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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最低安全配額.... 娛樂漁業困境 陳情
2012/11/08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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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漁政組於101年7月10日預告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其中對於娛樂漁業漁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的規畫, 或有不允當之處如下...

 

按照草案規畫的方向, 將大幅放寬娛樂漁船50噸位為限的限制, 而活動範圍也放寬為30海浬.  也就是說 未來將有超大型1000噸的漁船 (如果真有船東願意這樣投資的話) 在沿海海域從事娛樂漁業.

 

 

漁政組條文中同時將規範, 各噸級別娛樂漁船必須有船員最低安全員額,

 

 

CT0如果船長有兩項資格之一 (#1 持有營業動力小船駕照 ; #2 同時有漁航及輪機兩種幹部船員執照) 即可 免配搭普通船員

 

但是CT1 跟 CT2漁船 被規畫在同一等級, 除了船長以外 都必須有最少一名普通船員才能出海從事娛樂漁業的營運  

 

 

 

 

實務上 CT0 CT1漁船因船舶均屬小型沿海船舶, 在漁業資源枯竭的現實下, 幾乎沒有船主真有能力聘請船員出海作業,

 

 

同時 CT1 漁船 因為船型空間受限, 乘客定額人數多為十人以下,

蒙政府多年德政允許兼營娛樂漁業以補貼生計, 實感萬幸.

 

 

然而 預告的修正草案中 卻新增最低安全配額

CT0漁船船長僅需符合兩項資格之一, 即豁免增設普通船員.

CT1 漁船船長即使符合相同兩項資格之一, 卻將被迫增配一名普通船員, 才能出海營運. (報關出海時 必須也有普通船員一起出海 才予以放行)

 

 

 

若強制規範 要求CT1漁船增加一名普通船員

將扼殺CT1船主們的生計, 將有窒礙難行之處.

 

 

參考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法規的立法精神,

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之娛樂漁業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可見 CT1 CT0 幾乎是視為同類型小型船舶

 

 

另參考船員法第七十五之三條 亦規定如下 : 遊艇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合格駕駛及助手,始得航行。  但船舶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再參考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六條不論是遊艇或是動力小船, 均規範 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 得不設助手

 

 

換言之,  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 得不設助手,  已是各部會法規訂立的共識. 

 

(SOLAS 國際公約是約定 12人以上的船舶 才稱為客船)

 

 

以 同等級的 CT0 CT1 漁船經營娛樂漁業, 船長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或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其最低安全配額, 應可一併豁免增設普通船員, 方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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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傘哥@guest
2012/11/09 10:42
Re: 船員最低安全配額.... 娛樂漁業困境 陳情
多年前在高雄愛河愛之船擔任船長時,助手沒有任何資格條件(現在好像改為要有救生員執照),後來公車處把助手定義為導覽員,現在情形為何離我遠矣!
1樓. 傘哥@guest
2012/11/09 09:01
Re: 船員最低安全配額.... 娛樂漁業困境 陳情

同樣是船舶只是使用目的不同,娛樂漁船助手必須為合格漁船船員,但遊艇助手的資格標準為何?出了海受到的風險是一樣的,光這點法規就很矛盾!

[版主回覆11/09/2012 09:49:20] 傘哥, 合格漁船船員的定義 是16歲以上 參加過兩天課程的小型漁船基本安全訓練 就是合格的船員了...   而真正國內航線客船卻是需要受訓過的乙級船員, 至於遊艇 可能矛盾之處更多, 營業用遊艇的法規不知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