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嚴經講義整理74_用手指指月亮為譬喻
2018/06/08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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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 如來力為破顯,這又分二,巳初 破緣心有還 巳二 顯見性無還
巳初 破緣心有還,又分為三,午初 破所緣之法 午二 破能緣之心 午三 指各有所還
原文:佛告阿難:汝等尚以緣心聽法,此法亦緣,非得法性。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若復觀指,以為月體,此人豈惟亡失月輪,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標指,為明月故。豈惟亡指?亦復不識明之與暗。何以故?即以指體,為月明性,明暗二性,無所了故,汝亦如是。
佛陀跟阿難說:你們還是用因緣生滅心來聽法,那所聽到的法也是有因緣生滅的,沒辦法體會到不生不滅的法性真理。這就像人用手指去指月亮,告訴別人月亮是順著手指看過去的那一輪月光。但聽話的人卻盯著手指看,以為那就是月亮的本體,那他不只是不認識月亮,也根本不認識手指。
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他不認識月亮有明亮的特性,而手指相對之下則是暗的,反而認為暗的手指居然適量的明月,這根本是不明白明暗兩種特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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