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於今年
儘管法務部與教育部極力澄清,稱建議機關首長遴派相關人員兼辦政風業務,並無強制性,且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反貪宣導、校園採購、校園安全、網路安全、機密公文維護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業務,不過,一如預料,此一訊息經民代揭露後,仍遭致各方強烈批評,各家媒體評論咸認法務部此一作法實乃疊床架屋、多此一舉,並呼籲校園民主不應走回頭路,反對於各級學校設置政風人員。
法務部前揭作法之所以為各界批評的主要理由有二:
就時間點而論,雖說在
回到實質面討論,法務部有權要求各校遴選行政人員兼辦政風業務嗎?法務部身為主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與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首應依法行政,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11條明訂,「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職是,法律層面既已完全排除了在各級學校設置政風人員的空間,無論基於何種理由,要求各校遴選行政人員兼辦政風業務均已違反法律授權,實為法治教育之負面示範。
話說回來,在沒有設置政風人員的情形下,各級學校要如何杜絕不法呢?
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政風處 (室) 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統籌辦理。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公立各級學校,其預防貪瀆不法業務,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於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人員辦理與其機關、學校有關之預防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其推動執行。」易言之,公立各級學校雖不設政風機構,但仍要協助上級機關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辦理有關預防貪瀆不法之業務,校園如何可能成為法外之地?
進一步言,學校雖然未設置政風人員,有關學校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此外,諸如學校預算、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稽核報告亦應列入校務會議議程,也唯有落實校園民主法治,才是杜絕校園貪瀆不法的根本之道。(20081126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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