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66/article/1956「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修法爭議延燒,正反雙方不僅發動連署,一連數週,更接連發起集會遊行,兩方都想影響國會修法方向。
以公立幼兒園教師、師培大學幼教系師生為主的團體,訴求反對惡修「幼照法」,認為修法將減少合格幼教老師工作權,並降低幼教品質;至於教保員、幼教業者組成的團體則支持「幼照法」修法,主張教保員可獨立帶五歲班(大班),不修法將損害教保員執教權。
事實上,「幼照法」修法爭議並非始於今天,雖然7001家(公立2328、私立4673)托兒所、幼稚園在民國101年1月1日「幼托整合」實施後,均於2年內完成改制成為幼兒園,可幼教體系裡的教師、教保員、私營業者,對「幼照法」修法的立場始終針鋒相對,接連的遊行也未能化解歧異。
值得討論的是,究竟一樣「愛孩子」,一樣想「提升幼教品質」的幼教人,為何對「幼照法」修法的態度會是這樣南轅北轍?
必須從台灣的幼兒托育制度談起。
幼托整合後的幼兒園
台灣的幼兒托育制度原本採雙軌制,「托兒所」收托2歲至未滿6歲幼兒,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社會局;「幼稚園」收托4足歲至6歲幼兒,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教育局,兩者的師資要求也有所不同,幼稚園原每班均需配置2名教師,托兒所則僅配置教保人員。
易言之,「托兒所」與「幼稚園」的教育目標雖然相近,收托的幼兒年齡也有所重疊,惟在「幼托整合」前,兩者的立案基準、主管機關、專業人員養成均有不同,從而引起許多爭議。
有鑑於此,行政院研議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統整2歲以上至6歲幼兒之托教模式,使幼兒在進入國民小學前,均能在幼兒園獲得相同品質且兼具教育及照顧功能的優質教保服務,並由教育部門統籌管理,按行政院說法,在學前體制採幼托分流的亞洲國家中,台灣是第一個完成幼托整合的。
為確保「幼托整合」平穩上路,立法院前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制訂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依「幼照法」相關規定,幼兒園之師生比、每班班級人數、教保人員之配置如下表:
表一:幼托整合後幼兒園員額配置
類別 |
師生比 |
收托人數 |
教保人員 |
備註 |
2-3歲 |
1:8 |
每班以16人為限 |
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
助理教保員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1/3 |
3歲-入國民小學前 |
1:15 |
每班以30人為限 |
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
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1/3,5歲班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
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 |
無法單獨成班者得混齡編班 |
每班以15人為限 |
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
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1/3,5歲班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
資料來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
檢視「幼照法」條文,不難看出想要努力整合「托兒所」與「幼稚園」兩種制度的痕跡,因而對幼兒園師資的要求也明顯採取折衷作法。幼稚園原每班均需配置2名教師,托兒所僅配置教保人員,未要求配置教師,改制幼兒園後,為利幼小銜接,折衷規定招收5歲幼兒的班級至少配置1名教師,為維持幼教品質,並規定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1/3,持平來說,此一作法其實是考量現實後的妥協與折衷。
幼照修法影響了誰?圖利了誰?
無論如何,「幼照法」已然打破原先涇渭分明的「托兒所」與「幼稚園」界線,理論上也破除了幼教師、教保員的界線,雖然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的養成教育與資格有所不同,但依「幼照法」規定均為合格教保人員。
或問,既然都是合格教保人員,究竟在爭議什麼?
此次引起爭議的修正條文主要有二:對教保員來說,爭取的是比照「幼托整合」前的「托兒所」,讓教保員可以獨立帶五歲班,對教師來說,則堅持五歲班至少「一師、一保」已是維持幼教品質的底線,在雙方各有立場下,「幼照法」的修法勢必紛擾不斷。
其一,目前「幼照法」第15條明訂: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旨在維護幼教專業,確保幼兒教育品質,爭議修正條文則擬在其後加上「但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協同教學,不受此限」等字句。
其二,「幼照法」第18條明訂:「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主要是考量幼小銜接問題,爭議修正條文則擬刪除,亦即,一旦修法通過,無須有教師在場,教保員即可獨立教大班。
在教師與教保員為了「維護工作權」、「爭取執教權」爭得不可開交之際,或許我們更應該嚴肅思考,一旦這樣的條文完成修正,究竟對誰有利?究竟是否有利於幼教品質的提升?
筆者以為,「幼照法」修法除了影響教師、教保員的工作機會,更值得關切的其實是,修法可能擾動幼兒園的教與學。
「幼照法」立法意旨係「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基此,同意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可進行協同教學,已明顯悖離其立法意旨,更是對幼教專業與幼托整合的輕視,教師與教保員應該聯合起來反對才是。
可以預見,一旦修法同意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可進行協同教學,等於替想要賺取更多利潤的幼教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業者為了節省成本,只會引進比教保員更加低薪的非專業人士,或是藉此逼迫教保員繼續忍受低薪與長工時的勞動條件,試問,這樣的修法方向有助於保障教保員的工作權嗎?尤有甚者,為爭取更多家長青睞,原先就標榜傳統分科教學的部分私幼,只會以更低的薪資進用更多的鐘點才藝教師,試問,這符合「幼照法」維護幼兒適性教育與照顧的宗旨嗎?
同意非教保服務人員進場不但有損幼教專業,也不利於教保員的工作權,其理至明。至於修法開放教保員可獨立帶五歲班,表面上似乎增加了教保員的工作機會,實際上則是以減少教師職缺為交換。除非降低幼兒園的師生比、提高教師編制,否則,無論「幼照法」怎麼修正,也無法增加幼教體系總體工作職缺,甚至可能使幼兒園托兒所化。
更何況,教保員要爭取五歲班的獨立執教權,但想節省人事成本的業者,心裡盤算的恐怕是如何以教保員取代幼教師?這樣的修法方向真能提升整體幼教品質嗎?或者只會讓幼教工作者的勞動條件持續下修?
教保人員應聯合起來改善幼教環境
教師與教保員看似立場互異,實則都是熱愛幼兒教育的教育工作者,「幼照法」的修法不該成為公幼與私幼、教師與教保員的戰爭,修法必須回到維護幼照品質的主軸上,「幼照法」第15條、第18條不宜再做修正,惟為提升「幼托整合」品質,仍應務實看待當前幼照面臨的問題,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應盡速完成立法:為提供教保員進修機會,「師資培育法」第24條已完成修正,並將於民國104年2月1日施行,惟攸關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權益、管理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仍未完成立法,為統整教保人員的職前培育、在職進修、考照制度,「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應盡速完成立法。
二、降低班級人數,提升幼照品質:在「晚婚、遲育、少子女化」趨勢下,政府如何提供優質教保環境,實攸關國家社會永續發展,早在「幼稚教育法」(已廢止)的年代,幼兒園人數就維持每班30人的標準,「幼托整合」上路後也未見下修,為提升幼照品質,建議應逐年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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