推廣方面,或是嚴格遵守相關法規與帳目明細清楚,或是經由考核而得到認證的正面表列。至於較小規模者,可以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期以逐步導正依循規章而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減少或杜絕各種利益爭奪與挪為私用的弊病。當然,宗教內部秉持著宗教情操或戒律以自律,更會得到國人的肯定與信任,也會避免類似大陸郭美美炫富背後對慈善團體的質疑,因為接受社會善款捐助的慈善單位,一樣得受監督與制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宗教勸人以良善,移風易俗與提升心靈與生命的層次,值得肯定。但是假借宗教歛財而引為己用,這是違反戒律、法律與正義而可受公評的層面,也決非拿「在家人不得批評出家人」來搪塞反擊,在《大般涅槃經》有佛陀圓寂前對弟子說:「汝等若見我身口意脫相犯觸,汝當語我!」這是佛陀表示他若還有無意間觸犯的過失,希望弟子們慈悲的舉發他的宗教家典範。

 筆者在今年七月初應廣州光孝寺邀請的演講中,感受到佛教原本的結夏安居活動,轉變為廣邀各界法師或居士講座的創意,深具時代意義的價值,這也是佛教在面臨時代轉變中,將佛教的各種節日或法會,逐漸轉變成文化藝術的節慶活動以廣其層面,或是結合講座或學術研討會以深其內容。至於耗費巨資建設豪奢的寺院,實可不必。若能真正落實與深入社會人心,對窮困百姓的實質救濟,以及推廣優質文化的各項活動,才是寺廟善款最佳的運用,也是對信徒最好的回饋,更是真正的功德與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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