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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建興國中校長匪諜案
2025/09/1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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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建興國中校長匪諜案

張隱約(1926-1989),原名張榮煌福建惠安人。

(61)初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建興國中校長,

其曾於福建惠安參加共產黨,與張來發、曾耀原同一組織,吸收張毓欽、

曾土林參加共黨,又曾參加「勾群」組織,後又於再塗寨鄉胡厝村附近山廟,

參加「讀書會」閱讀《兩萬五千里長征》、《十批判書》、《俄國革命史》等書。

之後於永春高中與張毓欽等共同掩藏黃種人,來臺後先後在中壢藍飛鳳居所,

與藍飛鳳、何照興、汪錦麟、李友邦、張來發等,開會討論出版《貢獻周刊》

為匪宣傳,在桃園中學宿舍,與何照興、汪錦麟、李友邦、張來發等開會討論

「二二八」事件得失影響,決定加倍努力,製造機會,又於鳳山國校宿舍,

與何照興、何朝興、李友邦、曾土林等,開會討論加強為匪宣傳,迎接共匪

「解放臺灣」。後返原籍,介紹張戇狗協助張來發等從事武裝叛亂部署工作,

經張戇狗同意後,並借長短槍各一支,交與張戇狗持用,之後又奉藍飛鳳之命,

來臺接受駱神助領導,曾將藍飛鳳交付使命告知駱神助。

1971930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

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

19839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2月經第2屆第3

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3月向補償基金會再次

提出申請,2001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

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

其之自白及證人汪錦麟、何朝興及駱神助之供詞為依據。惟其參加組織,

參與開會討論等情事,並無其他具體計劃與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

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
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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