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閱報:
中央介入?凱道十四日至二十七日路權遭撤銷
「 在 內政部 長李逸洋表態希望警方收回路權後,台北市中正一分局下午開會決定,將撤銷倒扁總部原本申請的十四日到二十七日的路權,中正一分局由副分局長方仰寧出面做以上說明。
方仰寧強調,主要是倒扁總部在雙十國慶違法集會遊行,中正一分局不得不收回十四日到二十七日的路權。 對此馬英九也做了回應,馬英九說,謝謝李部長的指教,「我們是地方自治的政府,從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警政都是地方的權責」「台北市警察局長的老闆是我。」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Moment/newfocus-index/0,3687,9510100251+0+0+200544+0,00.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3555539.shtml
這是一個有趣的法律問題,當內政部警政署與台北市長的意見不合時,台北市警察局長就業務範圍,應聽誰的?誰是上級長官?誰是主管長官?誰是兼管長官?內政部警政署有沒有權力就台北市政府的業務作出「指導監督」?我把相關的法律列出如下,由讀者自行判斷:
憲法第一○八條 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實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憲法第一○九條 省警政或縣警衛之實施由省縣立法並執行之。
警察法第三條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
警察法第四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
警察法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 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
四、關於預防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第一款之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
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十一、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曾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員服務法第三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公務員服務法第八十四條 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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