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20150522【關於服貿爭議問題之個人觀點】
2018/12/21 17:47
瀏覽227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所謂ECFA,底下其實還包含幾個部分,從最早簽訂ECFA之時便附加存在的所謂「早收清單」,到ECFA最重要的三個經濟合作的核心項目:投資保障協議、服務貿易協議以及貨物貿易協議,到最後的「爭端解決機制」,方才構成一個完整的「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其中,關於投資保障協議,早已談判完成,並於201321日起正式生效,後來的服務貿易協議其實也早已談判結束,雙方並完成簽屬同意,台北方面依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僅須交由立法院備查即可通過。不過,在野黨的連續杯葛,也讓服務貿易協議一直無法在台灣當局完成生效程序,終因所謂的「318學亂」而導致流產。

        說到服貿,個人結論在前:個人認為,服貿通過確實有利於台灣人民是不爭的事實。[1]但所謂的服貿爭議究竟黑箱不黑箱?個人的答案是不黑箱!

 

一、基於我國憲政體制下的理解

        依照我國憲法所授權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按此規定,立法院倘若未能在會期內一個月審議決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即代表已經同意。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20130621簽署的,此時距離立法院第三個會期結束只有不到十天,但既然立法院已經決定召開臨時會,在當時本來就應及早予以決議,否則就等於是同意《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所以真要依法律面來說,事實上服貿早已通過生效了,何須再吵!

        服貿法案僅需二審後備查,但是據我所知在王金平院長的主持朝野協商下,兩黨同意逐條"審查"並且就結論書上也簽屬同意,對於這結論書的效力認定為何?先不論民進黨之後霸占主席台的事情,我認為這結論書的效力如同前述,在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按此規定,立法院倘若未能在會期內一個月審議決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即代表已經同意。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20130621簽署的,此時距離立法院第三個會期結束只有不到十天,但既然立法院已經決定召開臨時會,在當時本來就應及早予以決議,否則就等於是同意《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所以真要依法律面來說,事實上服貿早已通過生效了,因為該結論書不論怎麼定義性質,是契約也好還是行政命令也好,都不能牴觸法律。

        當然,也有較政治性的說法說:服貿是依照WTO的《服務貿易協議》方式制定的。而海峽兩岸都是WTO的會員體,按WTO規定,會員間所簽定的貿易協議具有條約性質,因此《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應當必須比照條約方式在立法院進行審查。而按相關法律規定,條約均應以「逐條審查,包裹表決」方式處理。可以予以通過或否決,但不能修改,因為這涉及到國際誠信的問題。

        倘是遭到否決,就須雙方重新進行協商,並簽署新的協議。因此,《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送交立法院審查後,立委可以針對條約內容進行逐條審查,甚至對其內容表達意見,但不能修改。倘此,未來國際上就沒有甚麼國家會地區願意與台灣簽署任何貿易協議。尤其是台灣目前急於要與東盟在十加一及十加三的基礎上,加入協議,及要與美國簽署《貿易暨投資架構協議 TIFA)》,及《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的情況下。

        實際上,在過去民進黨執政期間,台灣依WTO規例與薩爾瓦多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及與多明尼加簽署引渡協議等,立法院都是逐條審查,而非逐條修改,而泛藍立委並沒有予以阻攔。現在自己處於在野地位,卻是無賴兼撒賴,完全不是一個負責任政黨的作為。其實說穿了,就是「反中」而已!

        但目前民進黨這種違背國際慣例的表現,已經引發一些國家派駐台灣的代表的質疑。尤其是AIT台北辦事處經濟組官員關心這項協議內容,是否已經向WTO提交,同時也疑慮立法院宣稱要逐條審議,是否可能變動《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部分內容。實際上,由於國際慣例上,雙方簽署條約或協議後,雖然都要報民意機構通過,但並無實質審查、更動條文實質內容的情況。臺方如果有片面更動協議內容情況,必將會引起各國的疑慮。

 

二、基於國際條約上的理解:

(一) 無涉統獨部分(或可轉化為內國法):

        關於ECFA的法律性質,雖然有學者認為ECFA屬於WTO框架下的區域貿易協議(Regional Trade Agreement,簡稱RTA)的範圍,但我認為ECFA不僅是WTO成員國彼此之間的所做成的協議。 因此ECFA屬於WTO框架下的RTA,應該構成條約,但是依據憲法所授權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話,ECFA就不構成條約,不屬於國際法,其法律性質應界定為行政命令。

        如果在不想觸及統獨意識的情況下,我選擇先認同他是條約。

        既然是條約,其底下所附隨的協議,自然就應該是屬於MOA的性質,是一種行政命令(或者行政規則),也因此由行政院逕自通過即可,不需交付立法院實質審查,僅須交付立院備查而已。

        依照GATT之內容規範,當初台灣簽訂ECFA以後,才有機會走出去,與各國簽訂FTA,否則將面臨貿易孤立也是國際現實!將ECFA定性成RTA這樣的前提下,以下的服貿、貨貿都是附隨出來的子協議,我認為這就是類似MoA的性質,他是一種附隨在ECFA底下的協議,是用來補充ECFA的內容的。是當初簽訂ECFA時所授權的。

        ECFA(條約)通過後經立法院批准,就已「轉性」成為國內法,而憲法授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第1項前段:「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接著,同法第5條第2項又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換句話說,只有在協議內容「需要修法的」,要經立法院審議。而內容「不需要修法的」,就只要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備查。該條項就已將備查程序的部分寫得相當清楚了,所以若就我國憲法角度來看,完全合法正當,沒有黑箱。

        畢竟,政府當初在簽訂ECFA時有一項透明化原則:「本協議規定有關法規透明化的規定,包括即時公布與服務貿易有關措施之內容,以及在另一方請求時提供相關訊息。不過這樣的透明化規定,並不包括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法、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利益的機密訊息,這些例外規定,均係參照 WTO 之規範。 」所以,一切也都是遵從WTO的規範而來的。

        再往下討論,但如果為ECFA通過後已成為「國內法」,並授權後續由服貿、貨貿、投協等進行補充,不就是「經法律授權的命令」嗎?!我的想法是,這概念類似刑法的「空白命令」規範。

        也因此,既然ECFA我認為是條約,條約經立法院審議批准後就成了國內法,也因此我認為兩個層面應該是指架構協議本身與服貿兩者間。而我的看法是既然是用來「補充該法律,且經該法之授權約定」,就形式上與實質上,都屬於行政協定(行政命令性質)無異。

 

(二) 涉及統獨部分:

若在涉及統獨爭議的情況下,基於條約的形式來理解,則依據維也納條約法第19條,關於提具保留之規定觀之:

一國得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提具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甲)該項保留為條約所禁止者;

(乙)條約僅准許特定之保留而有關之保留不在其內者;或

(丙)凡不屬(甲)及(乙)兩款所稱之情形,該項保留與條約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接著,再援引服貿ECFA英文全名(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中的Agreement,作為條約國際法屬性的依據。Agreement雖然在台灣採擦邊球的用協議帶過,但國際法用的是英文。

根據該法條,條約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依據國際經濟法所締結,其中包括條約、公約、協定和協議等名稱出現的,而其中的「協定」,就是貿易協定(Trade Agreement)。也就是ECFA後續談判的服貿協議。

之前,318學亂的學生們的訴求是「逐條審查」,但根據條約法第27條關於國內法與條約之遵守:

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此項規則不妨礙第四十六條。

而第46條國內法關於締約權限之規定,復又明定:

一、一國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為違反該國國內法關於締約權限之一項規定之事實以撤銷其同意,但違反之情事顯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國內法之一項規則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情事倘由對此事依通常慣例並秉善意處理之任何國家客觀視之為顯然可見者,即係顯明違反。

也就是說,我們既然沒有在簽服貿時,明定保留事項,而現在要用逐條審查式的方式推翻內容,這等同想跨過第27條,也違反46條第二項的「依通常慣例並秉善意處理之」。而國際慣例就是「包裹表決」。是以,當然沒有所謂的逐條審查的問題存在。

所以,我們也可以說,學生們其實重點也不是在重啟談判,只是想要逐條審查,然後交由他們所謂的「公民」來逐條批准罷了!但國際條約如前所述,一旦簽署了、通過了,就是表示雙方都互相承認了條約裡面的一切條款,所以當一方可以逐條審查,甚至就算僅僅只是改動一字而已,在國際慣例上都是「毀約」。如果現今台灣社會只是昧於一心反中、厭中、仇中的心態,或者昧於統獨的意識形態而一意孤行,事實上都將使台灣當局失信於國際社會,若長久以往,則勢必將再無任何國家敢於和台灣簽訂任何國際條約,則其後果不堪設想,甚至無異於玩火自焚。


[1] 詳細資料數據,請自行參看ECFA官網,www.ecfa.org.tw,上網檢視日期:2015522日。

﹝圖片來源:經濟部網站。﹞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