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四條
2012/04/0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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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謝謝 持續關注娛樂漁業發展的羅委員淑蕾
她多次召集公務部門以及漁民們來協商
一同面對這個第四條法規 所產生的不當檢丈困境
同時 也為相關政府公務人員 勇於修法 致上喝采與鼓勵
終於 預告修正啦
http://www.fa.gov.tw/pages/detail.aspx?Index=5&Node=409&Page=16382&Code=6040
底下是 交通部來文, 發文文號:交航1010601978
王先生您好:有關您來函陳述娛樂漁業漁船檢丈疑義一事,承如您來函所言,行政院
農委會於其『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4條明定:『娛樂漁業漁船、安全設施、船員最低
安全員額、乘客定額及應遵守事項等應依航政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
之』,另該會於96年提出『娛樂漁業漁船老舊汰換計畫』,並奉行政院核定80年1月1
日至90年2月28日以前建造之娛樂漁業漁船,自101年1月1日起改依『客船管理規則』
等規定辦理檢丈,故本部前各港務局(自101年3月1日改制為交通部航港局)主要係依行
政院核示及配合農委會法令與政策,提供船舶檢丈之行政協助。針對80年1月1日至90
年2月28日以前建造娛樂漁業漁船之檢丈問題,立法院羅委員淑蕾已於101年3月5日召
開協調會議,並請農委會漁業署儘速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以謀求解決方案,
後續本部將配合該署修法作業進度,適時提供意見供該署參考。再次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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