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前立委李全教日前宣布投入年底大台南市市長選舉,並於2月7日成立台南市競選總部,多位國民黨與親民黨政治人物到場站台力挺,僅到場致意的教育部長吳清基,雖未上台助選,還是引起各方關注,包括教師組織與家長團體,咸認教育部長不宜出席政治人物造勢場合。
面對各界質疑,吳清基部長表示總統大選期間擔任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主任委員時,李全教時任總幹事,且他到場只是去致意,「沒有站台,也沒有助講,握個手就離開了,如果李全教日後成為國民黨候選人,我就不會再過去了,黨政行政我會區分」。
觀諸前揭說法,吳部長顯然以為,他之所以到場致意全是宥於人情壓力,況且目前只是國民黨黨內初選性質,加上他亦未登台助選,因此並未違反行政中立及其上台前有關不助選的承諾。
如何看待此事呢?或許就從以下3個面向進行討論:何謂行政中立?行政中立是否包含政務官?教育部長適合出席選舉造勢場合嗎?
何謂「行政中立」(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要言之,即事務官應依法行政,不受政黨與利益團體的操控與影響。其具體內涵則可從甫於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進一步了解。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第3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第4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6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值得進一步釐清的是,政務官是否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之定義:「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易言之,就法制面而言,政務官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約束,就實際政治運作來說,民選首長本來就必須靠選舉延續政治生命,政務官則來自政治任命,其去留取決於政黨的選舉結果,就此而言,政務官為執政黨助選並不難理解。
問題在於,一樣是政務官,教育部長、國防部長、法務部長顯然又不能與一般政務官同日而語。更何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還將「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等教育人員均納入準用對象。
如果國防部長因憲法第138條明訂:「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必須完全退出選舉活動,作為全國最高教育行政首長的教育部長,一方面出席特定候選人競選場合,一方面又必須向教育人員宣導行政中立,又給了師生家長怎麼樣的示範呢?
可以預見,年底五都市長暨市議員選舉將逐漸白熱化,期待這是我們最後一次看到教育部長出現在競選活動裡。(20100210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