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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4教育論壇:中小學教育法制應有一致性
2008/07/2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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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鄭瑞城在上任前曾謙稱,自己不僅對於中小學教育感到陌生,即便是對高等教育也不全然熟悉。一般之所以將台灣的教育問題區分成高等教育與中小學教育兩大區塊,主要理由除了高等教育與中小學教育之教育目的有根本的差異外,高等教育與中小學教育適用不同的教育法制,亦是關鍵。

誠然,依「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中小學教師從師資培育階段,到取得教師證書開始任教,乃至於結束教職申請退休,在教職生涯三個階段有著相同的權利義務,不過,如果從學校教職員的編制,或是相關校務的參與權限觀察,中小學教師卻又有著不對等的權利,在教師法公布即將屆滿13年之際,實在值得提出來討論一番。

以下分別從「校務會議」、「校長遴選」、「主任任用」、「輔導教師員額」等,探討高中職、國中、國小的差異:

一、校務會議

中小學校務會議雖然早已法制化,不過,對於如何召開校務會議卻有不同的規定。

高級中學法第23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職業學校法第10-5條:

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國民教育法第10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亦即,高中職如何參與校務會議但憑各校自訂,相較之下,國中小部分的校務會議究竟如何召開,則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尤有甚者,迄今為止,尚有部分縣市政府,逕行以違反國民教育法授權之所謂「○○縣(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剝奪所屬國中小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法定權利。

我們以為,如果高中職可以自訂校務會議組成與召開方式,國中小如何召開校務會議,實在不必主管機關費心,建議縣市政府將如何參與校務的權利還給各國中小。

二、校長遴選

目前中小學校長均已由遴選產生,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對中小學校長之任用資格卻規定不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第7條之規定,具有博士學位之高中、職教師,僅需擔任高中、職主任3年以上;具有碩士學位之高中、職教師,僅需擔任高中、職主任4年以上;具有學士學位之高中、職教師,僅需擔任高中、職主任7年以上,均可取得參加高中、職校長遴選的資格。然而,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縣 ()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 () 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易言之,相較於高中職放寬校長任用資格,國中小校長遴選卻完全操之於縣市政府,只要縣市政府消極辦理候用校長儲訓事宜,以供需角度觀察,各縣市國中小校長遴選就結構而言將成為一灘死水,完全喪失遴選的意義。

建議修法研議放寬國中小校長任用資格,落實校長遴選精神。

三、主任任用

依「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中小學之「主任」一職並非專任,而係由專任教師兼任,準此,「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國民教育法」均訂有「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的條文:

高級中學法第13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職業學校第10-3條:

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

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依前揭條文精神,中小學主任之任用係各校校長之法定職權,「教師兼主任」一職之任用,僅需具備「專任教師」資格,並不需有甄選儲訓之程序。然而,目前只有高中職之主任任用回歸法律規定,迄今為止,仍有不少縣市仍然進行國中小主任之考試、儲訓。以台北市中小學主任之聘用為例,竟然有三套不同的制度,高中之主任由校長任命之,無須任何儲訓;國中之主任由校長推薦,經教評會同意後,參加儲訓,合格後任命之;國小之主任,須經考試通過後,參加儲訓,合格後任命之。

建議各縣市取消國中小主任之考試與儲訓,將各校主任之任用權回歸各校校長。

四、輔導教師員額

長期以來,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學校教職員編制即呈現大幅落差,就連輔導教師之設置亦有差別待遇,應予正視。

高級中學法第15條: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委員。

職業學校法第10-6條:

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國民教育法第10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目前,各高中職均設置不授課的專任輔導教師,國中小部分則採減授節數方式辦理,對於國中小輔導教師明顯不公。此外,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國民小學24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25班以上者,每24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國民中學,15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16班以上者,每15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國小之編制亦明顯不如國中。

建議各縣市政府應比照高中職模式,應在現有編制之外,以專任且不授課方式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

從以上討論可知,目前中小學教育法制存在不小的落差,一言以蔽之,就教育資源的分配而言,高中職優於國中,國中又優於國小,呼籲各界正視這樣的情形,儘速修正不合時宜的法令,讓中小學教育法制趨向一致。(20080604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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