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否決2千3百萬票
——民進黨自創的「行政院長否決權」!
1票否決2千3百萬票!
2025年12月15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不副署、不公布」方式,「沒收」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這是民進黨以扭曲憲法的方式,將總統應該公布法律的義務、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責任,自創出一種憲法並未授權的「實質否決權」,讓行政院長的1票,就可以推翻代表全國2千3百萬人民民意的國會。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第一項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二項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二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寫得很清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換言之,公布是義務,副署是責任。
總統的公布是義務,因為憲法第72條明明白白的規定:總統「應公布」,總統沒有任何自行決定的空間,憲法並沒給予總統有否決權,對於國會的立法,總統就是「應公布」!沒有其他選項!
行政院長副署是責任,因為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已不須經國會同意,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幕僚長、屬官。講白一點就是總統的「家奴」、「看門狗」,並沒有任何民意基礎。憲法主文雖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把憲法原本的「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在李登輝主導的4次修憲中,將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拿掉之後,行政院長只單純是總統的幕僚長或執行官,他的老闆是任命他的總統,而不是立法院或所代表的人民。行政院長地位和其他各院院長不同,並無民意基礎。所以,行政院長的副署,是本於總統屬官的責任,憲法並無給予、也不可能給予行政院長對國會的立法有否決權。
行政機關對於立法院的法律案若有不服,憲法也給了正規出口,即移請立法院覆議,但若立法院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憲法第57條原規定的是:「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這本是責任政治的表現,但是1997年在李登輝主導下的第4次修憲,把「或辭職」的條文拿掉。因此,行政院長已無「責任政治」可言,他可以繼續賴著不走,繼續做總統的「家奴、看門狗」。但是對於立法院的立法決議,行政院院長就是「應即接受該決議」!沒有任何模糊、或躲避的空間!就是「應即接受」!
若總統與其屬官的行政院長可以藉著曲解憲法,而讓法律永遠不生效,憲政的「國會立法權」加上「總統公布與行政院長副署」的程序義務,實質上卻被扭曲、改造成為「總統與行政院長2票否決」的機制。這是極為嚴重的違憲!!!
依照憲法,總統「公布」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是憲法程序上的義務,總統並沒有不公布的權力。而行政院長的「副署」也是憲法程序上的義務,行政院長並沒有不副署的權力。
對於國會的立法,總統若違憲不公布,就應該下台走人,或是被彈劾後走人。身為總統部屬的行政院長若不願依程序義務來副署,就是不想幹了,那就應辭職下台,或等著被法律追訴瀆職判刑,沒有其他路徑!!
因為,憲法並沒有賦予總統或行政院長「否決」立法院決議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權力。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的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的規定,如果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那應如何做?是照做嗎?
不!憲法中提供行政院提出異議的機會。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所以行政院是可以提出覆議的!
若是「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但是若:「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定得很清楚,行政院如果不想執行法律案,是可以提出覆議。但是若立法院仍然決議維持原案,在憲法第57條原規定的是:「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這原是責任政治的表現。
但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取消了行政院長「或辭職」的選項。所以,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是行政院長可以不辭職,賴著不走,因為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幕僚長、家奴、或是看門狗」,與責任政治並無關聯。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並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同意,已無法藉著行政院長的辭職之後,由總統重新任命新的行政院長來經過立法院同意,以達成「責任政治」的程序。因此,行政院長的「辭或不辭」,在憲法政治上已無關緊要。
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依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而立法院的覆議決議若是維持原法律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的規定,就是「應即接受」該決議!絕沒有任何人可以找孔找縫、找些旁門左道,或是有任何扭曲歪理的空間!!
因此,行政院長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沒有第二條路,就只能「應即接受該決議。」
但是,行政院長若是呼應濫權妄為的總統,而兩者竟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執意違法亂紀、擅權妄為之時,憲法是否能防制呢?
專論行文到此,可以發現,重點在於:
總統若認為其有無限上綱的權力時,憲法是否有制衡與責任政治的機制?
換言之,當總統濫權妄為,企圖違背民意、否定代表民意的國會,甚至欲解散國會,重新依循最新民意時,憲法是否亦應相對規定總統須同時解職重新改選,一起訴諸民意裁決的機制?
亦即:
「總統(及副總統)是否應解職重新改選」,以達成憲法的「總統責任政治」?
但是在1997年李登輝主導下的第4次修憲,並沒有把「總統的責任政治」納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中,所以,在憲法中就缺少了總統責任政治的基本要件。
依照憲法第57條所規定的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但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已經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幕僚長,而第3條第2項第2款又取消行政院長的「辭職」選項規定。若行政機關不想「應即接受該決議」,而行政院長又逃避辭職的責任,那麼,憲法的責任政治就應該回到總統身上,由總統的「自行辭職或解職」,來達成憲政的制衡機制。
新修正的財劃法有那麼「窒礙難行」嗎?有窒礙難行到總統竟然要違憲不公布?!行政院長不即接受決議、不履行副署義務、又不負責任辭職嗎?!那正好是,不會做就換人做!!由總統自行辭職,重新改選,以最新民意來換黨做看麥!讓新的執政黨來試試「窒礙難行」的滋味吧!由總統自行辭職,重新改選,換黨來執行立法決議,這是維護憲法責任政治的最好方式!
若是行政院長卓榮泰可以自行曲解憲法第37條,把行政院長對法律案「副署」的憲法程序上義務,扭曲成行政院長居然有不副署的「權力」?以一個沒有經過國會同意而任命的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幕僚長、執行官、家奴、或看門狗」,居然可以「否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
連主人總統都沒有的法律案「否決權」,而以一個「家奴、看門狗」的身份,居然可以「否決」!?
這實在是世界民主政治的大笑話!!!
在民主憲政裡,這就導致人民授權的立法權被行政權架空,責任政治不復存在。「賴總統要曉得,堅持蠻幹到底就等於宣告:只要行政機關不滿意,就有權將法律變成「有名無實」,這會把台灣帶向人治,而非法治,就此成為未來每一任政府循此濫用的憲政前例。」而且,涉事者將來還要承擔被依法追訴與判刑的風險!
這個由民進黨新創的「行政院長否決權」!
以一個由總統任命,不須經過國會同意的「總統家奴、看門狗」的身份,
就可以否決代表2千3百萬人,民意選出的國會立法!
否決總統的法律公布!
這可真是神吶!!!
就是惡魔黨無誤!!!
附註:
1.
2票否決113票
時評2025/12/15 中國時報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51215000524-260109?utm_source=traffic.popin.cc&utm_medium=referral&utm_campaign=recmd1&chdtv
2.
行政院長不副署 從實質憲法看有正當性嗎?
2025/12/15 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215004002-260407?ctrack=pc_main_headl_p14&chdtv
3.
民進黨又在反問:在野立委不是可以提倒閣嗎?
但是,
只要不是白痴都知道,
倒閣沒有任何作用!
除非總統與副總統同時解職重新改選!
國會的行政院長同意權,已經在1997年被李登輝修憲取消,
總統想用誰就用誰,行政院長已無民意認可,
只是總統的幕僚長、家奴、看門狗!
總統想用誰就用誰,倒閣改選國會,
國會就算重新改選,有最新民意,總統還是可以任用新的行政院長,執行「朕意」!
不管叫做:李榮泰、陳榮泰、蔡榮泰、賴榮泰、鄭榮泰...,
無數個 X榮泰,都是一樣!
總統還是可以根本不鳥民意!
倒閣一點也沒有用!!!
除非倒閣、改選國會的同時,
總統及副總統也同時解職重新改選!
讓新的國會與新的總統,都有最新民意。
賴清德敢嗎?
他當然不敢!
這可想即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