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貼出“憲法不是取消民主選擇的封條——回應藍田先生 ”一文,藍田先生循例回應。這次藍田先生把自己的立場說得更完整,也更能突出我們之間真正的分歧所在。
我們的分歧不只是「是否贊成台獨」,而還有一個也很根本的問題:究竟是憲法從人民取得正當性,還是人民的政治選擇只能永遠服從既有憲法所預設的國家想像?
藍田先生認為,台獨真正的敵人不是中共,也不是中國民族主義,而是「民主原則本身」。我卻認為,這個說法不是從民主原則推導出來的,而是先把「台灣屬於中國」設定為不可質疑的前提,而且把這個前提認定為民主原則。
這恰好把需要證明的結論,放進了論證前提。對此(把結論放進論證前提中),我已經幾次提出,不過,藍田先生似乎不以為意。這會使討論陷入無謂的循環中。坦白說,我因此覺得困擾,卻想不出有什麼好辦法處理。為了避免因此被他堂皇認定我無理,我只能繼續勉強回應。
一、先把台灣定義為中國的一部分,不能算是完成了論證
藍田先生的推論大致如下:
一、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兩岸同屬一國;
二、台灣只是這個國家的一部分;
三、地方不能自行退出國家;
四、所以台灣若要獨立,必須經過全中國人民同意。
如果第一個前提已經獲得雙方人民共同承認,後面的推論確實有一定道理。問題是,第一個前提本身正是爭議所在。
台灣與中國大陸分別由兩個互不隸屬的政府統治,已經超過七十多年。台灣有自己的政府、軍隊、司法、稅制與民主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也早已不再治理中國大陸。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只因一部制定於1946年、當時仍以全中國為適用背景的憲法保留了某種歷史性領土想像,就直接把今天的台灣等同於夏威夷、魁北克,甚至某個人的住宅。
郭台銘的住宅沒有自己的政府、軍隊、司法制度、數十年獨立運作的公共體制,也不是一個由兩千多萬人民構成的政治共同體。把台灣獨立與「住宅獨立建國」相提並論,並不能說明民主原則,只是取消了問題中最重要的歷史與政治條件。
二、現行憲法不允許單方面行動,不等於民主永遠不允許改變
這裡必須分清楚三件不同的事:
一、依現行憲法,某項行動是否合法;
二、人民能不能主張修改憲法;
三、某項主張是否具有民主正當性。
這三者不能混為一談。
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秩序,重大領土變更當然不能由總統、政黨或一場普通公投逕自決定,必須經過極高門檻的憲政程序。這一點我沒有否認。
可是,這並不表示主張改變憲法本身就是反民主。
恰恰相反,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了「領土變更案」與「憲法修正案」的程序,而且最後都是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換句話說,憲法本身並沒有宣布國家疆域永遠不可改變;它規定的是:若要改變,必須經過極為慎重的民主程序。總統府憲法資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最後複決權的並不是尚未存在的「民主新中國全體人民」,而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選舉人。
這至少說明一件事: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像藍田先生所說,把中國大陸人民設定為台灣領土變更的最終批准者。
司法院釋字第328號也沒有宣布「兩岸同屬一國」是司法上不可爭辯的結論。大法官反而明白指出,憲法沒有列舉「固有疆域」的具體範圍;其範圍如何界定,是重大政治問題,不由釋憲機關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28號)
所以,比較精確的說法應該是:現行憲法為領土變更設置了很高的程序門檻,卻沒有把統一規定為人民不得拒絕的永久義務。
「國家統一前」可以是憲法制定者對當時局勢的描述與期待,卻不能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被擴張解釋為後世人民永遠必須完成統一的命令。
三、民主不只是多數決,還包括「誰有權決定誰」的問題
藍田先生不斷說,台灣要獨立,必須得到民主中國人民同意。可是,這裡有一個更根本的民主問題:
為什麼中國大陸人民可以決定台灣必須留在中國,而台灣人民卻不能決定自己是否願意與中國組成同一國家?
如果答案只是「因為台灣本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那麼論證仍然回到了原點:先用國家疆界決定誰是有權投票的人民,再用這群人民的多數決證明既有疆界不可改變。
政治學上,這正是民主理論著名的「邊界問題」:民主可以告訴我們,一個政治共同體內部如何作決定;但民主本身不會自動告訴我們,這個共同體的邊界應當畫在哪裡、誰必須被納入其中。
如果一個人口眾多的政治共同體可以單方面宣布另一群人「自古以來就是我們的一部分」,然後再以多數決否決那群人的退出意願,那並不是單純的民主原則,而很可能只是把民族國家的既有主張,包裝成多數決。
多數決必須受到基本權利、少數保障、政治平等與被統治者同意的限制。否則,人口較多的一方永遠可以用「全體人民的民主決定」,取消人口較少一方的選擇。
那不是民主解決民族問題,而是多數族群取得了一張永久否決票。
四、加拿大案例恰好沒有證明「中央可以永遠否決」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魁北克分離案中確實認為,魁北克不能僅靠單方面宣告便依法脫離加拿大;國際法上的外部自決權,也主要適用於殖民統治、外國占領或遭到嚴重壓迫等特殊情況。
但是,判決並沒有到此為止。
法院同時指出,如果魁北克人民對一個清楚的問題形成清楚多數,民主原則會使聯邦政府與其他省產生進行憲政談判的義務。分離不能由魁北克單方面完成,但加拿大其他部分也不能對魁北克人民清楚表達的意願置之不理。
這個判決真正建立的是兩個原則之間的平衡:
地方不能只憑一次表決立即單方面分離;
中央也不能以既有憲法為由,永久拒絕面對地方人民清楚而持續的意願。
所以,加拿大案例支持的是「必須談判、必須修憲、必須兼顧各方權利」,不是「只有中央人民允許,地方意願才具有民主正當性」。
前者是相互承認;後者則仍是上下從屬。
五、蘇格蘭與夏威夷也不能證明「獨立違反民主」
蘇格蘭2014年的獨立公投,確實是在英國政府同意並授權之下舉行。2022年英國最高法院也判定,蘇格蘭議會不能自行立法舉行具有相關政治效果的第二次獨立公投。
但這只能證明:在英國現行憲政制度下,合法公投需要中央授權。它不能證明蘇格蘭獨立主張本身「反民主」。如果獨立主張本身反民主,英國政府當初根本不應允許2014年的公投,英國各政黨也不應容許蘇格蘭民族黨合法存在並公開推動獨立。
同樣地,美國最高法院在 Texas v. White 中否定州單方面退出聯邦,但判決同時提到,聯邦關係仍可能透過革命或各州同意而改變。它說明的是美國州不能依自己的單方面行動退出既有聯邦,不是宣布所有分離主張在民主上都屬邪惡或非法。
更重要的是,夏威夷、德州與美國聯邦之間,長期存在同一部憲法、同一國會、同一聯邦司法與共同選舉制度。夏威夷居民可以參與美國總統與國會選舉,也受到聯邦政府直接治理。
台灣人民既沒有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的權利,也沒有參與中國大陸中央政府組成的制度;中國大陸人民同樣沒有參與中華民國政府選舉。把這種長期分治關係直接等同於美國一州與聯邦政府的關係,是把最需要討論的現實差異抹去了。
六、民主中國為什麼會自動取得否決台灣前途的權力?
藍田先生設想,中共垮台後,中國成為民主國家,台灣便應當留在中華民國憲法的一國框架裡。
可是,這裡還有一個制度問題沒有說明。
如果未來民主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化後產生的新政權,它為什麼會自動成為中華民國憲法下的中央政府?如果它不接受中華民國憲法,又怎麼能援引中華民國憲法限制台灣?
反過來說,如果未來中國願意接受中華民國憲法,甚至願意與台灣重新組成同一個民主國家,那也必須處理國號、中央政府、國會席次、軍隊、財政、司法、地方自治與基本權利保障等一整套問題。
那已經不是把現有中國民主化便自然完成的事情,而是一個新的憲政共同體如何成立的問題。既然是重新組成共同體,當然需要雙方人民自由同意,不可能由人口較多的一方宣布另一方已經被舊憲法預先綁定。
民主中國可能使台灣人民比較願意考慮統一,卻不能把「比較值得統一」變成「台灣從此沒有拒絕統一的權利」。
七、擔心香港、新疆、西藏相繼獨立,是政治後果的考量,不是民主原理
藍田先生認為,如果允許台灣選擇獨立,香港、新疆、西藏也會紛紛要求獨立,因此中國人民幾乎不可能接受。
這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現實考慮,但它證明的只是中國政府與中國人民可能反對分離,不能證明分離主張本身違反民主。
一項權利或主張是否正當,不能只看承認它之後,統治者會不會面臨更多要求。否則,任何專制政府都可以說:
允許一個人言論自由,其他人也會要求言論自由;
允許一個地區自治,其他地區也會要求自治;
允許一個民族重新談判國家關係,其他民族也可能提出相同要求。
「此例一開,要求紛至沓來」是一種治理者的憂慮,不是民主正當性的判準。
香港、新疆、西藏各有不同歷史、族群結構、國際法地位與現實條件,當然不能只憑一句話決定其前途;同樣地,也不能因為擔心它們提出要求,就預先取消台灣人民的選擇權。
八、中央集權可以存在於民主國家,但三權分立不是民主的充分條件
藍田先生說:「即使中央集權,只要徹底實施三權分立,也是民主國家。」
我部分同意:地方分權不是民主的必要條件,單一制國家也可以是民主國家。
但「只要三權分立就是民主」仍然說得太快。
民主至少還包括:
政權由自由、公平而定期的選舉產生;
人民享有言論、結社與反對政府的自由;
政黨可以公平競爭並和平輪替;
司法獨立且政府受法律拘束;
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不因多數表決而被任意剝奪;
被統治者能夠實際參與公共決策。
如果只要行政、立法、司法在形式上分開,就算民主,那麼許多威權國家也可以設置三個機關,彼此掛上不同名稱,然後自稱民主。
地方自治也許不是民主的全部,卻是防止權力過度集中、讓人民就近參與政治的重要制度。說它不是民主的充分條件,不能反過來推論它與民主無關。
九、「洞悉人性」不能免除提出根據的責任
藍田先生認為,判斷一群人的人格,不可能依靠調查證據,只能依靠人性洞悉能力。因此,如果有人說最鐵桿統派多半是失敗者,他也不會要求對方舉證,只會憑自己對人性的理解判斷其錯誤。
我仍然不能同意。
「某人的一句話表現出嫉妒」可能是一種詮釋;但「某個政治群體大多是失敗者」「支持某種主張的人普遍具有法西斯人格」,已經不只是道德評價,而是對群體特徵與因果關係的經驗判斷。
既然是對群體的判斷,就應該說明:
觀察了哪些人?
如何界定「失敗者」?
什麼行為被判定為法西斯?
有沒有相反案例?
是不是只注意到符合自己印象的人?
人性洞察當然重要,但洞察不是一張可以免除檢驗的通行證。越是自信地宣稱自己能看透一群人的人格,越需要提防選擇性觀察與確認偏誤。
否則,統派可以憑洞察說台獨支持者都是失敗者;台獨支持者也可以憑洞察說統派都是失敗者。雙方都不必提出證據,剩下的便只有互相貼標籤。
十、關於中共的軍事能力與「美中雙簧」
藍田先生表示,他以前已經多次論證:中共在2007年便具備可靠的跨海占領及長期控制台灣能力;也曾用十五則留言論證「美中雙簧」。
我不要求藍田先生再把所有留言完整轉貼一次。但這類主張必須分成幾個問題:
一、中共是否具有攻擊台灣的意圖?
二、中共是否有能力對台造成嚴重破壞?
三、中共是否有能力渡海登陸?
四、中共是否能擊敗台灣軍隊並排除外國介入?
五、中共是否能長期占領及治理兩千多萬人口的台灣?
這五件事並不相同。
「具有飛彈打擊與登陸能力」不能自動證明「能夠可靠占領並長期控制台灣」。同樣地,中共過去沒有發動全面戰爭,也不能證明它沒有武統意圖。能力、意圖、成本評估與最後決策,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至於「美中雙簧」,它是一個解釋範圍極大的命題。如果美中競爭、科技管制、軍事部署、關稅制裁以及雙方公開衝突,全都被解釋成共同演戲,那麼這套理論就更需要提出可以被檢驗、也可能被證偽的標準。否則,所有反證都可以再被解釋為雙簧的一部分,理論也就失去了判別真假的能力。
這不是我故意考驗誰的恆心,而是任何重大事實主張都必須承擔的論證責任。
十一、我主張的不是「喜歡什麼都可以」,而是憲法不能取消人民作為主權者的地位
藍田先生把我的立場概括成「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這不是我的主張。
我從未認為,只要一次簡單多數投票,就可以不顧安全、少數權利、區域和平、既有法律關係與其他人民的正當利益,立即宣布改變國家地位。
台灣前途若要作根本改變,當然必須具備極高程度的社會共識,經過自由、和平、長期公開討論及嚴格的民主憲政程序,並且充分考慮兩岸人民、區域安全及國際社會的現實。
但是,「必須慎重決定」與「永遠沒有權利決定」,仍是兩回事。
憲法的功能是規範人民如何行使政治權力,保障權利並防止一時衝動;不是替歷史上的某一代人永久封存國家邊界,使後世人民只能接受,不能重新思考。
真正的民主憲法當然不是一張可以任意撕毀的紙;但真正的民主憲法,也不應成為死去世代統治活著世代的封條。
十二、結語:民主中國值得期待,但不能由此預限台灣的選項
我樂見中國民主化,也不否認民主中國可能大幅降低兩岸敵意,使統一重新成為一個可以自由討論的選項。
但是,民主中國之所以比中共中國值得尊敬,不應只是因為它用選票表達同一套領土要求,而是因為它懂得:
民主不只是自己有投票權,也包括承認別人不是自己的財產;
人民主權不只是多數人民的權力,也包括被統治者的自由同意;
國家統一可以是一種願望,卻不能預先成為另一群人民的義務。
中國人民有權支持統一,台灣人民也有權支持或反對統一。雙方都可以說服對方,但沒有任何一方可以先宣布:只有自己的答案屬於民主,對方選擇另一個答案便是反民主。
所以,我仍然維持原來的話:
民主中國的第一項考驗,不是它如何證明台灣應當統一,而是它能不能承認,統一必須出於雙方人民的自由同意。
沒有拒絕的權利,同意就只是服從;
沒有說不的權利,說是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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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 bill2026/09/09 11:32
版主說:「三、民主不只是多數決,還包括"誰有權決定誰"的問題」,版主如同很多台獨支持者們一樣顯然對於中華民國憲法所造成的「邊界問題」很反感,大家設想一下如果中國今天民主富裕如同美國日本一樣,還有多少台灣人支持台獨?國家不是情感共同體而是權力共同體,即使應該成為情感共同體的婚姻家庭出現離婚和親子不合的比例也並非極少數,權力共同體的國家更不可能有太多人在民主能維持情況下為了情感認同「寧死不降」堅持台獨到底,我認為中國民主化後大多數台灣人都願意放棄台獨。
版主說:「二、現行憲法不允許單方面行動,不等於民主永遠不允許改變」,事實是中共不垮則修憲不可能,中共垮後則修憲制憲沒必要,中國民主化後民主再也不能成為台獨的理由,在台獨與民主無關情況下堅持修憲制憲讓台灣獨立建國的理由何在?這只為了在「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藉口下滿足台獨死忠者「loser法西斯」的鹹魚翻身企圖和既有利益精英集團的「寧為雞口勿為牛後」權力算計。
版主說:「一、先把台灣定義為中國的一部分,不能算是完成了論證」,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台海兩岸是一個國家下兩個政治實體,版主把兩個政治實體硬變成兩個國家就是公然否定中華民國憲法,否定中華民國憲法竟應該修憲或重新制定新憲,無法修憲制憲卻想賣弄象牙塔理論搞台獨毫無意義,因為憲法高於一切法律政策以及所有言論。
最後再補充一下,反擊台獨原本應該是每天吹捧中國民族主義的人該做之事,五毛們碰到主張中國民主化言論就以弱肉強食歪理圍剿,真碰到台獨言論卻沒什麼反駁只會胡亂謾罵倒像故意替台獨提供正當性,所以我一直認為五毛與台獨有一種不約而同默契。
- 3樓. bill2026/09/09 11:25
(接續上一個留言)版主說:「但真正的民主憲法,也不應成為死去世代統治活著世代的封條。」我從未說過中華民國憲法千秋萬世永遠不准修改廢除,憲法可以修改廢除但憲法背後的民主原則無法修改廢除,這叫做「民主的自我防禦機制」,台獨主張無視於「民主的自我防禦機制」很容易變成民粹政治暴民政治,而暴民政治與暴君政治是一體兩面。
版主說:「十、關於中共的軍事能力與"美中雙簧"」,坦白講我確實不想再轉貼之前我曾發表的論證「美中雙簧」十五則留言,這已經不是我是否有恆心毅力的問題而是「裝睡的人叫不醒」的問題,願意思考的人看了我的十五則留言即使仍懷疑「美中雙簧」但至少也會懷疑美中關係並非主流媒體所說的對立,至於中共是否早在十多年前就有能力在沒有外國軍事介入前提下成功武統台灣正是經常出現在這部落格的五毛(例如貓靈子)最喜歡提及的問題,所以我也不重複轉貼相同內容為匪宣傳就看五毛是否願意告訴路過的台獨支持者們中共武統必勝必成。
版主說:「九、"洞悉人性"不能免除提出根據的責任」,這句話當然不可能完全錯誤但也不是完全正確,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之前我提到的「台灣女人崇洋」正是如此,這裡提到的台獨死忠者為「loser法西斯」亦是如此,我再補充一下,台獨死忠者「loser法西斯」的領導者是一群既得利益菁英,這些既得利益菁英主張台獨的心態是「寧為雞口勿為牛後」,例如賴清德現在是總統但統一後只能當台灣省長,基於政客追求權力本能當然傾向支持台獨反對統一,問題在於中國民主化後台獨真會比統一更有利於大多數沒權勢的台灣普羅大眾嗎?
版主說:「八、中央集權可以存在於民主國家,但三權分立不是民主的充分條件」,關鍵在於三權分立程度相同的國家中採行地方分權者是否比採行中央集權者更民主,據我所知採行中央集權者更民主,因為中央集權國家只要搞定中央政府權力制衡就更容易讓三權分立發揮制衡效果,而地方分權國家因各地區情況各異反而不容易讓三權分立發揮制衡效果,所以集權不等於極權,分權也不等於民主。
版主說:「七、擔心香港、新疆、西藏相繼獨立,是政治後果的考量,不是民主原理」,香港、新疆、西藏獨立如同台灣獨立一樣都違反了民主原則,沒受過殖民統治就沒有獨立建國民主正當性的原則一樣適用於香港、新疆、西藏獨立問題,之前我已在這部落格提過除了西藏還算有可能符合殖民主義以外香港、新疆都不算殖民主義,尤其香港非但不算殖民統治而且還比其他省分有更多權力優勢(雖然現在優勢大減但仍高於其他省分),即使西藏也未必符合殖民主義必須有進一步證據才能具有藏獨正當性。
版主說:「六、民主中國為什麼會自動取得否決台灣前途的權力?」,不是民主中國自動取得否決台灣前途的權力而是民主原則否定了台獨,否定了台獨不等於否定台灣人決定台灣前途的權力,正如同否定納粹不等於否定1930年代德國人選擇德國前途的權力,納粹專制當然遠高於台獨,但純粹以民主原則而論納粹與台獨具有相同反民主本質。
版主說:「五、蘇格蘭與夏威夷也不能證明"獨立違反民主" 四、加拿大案例恰好沒有證明"中央可以永遠否決"」,這兩段落已在前面留言反駁過所以不再重複回應。(未完待續)
- 2樓. !#@$%^&*()_+2026/09/09 11:18.
民進黨是自己替多數取消選擇。
2018年公投還算不算啊?



- 1樓. bill2026/09/09 10:08
出岫閒雲版主在這篇文章一開頭就說自己是勉強回應我的留言,言下之意是我最好不要留言免得他太麻煩,不想回應卻勉強回應當然是為了讓路過網友們相信自己文章觀點,版主這種心態問題太大了,版主認為路過網友們太愚昧容易被我蠱惑所以為了大家好不得不反駁我?或是版主不太想理會路過網友們卻不能不維護自己的學術菁英權威所以必須反駁我?我從這篇文章的最後面往前逐一反駁。
版主說:「民主中國的第一項考驗,不是它如何證明台灣應當統一,而是它能不能承認,統一必須出於雙方人民的自由同意。」我之前留言從未說過中國大陸人民可以單方面決定統一台灣,版主若非錯誤理解我的留言就是蓄意扭曲我的留言,所以我重複之前的留言內容:「假設中共垮台中國民主化實現,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台海兩岸同屬一國的前提下,台灣民意對台灣前途的決定權應解釋為"中國大陸人民不能否定台灣具有民主正當性繼續維持不同於中國大陸政權的中華民國(不是台獨)體制",也就是說繼續維持現狀既不台獨也沒統一」,這段留言內容仍強調台灣人可以繼續維持目前不統不獨現狀並沒有強迫台灣人必須接受統一,但台灣從未受過中國殖民統治所以台獨違反了民主原則,台獨不是民主選項的理由不是中華民國憲法而是所有憲法背後的民主原則,中華民國憲法可以修改也可廢除,民主原則無法修改廢除。
版主說:「雙方都可以說服對方,但沒有任何一方可以先宣布:只有自己的答案屬於民主,對方選擇另一個答案便是反民主。」民主原則可不是光由雙方協商就能成立,雙方協商只是民主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為雙方協商的結果有可能挑戰了「民主的自我防禦機制」,最明顯的例子就是1930年代德國人透過民主選舉選出希特勒當獨裁者,強調台獨違反民主不是基於大中國民族主義而是基於台灣從未受到中國殖民統治的事實,版主一直強調台灣人有權選擇台獨,其實台灣人確實可選擇一種方式獲得台灣獨立建國的民主正當性,這點之前我已提過,版主卻一再重複相同問題似乎很喜歡逼我重複轉貼相同言論,所以我將之前留言稍加修改再轉貼一次給路過網友們參考,台獨政府宣布修改中華民國憲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為兩個不同國家,這宣布違反民主原則,接著台海戰爭爆發後台灣迅速戰敗被中共統治,中共統治台灣只能靠屠殺必然符合殖民主義定義,由於中共屠殺違反民主的程度遠高於台獨政府修改憲法,所以等到中共垮台中國民主化後台灣就具備脫離中國獨立建國的民主正當性了,問題是台灣人能接受得了這方法嗎?不願選擇能讓台獨獲得民主正當性的方式是因為不想付出重大代價,然而堅持以違反民主原則方式搞台獨就不可能有民主正當性。
版主說:「國家統一可以是一種願望,卻不能預先成為另一群人民的義務。」請問西班牙阻止加泰隆尼亞獨立是不是西班牙預先設定加泰隆尼亞人有留在西班牙的義務?版主拿蘇格蘭和魁北克獨立當作獨立合乎民主的例子,卻不提大多數民主國家不准地方行政區獨立,嚴格講來哪天英國和加拿大修改憲法取消蘇格蘭和魁北克獨立公投的權力也同樣符合民主原則,因為蘇格蘭和魁北克獨立公投原本就不是百分之百符合民主原則,否則就會得出大多數民主國家不准地方行政區獨立是百分之百違反民主原則的荒謬結論,關鍵在於西班牙阻止加泰隆尼亞獨立是否比英國允許蘇格蘭獨立公投更符合民主原則,依據大多數民主國家不准地方行政區獨立來看阻止加泰隆尼亞獨立比起允許蘇格蘭獨立公投更符合民主原則,否則我們就會得出大多數民主國家都是半調子不完全民主的結論,台獨支持者們和版主認為大多數民主國家都是半調子不完全民主嗎?(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