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院台交字第1012530009號
主旨:公告糾正「交通部督導航政機關辦理航行安全管理,對於航行秩序之維護,屢遭媒體報導、其他機關查報及本院無預警抽查均確有違規超載情事,顯見長期未有效落實安全維護及政府公權力執行,危及民眾公共安全,核有疏失」案。
簡要如下:
四、經蒐集有關媒體報導船舶超載情形如下:
96年06月26日蘋果日報報導-旗津渡輪限載170人,離譜竟擠爆250人。依消基會在記者會公布抽查結果發現,高雄旗津的渡輪不但救生衣箱無法開啟、消防設備箱內空無一物、還離譜超載,限定只能載170人,卻載了250人(147名乘客、騎乘機車者103人),嚴重超載80人;
又97年10月14日奇摩新聞轉載-旗津渡輪太超過,超載率180%太危險。嗣後行政院消保會抽查全台渡輪後發現,高雄旗津至鼓山航線的問題最大,超載情形相當嚴重,其中龍祥號乘客定額為20人,船上卻載了56人,超載比例達180%,其他包括龍益號、明發盛號、發財號也都有超載問題;
99年8月3日TVBS又報導-旗津渡輪假日超載,安全堪虞,渡輪上限載人數鮮紅的寫著170人,而在2樓船艙部分,牌子上更是寫著坐68人、站17人,不過清點一下,船艙中,68個位置坐滿,沒空位,而這一角落,站著的有11人左右,再看右邊這一處22人,如果透過窗戶,再看一下船艙外,爸爸抱著小孩也最少10個人!這些數字全部加起來,2樓超過100人,明顯塞爆了,但這些都還不包括1樓船艙外到船艙內,滿滿的機車與機車騎士;
100年8月24日公共電視報導-東港-小琉球輪船超載嚴重好危險,往來屏東東港及小琉球間的公營船欣泰號,被民眾投訴假日超載並拍下畫面,每到暑假,渡輪站就擠滿大排長龍等著搭船的民眾,當地居民表示,以前超載情形更嚴重。不過,小琉球輪船超載的問題,光是今年下來,不管是公營船還是民營船,就被負責清點人數的海巡署,記錄到7、8件明顯違規超載事實,像8月14日公營船原本限搭193位民眾,卻擠上了215人,超載了20幾名遊客。
由上開媒體報導可知,國內載客船舶超載情事確實存在於部分航線,已嚴重影響航行安全。
五、就交通部商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協助執行商港區外之國內水域船舶超載等之查驗,僅以100年6、7及8月間為例,東港-小琉球航線即查獲8件超載事件,
其中100年6月7日,乘客及機車定額各187人及16輛,該船於15:00自小琉球出港,15:30到達東港,乘客211人、小孩3人及機車27輛,各超載24人及11輛機車;
同年6月28日,乘客定額193人,該船於07:00自小琉球出港,07:40到達東港,乘客230人,超載37人;
同年7月3日,乘客定額193人,該船於10:55自東港出港,11:30到達小琉球,乘客224人,超載31人;
同年7月10日,乘客定額193人,該船於11:05自東港出港,11:45到達小琉球,乘客226人,超載33人。
由上開海巡署函報資料可知,僅於東港-小琉球航線即有如此嚴重之超載情事,顯見執行航行秩序維護之機關未能有效落實航行安全及政府公權力執行。
六、另本院為實際瞭解各航政機關執行航行秩序維護情形,採無預警、錄影蒐證方式,於100年7月23及24日訪視南部鼓山及旗津渡輪碼頭、7月30及31日訪視北部淡水漁人碼頭及8月13日訪視中部南投日月潭風景區等3處,進行假日訪視行程,訪視結果分述如下:
鼓山及旗津渡輪碼頭設置之顯示限搭人數及實際搭乘人數之LED裝置,形同虛設,於旅客搭乘尖峰時亦未見開啟使用管制人數。另以該船舶所限載之170人,經錄影後清點人數及車輛,於當日下午16:35所測得之人數,由旗津至鼓山渡輪碼頭實際下船數共計233人、機車40部、自行車22部;
下午17:05所測得之人數,由旗津至鼓山渡輪碼頭實際下船數共計223人、機車28部、自行車19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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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交通部督導航政機關辦理航行安全管理,對於航行秩序之維護,雖稱訂有相關罰則及組成督檢小組進行查核,惟卻屢遭媒體報導、機關查報及本院訪查發現,仍有違規超載情事,其中以高雄旗津至鼓山及東港至小琉球等航線超載情形最為嚴重,顯見執行機關未能有效落實航行安全維護及政府公權力執行,核有失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交通部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這是交通部被監察院公告糾正的一則案文. 重點都是超載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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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應該還是不應該為了公共安全的這大帽子,
要求娛樂漁船需改建改造為客船呢 ?
漁船經營娛樂漁業 已經是漁船改造過或是改建過
符合當年延用至今的八項補充規定的檢丈標準,
現在為了法源不正的管理條例,
卻要求這些已經領有執照的船 再次改建成客船.
硬生生要把漁船當客船來管理與規範,
用脫離現實與法制面的思考
要執行可議的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4條.
漁業署署長 為何不能修改 這個第4條的管理辦法呢 ?
這是最簡便的途徑 但是 誰要當烈士 ?
交通部已經被其他公共安全的因素糾正過啦,
複雜一些的正規途徑是
交通部能不能送一個船舶法修改草案上去 ?
正正當當的把漁船的檢查丈量等等規範 專章訂出來
好讓 漁業署有根有據的 修改漁業法 修改漁業法施行細則
也好讓漁業署修改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可是 現在漁船萬一出啥海難事故
因為很多不明確的定義 (漁船主管機關是漁業署)
責任 不歸責於交通部
萬一改船舶法以後 把責任都攬到部裡
又是糾正 又是彈劾, 沒人要當公務員了 怎膜半 ?
所以 民不與官鬥 (沙長官說的)
你們業主如果不改建 不改造 那 給你幾條路 (退場機制)...
1) 離開 娛樂漁業, 專心去搞一般漁業就行了啊
2) 你們離開漁業 去從事別的工作也行啊
3) 把漁船改申請為遊艇去營業吧 (遊艇歸交通部管理 ?)
4) 把現在的船汰建 建一艄全新的客船來經營娛樂漁業
所以 羅委員說 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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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阿彥@guest2012/03/15 12:01Re: 娛樂漁業公共安全
船長,,請問你如果改成非自用遊艇,改建費用估算多少? 又一年含稅金停泊增加多少營運成本,目前你的改建條件沒有獎勵補助嗎? 沒組成聯合自救會向立法院或交通部呈請抗議 ? 。修改船舶法母法,漁業署不隸屬 交通部,我認為往後爭議還是很大。 [版主回覆03/15/2012 22:27:34]委員曾經問官員, 例如 建築法規要求建物提升防震, 難道 官員要把所有建物都拆掉重建嗎 ? 漁船改建牽涉許多內容, 另外專文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