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的標準(七)
2018/06/02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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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文翻譯翻譯社
譯者在動筆之前就要先了解翻譯的目標為何?譯文的功能有哪些? 翻譯時才會有遵守的根據,而翻譯的標準就是看可否到達譯文所設定的功能而定翻譯別的,Vermeer強調在實務工作上,譯者與委託翻譯者(commissioner翻譯社 如翻譯公司或客戶)應事先和談翻譯的目標和交稿期限、稿費等事項。最後兩邊協議效果需載明在翻譯委託書(commission)上,如斯一來,譯者才有具體的指引以完成翻譯任務,到達翻譯標準。並且譯者身為翻譯的專家,應當為委託者評估建議翻譯目的的可行性,假如翻譯的目的有問題或達不到,譯者也應先向委託者申明或點竄其目的。
本文引用自: http://blog.udn.com/trjason/12091608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
是以Vermeer主張以譯作的目標來決意翻譯的方式,以到達譯文所要求的功能。
廖 柏 森

Munday 認為目的論有個特點,就是「憑據譯文目標和譯者所接受的委託,統一原文可能產出分歧的譯文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me text being translated in different ways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the TT and the commission which is given to the translator)。
嚴復的譯文可說是談不上忠實的標準,然則從目標論的標準來看,他的譯文已到達本來設定啟蒙民氣思惟、影響社會國度的方針,也因此而名留譯史翻譯不外目標論也其實不破除要對原文忠厚的標準,只否決把忠實視為獨一的最高標準,若是一起頭譯文的目的是設定為忠厚於原文,譯者固然就要遵循此標準來翻譯。為填補Reiss過於正視原文文本類型來決意翻譯方式和標準的限制,Reiss的學生Vermeer進一步提出翻譯目的論(skopos theory , skopos源自於希臘文,意指「目標」),將核心轉向至譯文的目的上翻譯Vermeer認為翻譯是種溝通性的說話和非說話符號的轉移行為(action),而既然翻譯是種行為,就必須具有意圖(intention)和目標(purpose),並在某個文化的特定情境下(situation)進行。
但由於原文是基於原文的文化和讀者而寫,而譯文是要面向譯文的文化和讀者而譯,受到兩種說話的差異和文化的制約,譯文弗成能和原文在各方面都連結一致,一定會有所更動,至於要若何更改或保存,就要視翻譯的目標是什麼而定。本文引用自: http://blog.udn.com/trjason/12091608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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