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建興國中校長匪諜案
張隱約(1926-1989),原名張榮煌,福建惠安人。
依(61)初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建興國中校長,
其曾於福建惠安參加共產黨,與張來發、曾耀原同一組織,吸收張毓欽、
曾土林參加共黨,又曾參加「勾群」組織,後又於再塗寨鄉胡厝村附近山廟,
參加「讀書會」閱讀《兩萬五千里長征》、《十批判書》、《俄國革命史》等書。
之後於永春高中與張毓欽等共同掩藏黃種人,來臺後先後在中壢藍飛鳳居所,
與藍飛鳳、何照興、汪錦麟、李友邦、張來發等,開會討論出版《貢獻周刊》
為匪宣傳,在桃園中學宿舍,與何照興、汪錦麟、李友邦、張來發等開會討論
「二二八」事件得失影響,決定加倍努力,製造機會,又於鳳山國校宿舍,
與何照興、何朝興、李友邦、曾土林等,開會討論加強為匪宣傳,迎接共匪
「解放臺灣」。後返原籍,介紹張戇狗協助張來發等從事武裝叛亂部署工作,
經張戇狗同意後,並借長短槍各一支,交與張戇狗持用,之後又奉藍飛鳳之命,
來臺接受駱神助領導,曾將藍飛鳳交付使命告知駱神助。
1971年9月30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
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
1983年9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
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再次
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
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
其之自白及證人汪錦麟、何朝興及駱神助之供詞為依據。惟其參加組織,
參與開會討論等情事,並無其他具體計劃與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
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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