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柯案看法律對檢察官的律定與應遵守的倫理規範
法朗哥幫你說 20240903
台灣的檢察官,應該是法治國的守護者,而不應淪落成為當權者的鷹犬!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就開宗明義的陳明:「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然而從柯案的觀察,台灣的司法檢察體系,真的有作到應有的基本規範嗎?
檢察官不應做當權者的來俊臣!
檢察官當然不應自命為唐朝武后時期的來俊臣或周興,以羅織經來羅織人民的罪名。有證據就查辦,無證據就應謹慎處理。不可揣測當權者的心意,或去迎合上意!而在歷史上,當來俊臣與周興的結果,其下場也是極為悽慘的!
本文並不在為柯文哲或任何人辯護,任何人涉有犯罪的積極證據,就應詳細查辦。本文所要檢視的是台灣檢察官的辦案過程,是否合於法律規範與發現真實?還是僅出於臆測、推想與羅織?
無保請回!柯文哲步出台北地院首發聲「兩天極盡壓迫跟凌虐」2024-09-02 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00282
〈柯文哲指出,檢察官查扣手機跟硬碟,再拿裡面的資料編故事,「在這兩天當中,可以說是極盡壓迫跟凌虐」,自己在最後答辯的時候向法官說,所謂的京華城840%容積率,其實在當年送公開展覽、再轉送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後,「我完全沒有過問,因為作為市長,不應該過問單一個案,後來容積率840%,我其實完全不知道。」柯文哲還說,從今年3、4月媒體開始弄鬧這件事,他才知道京華城容積率是840%,而在目前的所有證據當中,柯文哲都沒有干預京華城案。〉
作為一個法律的守護人,檢察官有遵守法律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有明文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再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更清楚陳明:「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請問在此次的柯案中,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們:
1.有「嚴守罪刑法定」原則嗎?
2.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嗎?
3.有「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嗎?
4.有「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嗎?
若有,則檢察官的辦案過程是合法的,若無,或是讓被告、讓一般人民懷疑,檢察官並沒有遵守應有的規範,則檢察官的所有偵查過程與程序並不合法,這是對法治國的斲傷,也是對台灣司法體制的嚴重破壞!!
北檢檢察官辯稱,並沒有疲勞偵訊,可是從當天早上6:30,大批人馬到柯家們口按門鈴要求搜索開始,讓當事人歷經廉政署19小時的搜查與訊問,一直到次日凌晨2點,一般人都已經累壞了,何況是犯罪嫌疑的當事人?
而檢察官又堅持要繼續偵訊,或是讓柯文哲選擇「休息三個小時」!
天啊,一般人在勞累一整天16小時之後,光是8個小時的睡眠都還不夠,而檢察官竟然敢只給柯「三個小時休息」,又敢說不是「疲勞訊問」,而柯若不從,就「逕予逮捕」!
天啊!這是號稱法治國的台灣,所應有的司法程序嗎?!
依據《法官法》所制定的《檢察官的倫理規範》有哪些主要的規定?我們可以在此略加檢視與思考: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1 條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第 3 條 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
第 8 條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第 12 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檢察官知有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其所屬指揮監督長官為妥適之處理。
第 13 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 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
第 17 條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了解,檢察官應:守護法治國,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之權益,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
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而在這次的柯案,檢察官有做到遵守最基本的倫理規範嗎?
附註
註1.
柯文哲當庭釋放!無保請回裁定理由曝光 北檢將提抗告 2024/09/02中時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902000106-260402?chdtv
〈北院表示,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但柯文哲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
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柯文哲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柯文哲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柯文哲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因此檢察官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註2.
無保請回北檢要抗告 柯文哲嗆編故事:新黨國體制 2024-09-03 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99/8202696?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
〈柯文哲認為,檢方昨天沒有提出抗告,應該是在研讀電腦裡面的資料,想要找出什麼東西,「對我來講坦蕩蕩」,依照他待在北檢兩天的時間,要從資料拼湊、編造故事太容易,整個中華民國的司法機關,現在已經變成跟名嘴一樣,「每天穿鑿附會,不要說是抹黑,就是在編故事。」〉
〈柯文哲說,反正自己就照常工作,「我也不希望有一天,在台灣有罪的定義重新改變,民進黨說你有罪就是有罪」,國家不應當是這樣,台灣花了30年的時間,走出國民黨的黨國體制,結果民進黨變成新的黨國體制,司法跟媒體成為政治工具,「對得起當年民進黨的前輩嗎?20年前我們也是支持民進黨,你們已經變成新黨國體制。」〉
註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