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之協商,截至目前為止,已完成協商者有: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未啟動或尚未完成協商者為: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台中縣、雲林縣、高雄縣、花蓮縣、台東縣。此外,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與全國教師會關於國立高中職之協商亦尚未啟動。
值得注意的是,在已完成協商的各縣市中,返校日數竟然分別從2至3日、2至4日、2至5日、2至7日不等,其中,尚有不少縣市復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教師返校日數,而正在協商中者,亦有主管機關主張:高中職、國中、國小之教師返校日數應分別訂定。依此態勢發展,吾人可以預見,未來台灣公立中小學教師之寒暑假返校日數不僅是一國多制,甚至於出現一縣多制亦不足為奇。
之所以演變成這樣紊亂不堪的局面,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於協商「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時,並無一致性之規定,反而明訂:「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其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時,若非陷入「考量社會觀感」的迷思,將教師返校日數訂在高標,就是意圖規避責任,將此燙手山芋復行轉嫁給所屬各級學校校務會議訂定。
無論原因為何,前揭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之協商過程與結果,可以說是對教育法制的一大負面教材,我們建議,不管從教育專業層面考量,或是從教師權利義務考量,教育部與全教會應重行協商「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並對全國中小學教師之寒暑假返校做出一致性規範。
針對本案所謂考量社會觀感等似是而非的說法,我們之前已做過討論,並呼籲相關決策應回歸專業考量。今天,繼續從教育法制與教師權利義務的角度探討教師寒暑假返校事宜。
無可諱言,早年由於教育法制未臻健全,兼以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缺乏依法行政的概念,雖然教師差勤,法無明文,惟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仍紛紛自訂無法律授權之「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然而,自從教師法於
回到「教師請假規則」之法源討論,「教師法」第18-1條明訂,「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檢視其條文精神,教育部與全教會協商時,仍應以法制與教師權利義務的一致性為協商基礎,而非受制於所謂的社會觀感,將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交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縣市教師會協商。事實再清楚不過,正由於中央層級的協商無法負責任地做出全國一致性的規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與同級教師會進行協商時,只好如法炮製,將返校日數再行授權學校校務會議訂定,可以想見,各校校務會議於討論本案時又將浪費許多氣力,更別提迄今為止,仍有不少縣市禁止全體教師參加校務會議,所謂治絲益棼者,莫此為甚。
抑有甚者,目前各縣市、乃至於各校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不一的情形,不僅衝擊教育法制的一致性,對現行教師成績考核機制亦有若干影響。「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明訂,「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教師所請事、病假日數,則關係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之等第,以此觀之,寒暑假返校日數越多之學校,無異相對壓縮了教師請事、病假的權利。
綜合以上討論,我們建議,全教會應要求教育部重啟協商,針對「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做出全國一致性規範,讓災難到此為止。(20080402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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