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列被告因叛亂案件經本部合議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
白靜寅,將軍事上秘密之物品交付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各褫奪公權終身,馬學樅,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李學驊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姜民權幫助將軍事上秘密圖表
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徐毅、余熙參加叛亂
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胡連昇以藏匿叛徒未遂,
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行使偽造畢業証書,處有期徒刑一年,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一年,應執行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七年,
路齊書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
游飛煽惑軍人逃叛未遂,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
葛仲卿、譚興坦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七年
謝士楷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謝克倫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石小岑、路統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褫奪公權三年
夏淑仙幫助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戴慶容、尤靜媛 均無罪
宋志彬、徐國華、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關幸元、王平雷、董仕榮、
林玉剪、來德裕 、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王玉祿、宓治、
盧覺慧、林文芳、周樹文、楊月琴均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謝士楷、謝克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事實
蘇藝林、(化名金野) 孫玉林(原名孫繼業) 於民國三十八年秋經于凱(化名林遠)介紹
參加在逃匪首于非(原名朱芳春、化名趙光鄰、趙國棟)領導之
朱毛匪幫中央社會部潛台間諜組織。
分別担任軍事情報策反及社會運動,建立武裝游擊隊伍等非法活動,由陳平
(原名陳順福、化名鄭耀東、任敦崧)、馬學樅 (又名馬羨常) 担任聯絡傳遞工作。
蘇藝林乃陸續將其持有及搜集所得之軍事上秘密文書圖表消息計有基隆要塞
兵力駐地圖,空軍總部向非常委員會請款所呈購置防空器材預算表,
臺灣兵力佈署概要圖,裝甲兵運用計劃,全台灣砲兵部隊調整情形,
台灣二十萬分之一兵要地誌圖,等十八種以抄本或攝影,直接或間接
姜民權 (化名藍天)共同描繪之地圖,亦有經周一粟(化名呂芳欽)勸請
謝士楷沖洗之地圖攝影底片,而台灣二十萬分之一兵要地誌圖
則由于非、孫玉林先對光榮照相館接洽後,於次日即三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晚間于非親偕蘇藝林兩人携圖前往,該店東預先借來大號照相機,店夥
陳德仁、徐步章、楊月琴代為攝影洗印,並由于凱邀約張慶、姜民權
同赴照相館左近代施警戒,以是蘇藝林受于非重視參與機密,共同謀議行刺
田子彬(化名柳風)與于非晤談,邀渠參加組織。約定記號,使在高雄方面
乘職務上之便利,專事接應朱毛匪幫由港九入台之匪諜份子,田再轉托
孫玉林藉其商業上之掩護,在花蓮展開活動,收羅劉維杰、胡連昇、任東樓
為其爪牙,而劉維杰前為王耀武部屬軍官,曾被俘受匪訓練,
故知孫玉林係屬匪諜,即自動以米湯繕寫自傳矢守秘密,加入組織。
幫同攏絡當地軍公人員,作為策反準備,胡連昇原係教員,因為偽造証件,
被教育廳發覺後去職,以生活貧困往依孫玉林,既與陳平熟識知係匪諜,
仍函邀陳平前往其台南家中藏匿,又於被捕解來台北時,從火車上
跳車脫逃,連同任東樓均供孫玉林奔走代為傳遞信件等。
在三十九年初于凱先後推介陳平、周一粟前往花蓮,協助孫玉林自成一組,
匪首于非遂於同年一月間親往花蓮指示機宜,緣與孫玉林合資經商之
林振成、簡桂生係返籍之日本派遣軍人,乃誘致其聯絡南洋回台軍人
建立地下武裝隊伍, 同時利用所經營之木瓜山頭澳角華林場內工人,
,組成山地武裝,獲得同意,並與林振成計劃偽造台幣,以充經費,
私行發給東部防守區司令部趙光鄰名字之外勤證(按即諜報證)一張,
並謂李松岩以共匪攻入台灣時,可帶渠往宜蘭保證無危險等語,
其因匪諜罪行逃亡,均不予檢舉。
初在逃匪首于非充任國語日報社編輯時,即行吸引該社同僚
技術研究室組員段光洪及台大學生王平雷,而馬學樅專任于非之交通聯絡站,
所有各匪徒與于非間之秘密書信文件大半由其傳遞,且於三十九年二月間
于非之妻另案已決之蕭明華被捕時,馬即將秘密文件一包交與嚴明森收藏,
當三十八年二月于非主授心理學講習班聽講者眾,即出以不滿現實及
攻訐政府之言論,施行煽惑及探測各個學員之意向先行吸收陳平,
使其從事聯絡,至該班結束時即組織讀書會,分別成立小組指導
閱讀反動書刊,於有安學林、李學驊、余熙、孫清河及另案已決之周哲夫,
在逃之張慶等人,受其吸收遂同陳平策動安學林,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
從空軍醫學院逃亡,代于非將在台搜集之情報等齊送天津匪共中央,
留津半月,帶回匪共中央指示工作,寫在白綢布上之文件一件,
縫藏西服胸部之內返台,經陳平派任東樓持函前往,於三十九年四月中
陳平複介紹周一粟牽引徐毅加入組織,徐毅復爭取謝克倫,
並於案發後匿居謝家,周一粟另又爭取廖國棣未成,
乃以情感驅使廖金蘭代為送信,並於離去台北前與其女友廖瑞英說明犯行,
李學驊則奉命唆使其舅游飛爭取已決之匪諜,
前國防部次長吳石未有成就,曾捐助讀書會,新台幣
一百二十五元,于非零用款一百元,及于非約定憑條給付之美鈔一百元,
並一度同事,於三十八年三月間與于非晤面後加入組織,
受命待機爭取其任職之工礦公司董事長郭克悌,嗣風聞于非
在政府查緝之中,乃數次通知逃亡,並資助旅費約月薪三分之一,
于非並四次約晤其同學宋志彬表明身份力加爭取。
于凱在三十八年十月間經其同學在逃匪諜梁學政介紹加入組織,
吸收張慶、姜民權成一小組,在台灣大學進行學運活動,利用
該校公開成立之耕耘社等團體,由張慶吸收同學路統信
指示吸收其族兄路齊書囑搜集馬公軍事地形圖,澎湖潮汐資料,
及調查軍事情報,並使路統信去函催促,經路齊書覆稱
現常作詩記日記,暗示已著手進行,台大學生石小岑與梁學政
及另案判決之袁一士接近,並由梁學政帶渠訪晤于非,
於三十九年三月間亦受張慶吸收,轉行爭取同學蘇爾挺,
張慶更爭取來德裕、董仕榮、林玉剪,再經董仕榮轉引宓治,
、林玉剪轉引林文芳,而姜民權亦爭取盧覺慧,均作為外圍關係,
又直接吸收國防醫學院學生葛仲卿,命其組織自治會
控制該院學生,爭取同學等任務,三十九年四月間于凱經同學夏淑仙之介紹,
為在逃匪諜呂從周向葛仲卿處取去以前蘇藝林冒領之孫二林身份証,
交夏淑仙轉付呂從周使用,夏又通知其女友成源發送呂上船逃往大陸,
經內政部調查局及本部分別破獲,報奉總統核批發交本部審辦。
理由:
參加在逃匪諜于非主持之朱毛匪幫中央社會部直屬之潛台間諜組織。
負責搜集軍事情報,連續交付軍事上秘密之文書圖表消息計達十八種,
與于非謀議行刺
從天津帶回之匪幫中央寫在白綢布上之指示文件,等情不諱,質諸
匪幫白綢布文件,內有「安弟送回之材料均很有用,足証諸同志均已
掌握住搜集有戰略政略意義的軍事政治特務外交及機密情報」等語,
核與該被告之自白亦復相符罪証明確,被告孫玉林對於民國三十八年秋
經于凱介紹參加于非主持之匪諜組織,專負社運責任,吸收劉維杰加入,
利用胡連昇、任東樓代為傳遞信件,秉承于非指示與林振成、簡桂生接洽,
私發東部防守區司令部外勤證等情,迭據供承不諱,並有自白書
偵查中之供言若合符節,罪行確鑿,被告于凱供認於三十八年十月
吸收葛仲卿,又與同學張慶、姜民權成一小組,担任遞送文件,
幫助蘇藝林抄寫情報,拍攝軍用地圖照片交付匪方,
復保管匪幫中央指示文件,白綢一塊,轉交姜民權收藏,
並代呂從周向葛仲卿處取用孫二林之虛偽身份証,等情不諱,
亦經共同被告蘇藝林、孫玉林、張慶、姜民權、葛仲卿、夏淑仙等人供証屬實,
是該被告蘇藝林、孫玉林、于凱均係朱毛匪幫中央社會部潛台間諜組織
內之首腦份子,分負軍事、社會、學校方面專有共同聯合領導叛亂活動,
規模廣闊罪惡重大。
被告陳平對於參加匪諜組織,與安學林、余熙等人同一小組,担任匪首于非之交通
傳遞秘密文件,共同策動安學林携帶文件送往天津,並於體格檢查之後應征入營之時,
逃避兵役,匿居孫玉林處幫同活動,被告周一粟對於參加匪諜組織,介紹徐毅加入,
並唆使其爭取謝克倫,又另自行爭取謝士楷、廖國棣、馮酬志未成,
乃於三十九年二月間潛往花蓮,協助孫玉林工作,被告安學林對於參加于非領導之
讀書會,以及從空軍醫學院逃亡,携帶情報文件送赴天津交與匪幫中央,
並帶回秘密指示文件,被告張慶對於參加匪諜組織,吸收石小岑、路統信,
暨領導爭取路齊書、以及爭取來徳裕、董仕榮,並協助拍攝軍用地圖照片,
各等情分別供認不諱,互証明晰,復有共同被告蘇藝林、孫玉林、于凱、徐毅、
石小岑、路統信等供言環對相符,犯行顯著,雖被告周一粟否認誘託謝士楷
洗印拍攝軍用地圖之底片,但已據該謝士楷指陳歷歷自承無隱,不容該被告
周一粟飾詞狡卸,
被告陳平之逃避兵役,被告安學林之逃亡,有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八條
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罪,惟認為其科刑與否、於叛亂罪之執行
無重大關係,爰於判決確定之前停止審判,被告嚴明森供認參加匪諜組織,
爭取王平雷,接受馬學樅交付之秘密文件,代為藏匿等情,與馬學樅、王平雷
所供相符,雖否認有爭取段光洪之事實,然業據該段光洪在另案中供述實在,
難任狡展,被告田子彬供認參加匪諜組織,及與于非晤談於偵查中供述
可以問:「這是怎麼搞的」,答稱:「沒有關係」或「不要緊」之記號隱語,
即係港九來台之匪諜,應行設法接引入境,以及有「魂」字之電信,
從港寄與即為于非回台之訊,並曾護送于非出入境未獲成功,等情不諱,
被告劉維杰供認用米湯繕寫保証書,參加匪諜組織,並向花蓮鐵路機廠
與私發外勤證等情,業據孫玉林、白靜寅、陳平等人供證屬實,犯行確鑿,
是被告陳平、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田子彬、劉維杰均係該
朱毛匪幫潛台間諜組織內之重要幹部,從事各種叛亂活動,連同蘇藝林、
孫玉林、于凱合計十人,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罪證明確無可貸恕。各處極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經該東部防守區司令部王副參謀長指示搜集匪諜證據,不准發給外勤證,
乃為欲騙取財物起見,私行發給等情,供認不諱,經孫玉林質對屬實,
查此項外勤證,係供該防守區司令部諜報人員使用,為軍事上秘密之
證件,該白靜寅利令智昏,違背長官告誡,明知對方為匪諜份子,
仍將此項軍事上之秘密物品,私行交付,罪無可逭,應予判處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以儆效尤。
彼等為匪幫共同幫忙,組織武裝隊伍,業經應允,
以幫會勢力為基礎,簡桂生說他在北部中部一月之內可號召數十人,
林振成在宜蘭一帶亦可拉攏一批人」云云,而孫玉林亦供稱
曾取示印就之十元偽台幣一張,于非命促其印製,藉充經費等語,
自應按未遂罪行,依法論科,其偽造台幣部份,
雖有觸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罪責,
但既係意圖供其為叛亂活動之經費,殊有因果牽連之關係,
應從一重處斷。
在三十九年一月間蘇藝林兩次送與秘密文件各一厚封,轉交于非,
又曾將秘密文件一小包,交與嚴明森收藏等情,
被告李學驊對於參加于非領導之讀書會,並唆使其舅游飛爭取
前國防部次長吳石未成,捐助讀書會,及二次供給于非款項
等情,已各供認不諱,核與自白書所述相符,
並經共同被告蘇藝林、于凱、陳平、嚴明森、游飛,等人供證屬實,
但均基於參加匪諜組織之活動,其多次傳遞
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及供給金錢皆有概括之犯意,應各依連續犯從一重處斷。
被告姜民權供認參加匪諜組織,於三十九年二月間于凱曾拿回地圖一張,
由其幫同張慶在台大教室內描繪,數日後于凱又邀其同往大安橋光榮照相館附近,
陪同他人拍地圖照片,及收藏于凱交與匪幫中央文件白綢一塊,等情不諱,
與于凱、張慶等人所供均符,顯於參加叛亂之組織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而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依從犯按正犯之刑從一重處斷。
被告徐毅、余熙迭據分別供認參加匪諜組織,並各吸收謝克倫及陳一匡加入,
等情,亦經該謝克倫暨另案被告陳一匡供明屬實,應各依法論處。
被告胡連昇對於明知孫玉林、鄭耀東(即陳平) 等人為匪諜,均曾代為傳遞信件,
並於回返台南之後,於三十九年六月初函告鄭耀東可到其家中匿居,
於三十八年四月間在台南南英商業學校充當教員時,
以偽造之中法大學畢業証書,呈報教育廳被發現撤職,又從台南
解送台北之時自火車上跳車脫逃,等情,均據供認不諱,
經被告孫玉林、陳平、供証相符,有抄獲之偽造之中法大學印章為證,
脫逃後被捕之情形,有原偵查機關代電在卷,是其藏匿叛徒雖未實現
但已著手進行,應按未遂犯論罪,脫逃罪責又與叛亂案件有牽連關係,
連同偽造文書,應各分別判罪合併定其執行之刑,
被告路齊書雖不承認有將軍事上秘密之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
但已另供認被告路統信在宿舍樓上及公共汽車站,
兩次囑咐其供給軍事上之秘密圖表資料,並明知該路統信參加叛亂組織之情形,
及寄信與路統信內稱現常作詩記日記,暗示已著手進行,於偵查中更供認
「日記,就是指材料皆他所要的情報,事實上我不要準備,
我在作戰組工作,所有材料都在我手裡」等語,核與被告路統信所供:
「他(指路齊書)回澎湖後來信說他有時記點日記,但無法拿到台北來,
這就說明他已經搜集好了資料,沒有辦法送過來」云云,互相吻合,
並與于凱、石小岑供述相符,足證該被告路齊書已著手搜集軍事
上秘密資料,交付叛徒尚未遂行,自應按既遂之刑酌於科處。
被告游飛受其甥李學驊之唆使,煽惑前國防部次長吳石,勸其另謀出路,
可代介紹匪幫關係,被其拒絕等情不諱,核與李學驊所供相符,
顯有煽惑軍人叛逃未遂罪責,被告葛仲卿,譚興坦雖均否認有參加叛亂之組織,
但該葛仲卿,已供認於三十八年十二月間經于凱介紹閱讀反動書刊,
並命其在國防醫學院組織自治會,企圖把持全校學生,
俟匪幫來台後,藉此表功,遂著手組織自治會,時常與于凱聯絡,等情,
被告譚興坦亦供認,于非邀其參加讀書會,囑對工礦公司多加瞭解,
以備匪幫來台時接收工作,命其爭取郭克悌,又與馬學樅取得聯繫後,
是該被告葛仲卿、譚興坦接受匪諜指使,甘供利用,相共沆瀣一氣,
其實質上顯已參加叛亂之組織,自不容其狡詞諉卸,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謝士楷對於周一粟託其代洗拍攝軍用地圖底片,業據其自白不諱,
歷歷如繪,被告謝克倫對於徐毅曾要求參加叛亂
組織,尚未允諾,迨案發後留徐匿居其家數日,已據其在偵查中更供承不諱,
證以周一粟所供該被告謝克倫曾與徐毅合作報告二次,等語
核其情節顯屬實在,不能任其事後翻異,應各依法論處。
惟該謝士楷、謝克倫僅係受人利用,並未加入匪諜
組織,其情狀尚堪憫恕,爰予酌減其刑,
被告石小岑供認,曾受張慶指示發展關係二人及組織新生劇團,
作為匪諜外圍關係,並經在逃之梁學政介紹與于非晤面
又爭取蘇爾挺與其取得聯繫等情,
被告路統信供認,接受張慶之指使,爭取其堂兄路齊書
,搜集澎湖潮汐資料,馬公軍用地圖,
等情不諱,各經張慶、路齊書、蘇爾挺供認確實,顯已投身組織,為匪工作,
亦應依法科處。第該被告等年事尚輕易受誘惑,情節不無可恕,
各予酌減其刑,用勵自新,被告夏淑仙否認明知于凱、呂從周為匪諜份子,
供認介紹呂從周與于凱,託其設法冒取他人身份証,
並經其手中轉交名字為孫二林的虛偽身份証,與呂從周使用,等情不諱
是該被告既悉呂從周企圖非法出境。反將他人冒領之身份証交與使用,
並經于凱供證明確,自應按正犯罪依從犯之刑論處。
但該被告年輕識淺,尚在求學期間,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緩刑,
被告柏羽笙矢口否認有明知孫玉林係匪諜份子,曾受其利用或洩漏職務上之
機密等情事,並稱其本人在家日少,與孫極少晤見面,
而雙方眷屬同住一屋朝夕相見,偶有銀錢上之往來,初為其本人所不知,
嗣即予以制止,絕無其他關係等語,核與孫玉林所供相符,
被告梁鍾濬與于非雖係同學,但來台以還始終未見面,
于曾寄與一信亦未回覆云云,
被告鄧玉明供稱與孫玉林,並不相識,雖孫曾到其辦公處所投宿其
同事王玉祿處,亦未與其談話等語,與孫玉林、王玉祿之供述並相符合,
被告董玉瓚始終否認,有受孫玉林之利用或洩漏其職務上之機密等情,
並以其電台上食用之軍米向孫玉林經營之泰豐米廠輾用,
故時往領米,並無其他關係等語為辯解,
被告安伊否認與孫玉林有何往來,辯稱因柏羽笙住在孫屋,
往見柏時偶遇孫玉林寒暄數語等情,
被告戴慶容否認明知其夫嚴明森為匪諜份子,或曾幫助工作
暨收藏秘密文件等情,核與嚴明森所供相符,
被告尤靜媛供稱在花蓮時,因貪圖娛樂常與陸空軍官佐出入戲院、舞場等語,
但否認有充當匪諜等情事,經分別審訊明確,均無任何直接間接之犯罪證據,
是資認定該被告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戴慶容、尤靜媛 ,
未有觸犯刑責自難率予論科, 均應為諭知無罪之判決,
惟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安伊接近匪徒不自警惕,
均不無過失之處,各應受各該主管機關自行予以行政上之處分
被告宋志彬、經于非明告其係匪諜份子,仍繼續三次赴約晤談,
被告廖瑞英與周一粟同居並明知周為匪諜案件逃匿,知悉其地址堅不吐實,
被告朱建華、徐清淮均與孫玉林結拜兄弟、嗣並知孫係匪諜,
被告李松岩常與孫玉林接近,身為政工人員既聞孫言
匪幫來台時,可隨其往宜蘭保無危險等語而不加以究詰,
被告關幸元留孫玉林住其家中四十日,而不申報戶口,
嗣並經孫告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被告王平雷、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宓治、盧覺慧、林文芳
均係台大學生各因思想不穩,成為匪諜爭取之對象,
被告廖國棣自稱思想左傾,故周一粟力加爭取,
被告成源發居住匪諜份子呂從周家中數月,
明知呂在政府查緝之中,仍送其上船出境,
被告王玉祿明知孫玉林有匪諜通緝令,在其前來投宿之時仍未予檢舉,
被告陳德仁、徐步章、周樹文、楊月琴於于非、蘇藝林携帶軍用地圖
前往攝影時,不加查究率意拍攝,雖各該被告所犯過失其中有犯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之罪行,但以犯罪時機在該條例公佈施行之前,
以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不能以該罪刑相繩,其餘各被告之行為,
縱尚未構成罪責,亦均有思想不正或受匪徒利用,應按其情節輕重,
各別核定感訓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再被告蘇藝林、孫玉林、于凱、陳平、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
田子彬、劉維杰、白靜寅、李學驊、馬學樅、姜民權、謝士楷、謝克倫
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依法均應沒收。
據上論結,除孫清河、任東樓、廖金蘭、鹿宏勳、滕溯文、于書紳、
鄭健情、祈致賢、江濟生、陳為華、鄭義茂、謝孟存、呂本權、張大龍
十四人另行處分結案外,應依修正戒嚴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項,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
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二項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
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八十九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四十年元月十五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長鄭冰如
審判官裘朝永
審判官 張能祺
軍法官 陳慶粹
軍法官 鄭有齡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璞
中華民國四十年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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