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 娛樂漁業 困境 惡法之源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4條
一套不需經過立法院討論的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委會依據漁業法的規定 於民國 82 年 05 月 26 日訂定發布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歷經多次修改, 但是其中的第4條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應按照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 就是爭擾不休的惡法之源, 為何這樣說呢 ?
眾所周知 船舶的母法 是 船舶法, 但是船舶法根本沒有專章來處理漁船的認定, 船舶法第3條中的9種船舶劃分法裡面, 漁船根本不屬於任何一種, 只能依照噸位大小來將漁船分成 未滿20噸之動力小船 或是 動力船舶(大於20噸的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也就是說 漁業法立法之時, 明知船舶法中沒有規範何謂漁船, 卻在漁業法中第4條定義漁業從業人並在漁業法第8條列明 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並且在第41條敘明娛樂漁業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
換個刁鑽的法律邏輯來看, 現在的任何一艄漁船根本不叫漁船, 只能被稱為動力小船或是動力船舶. 也就是說漁業法中的漁船 根本就不存在, 所以基於漁業法定的娛樂漁業管理辦法也名不符實
漁船這種船 都不存在法律上 還訂出漁業法的漁船 甚至還訂出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這是 問題一
問題二, 名稱的定義 各單位各有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會造成怎樣的難處 ?
船舶法第3條 定義, 客船指 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
船舶法明確的規定 是以運送旅客為目的 才是客船的要件, 反觀漁業法第41條稱娛樂漁業,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條,還解釋出 漁業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所稱觀光,指乘客搭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之休閒活動。根據這樣的定義, 漁船經營娛樂漁業 根本與經營客船的要件不符, 那為何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4條 卻要訂出 應遵守事項等應依航政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之 ??? 一種用動力船舶或是動力小船來經營漁業 並且經營娛樂漁業, 分明沒有經營運送旅客, 但為何就得按照 客船的等級來建造 ?
因為 公共安全 ? 要高舉公共安全含蓋範圍就要全面, 不要用職業分等級. 茲事體大喔 !!!
公務部門要你們這些經營娛樂漁業的業主 把漁船改建成符合客船檢丈標準的船舶, 但是又不發給你客船安全證書(船舶法第52條), 又不要求駕船人需具備的國內航線甲種船員三等船長資格, 請問 這樣真是公共安全嗎 ? 問題一個接一個 所以說 茲事體大
既然是公共安全, 那就來專注於乘員, 先不管船長資格吧…任何一位民眾(公務員除外)都可以經過簡單的基本安全訓練, 然後上漁船從事漁業工作, 有鼓勵國人上船的獎勵, 況且政策補助海事學校學生免學費, 希望他們學業完成後能上漁船工作. 這麼多任意人都可以上船 算不算公共安全 ? 還是說 只要他們受過兩三天基本安全訓練, 就因為職業被貶低 當成愚民, 自行負責上漁船工作的安全 ? 那到底 現成漁船 安全嗎 ? 還是說 要改成客船來經營漁業 ? 全台漁船都應該改成客船, 不管你要不要補漁., 因為漁船不安全. 對嗎 ?
如果說 漁船是安全的, 所以大家放心可以選擇這個職業, 政府還鼓勵你們上船去工作, 那麼比漁船更嚴格更多安全設施的現成娛樂漁船, 為何又要被高舉的公共安全來強制改建成客船不然你們業主就轉業 ?
習是今非的法規法條認知 毀掉一個政策領航的遠景 多麼容易啊
漁業機關自廢武功 定出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將漁船按照客船的 來接受航政主管機管檢丈
漁業主管機關現在又不作為 只要好官我自為之的唯命是從
難道 不合宜的法規不是人訂出來的 ? 不是人可以修改的 ?
如果主管機關的主管是人民選出來的, 相信不會有這樣的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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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攝郎@guest2012/03/14 10:04Re: 娛樂漁業 漁船是啥船?
就是亂阿
...我營業遊艇港務局管..
...三等船長..2等輪機長漁業署管
...這蝦咪阿...話務NCC
...靠...真是鬼島...
.....
[版主回覆03/14/2012 13:54:58]營業遊艇喔 拭目以待 看看主管機關根據船舶法的遊艇專章訂出怎樣的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