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田先生這一輪回應(見附錄)很長,牽涉憲法、民主、自決、軍事、人性、學術與個人動機。為避免討論陷入枝節,我先把彼此真正的分歧說清楚。
我的主張從來不是「只要喜歡就可以獨立」,也不是「台灣現在就應冒險宣布獨立」。我關於統獨的主張主要有如下兩點:
一、台灣的政治前途,應由實際生活在台灣、承擔選擇後果的人民,經由自由、和平、審慎的民主程序決定。統一可以是選項,維持現狀可以是選項,其他安排也不能在人民表達意見以前便被永遠排除。
二、鑑於中國大陸的制度與社會網絡之繁複與束縛性,台灣獨立發展對整體台灣長期較有利,甚至對中國大陸也較有利。
相對於第一點,上述第二點比較是假言律令,而不是定言律令;比較是個人觀點,可作為幫助說服用的論點,而無關於基本權利。所以,第一點比較是需要優先辯護的觀點,第二點則不妨徐徐開展(也歡迎提出對立主張)。
相對於此處列出的第一點主張,藍田先生的主張卻是:統一是台灣唯一選項,而且是憲法已經規定的義務;即使中國將來民主化,台灣人民也沒有拒絕兩岸同屬一國的權利。
因此,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我是否喜歡台獨」,而是:一個民主制度,能否在投票以前就宣布台灣只能選擇統一?
一、憲法提到「國家統一前」,不等於人民負有支持統一的義務
藍田先生引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便推論「統一就是義務」。
這個推論跨越了好幾個沒有證明的步驟。
「國家統一前」首先是一種特定歷史背景下的憲法表述,用來建立兩岸分治期間的法律架構。司法院相關解釋所處理的,也是兩岸分治現實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留及人民權利義務如何特別規範。譬如釋字第710號所說,是「在兩岸分治之現況下」處理相關權利與正當程序問題,並沒有宣布每一位國民都負有支持未來統一的政治義務。司法院釋字第710號
「因應某種預期狀態而制定規範」,不等於「憲法已命令那個狀態必須實現」。正如「戰時條款」不等於人民有義務促成戰爭,「過渡時期規定」也不等於人民永遠不得重新決定過渡的終點。
更重要的是,憲法本身設有修憲程序。依照憲法程序主張修憲,正是在憲法之內行使民主權利,不是違反憲政。否則,一方面說憲法代表民意,另一方面又說人民不能依憲法程序改變憲法,豈不是把某一代人的決定永遠凌駕於後代人民之上?
「現行憲法具有法律效力」與「現行憲法中的所有政治想像都是永恆不可改變的民主真理」,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我承認,在現行體制之下,任何重大國家定位變更,都必須面對極高的修憲門檻與複決程序。但這只能證明改變非常困難,不能證明主張改變本身違反民主。
二、憲法的領土想像,不等於完整的政治現實
藍田先生認為,現狀就是「台海兩岸同屬一國」。但這其實是把特定憲法架構直接當成全部現實。
現實是:中華民國政府不統治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從未統治台灣;兩岸各有政府、軍隊、法律、貨幣、租稅、司法與出入境制度。中華民國總統與立法委員,由自由地區人民選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參加這些選舉,也不受台灣政府實際統治。《憲法增修條文》本身正是以「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的區分,回應這個分治現實。總統府:《憲法增修條文》
所以,我們可以說現行憲法仍保留一種「一國架構」;卻不能因此跳到「兩岸在政治現實上已經是一個共同民主國家」。
如果一個政治共同體實際上不存在共同政府、共同選舉、共同法律與共同政治責任,究竟憑什麼斷言,十幾億沒有受到中華民國統治、也沒有參與中華民國政治制度的人,當然具有決定台灣前途的權力?
這正是需要論證的問題,不能先把它寫進前提,再拿它當結論。
三、台灣不能類比為蘭嶼,更不能類比為私人住宅
藍田先生問:如果台灣可以選擇獨立,蘭嶼是否也可獨立?郭台銘或他本人是否可以宣布住宅獨立?
這個類比不能成立。
民主自決從來不是「任何一塊土地、任何一棟房屋,只要主人高興就可以成為國家」。它必須考慮:
是否形成具有歷史延續性的政治共同體;是否具有穩定人口、領域、公共制度和有效治理;是否有能力承擔共同決定的後果;其與原有國家的統治關係為何;是否存在長期、清楚而穩定的集體政治意志;以及能否透過和平協商處理權利、財產、安全與少數群體保障。
台灣有兩千多萬人口、完整政府、軍隊、司法、選舉、租稅及對外關係,而且已經由自身政府持續治理七十多年。蘭嶼則是現受中華民國政府有效治理、居民參與同一套選舉及公共制度的地方行政區;私人住宅更根本不是政治共同體。
把台灣比作一棟私人住宅,不是把民主問題簡化,而是把決定政治共同體邊界的複雜問題取消掉了。
我並不主張每一個地方都擁有無條件、片面的分離權。但是,「分離權不是無條件的」,不能推出「台灣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選擇權」。
四、沒有受過殖民統治,不代表不能主張改變國家關係
藍田先生一再追問:「台灣從未受到中國殖民統治,怎能宣布獨立?」
這是把「曾受殖民統治」誤當成政治分離唯一可能的正當性來源。
國際法對單方面分離的承認確實相當謹慎,並不表示所有地方只要公投就當然可以獨立。但民主政治所討論的範圍,比「殖民地解放」更廣。蘇格蘭並不是英格蘭的海外殖民地,英國政府仍與蘇格蘭政府簽署《愛丁堡協議》,同意舉辦合法、公開而且結果應受尊重的獨立公投。
加拿大最高法院對魁北克分離案的意見也不是「魁北克沒有受殖民,所以不准討論」,而是指出:單方面分離並非當然合法;可是,如果對清楚問題形成清楚多數,便會產生民主正當性,其他各方因而負有進行協商的義務。加拿大最高法院:魁北克分離案
這些案例都說明:成熟民主制度未必承認任意、片面分離,卻也不必把「永遠不准離開」當成民主原則。
民主的做法,是建立嚴格、和平、透明而負責任的程序;不是預先把某個選項定為犯罪或背叛。
五、波多黎各的例子恰好不能支持藍田先生
藍田先生說:「美國不允許夏威夷或波多黎各獨立,違反民主原則嗎?」
夏威夷是美國的一州,波多黎各則是美國領地,兩者的憲政地位完全不同,不能並列。而且「美國不允許波多黎各獨立」並不符合事實。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曾明確討論:國會可以透過立法,讓波多黎各人民以公投決定其與美國的關係;美國歷屆相關政策討論也把獨立列為可能的地位選項之一。
這不表示波多黎各可以不經程序、明天便自行宣布獨立;它表示民主國家可以同時堅持憲政程序,又承認人民有討論不同政治地位的權利。
這正是我所主張的:反對片面、草率、冒險的改變,不等於永遠取消改變的可能。
六、主張台灣可以選擇,並沒有「永遠否定統一」
藍田先生說,台灣拒絕兩岸同屬一國,就是「永遠否定未來民主中國與台灣統一的可能性」。
這也是邏輯上的錯誤。
承認台灣人民具有選擇權,不等於預先選擇獨立;同樣地,即使台灣選擇成為一個正常國家,也不表示未來永遠不能與民主中國建立邦聯、聯邦或其他緊密關係。兩個各自自主的政治共同體,仍然可以在雙方人民同意下締結更緊密的聯合。
真正「永遠否定一個選項」的,不是我,而是藍田先生。他主張無論台灣人民如何想,無論兩岸歷史如何發展,獨立都永遠不是合法選項。
我的主張保留統一的可能,也保留不統一的可能;藍田先生只保留統一。究竟哪一種立場比較尊重民主選擇,其實並不難判斷。
七、以戰爭和屠殺製造「獨立正當性」,不是可接受的政治推論
藍田先生設想:台灣先購買核武,引發中共進攻;台灣戰敗後遭中共屠殺;等中國民主化,台灣便因曾受殖民壓迫而取得獨立正當性。
這個思想實驗反而暴露出他論證的奇怪前提:彷彿台灣人民必須先遭到屠殺,才有資格決定自己的政治歸屬。
如果人民在遭到屠殺之後才有選擇權,那麼選擇權的來源究竟是人民,還是加害者?難道因為中共還沒有成功占領、殖民和屠殺台灣,所以台灣人民反而欠缺自主決定的資格?
民主正當性不應建立在「受害程度競賽」上。人民不必先成為殖民受害者,才有資格拒絕被一個從未統治自己的政權接管。
我反對台灣以核武或其他冒進方式引發戰爭,也正因如此,更反對以戰爭威脅預先封閉和平選擇。避免戰爭的合理方法,是雙方克制、協商並尊重人民,而不是宣布「因為對方會攻打你,所以你沒有說不的權利」。
八、「中共以前沒有打」不能證明它沒有武統意圖
藍田先生認為,中共早在2007年便有能力於外國不介入時攻下台灣,今天更可在一週內完成;之所以沒有進攻,是因為存在「美中雙簧」。
這裡至少包含三項需要證明的經驗命題:
第一,中共在2007年已具備可靠的跨海占領及長期控制台灣的能力;
第二,今天可以在一週內完成;
第三,美國與中共存在某種共同維持局勢的「雙簧」安排。
但藍田先生並沒有提出可以檢驗這三項命題的資料。
跨海登陸、占領城市、維持補給、壓制抵抗與防止外國介入,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可以發射大量飛彈」不等於「可以在一週內占領並有效統治台灣」。
尤其最新公開的美國國防部中國軍力報告,仍將兩棲侵台、火力打擊與海上封鎖列為解放軍持續發展、演練的不同選項,並把2027年描述為解放軍力求具備對台取得「戰略性決定勝利」能力的目標。這至少與「2007年早已有把握攻台成功」的斷言存在明顯張力。
我也沒有說,《反分裂國家法》單獨就能證明中共必然在某年發動戰爭。但是,一個政權制定使用「非和平方式」的法律,長期擴張對台軍事能力,並反覆演練封鎖、打擊和進攻方案,當然可以成為判斷威脅的證據之一。
法律文字不能單獨證明一切;卻也不能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自稱民主不可信,就推論中共所有公開威脅都不可信。判斷可信程度,還要看軍事部署、資源投入、實際演習與政治行動是否相互印證。
至於「美中雙簧」,如果任何美中衝突都可以解釋為演戲,任何合作也可以解釋為雙簧,甚至缺乏證據本身又被說成雙簧成功的證明,那麼這個理論就沒有可能被事實推翻。不能被任何事實推翻的說法,也同樣不能由事實證明。
九、政治討論不是學術論文,但仍不能免除舉證責任
藍田先生說,他稱鐵桿台獨支持者為「loser法西斯」、稱「台灣女人崇洋」,都是由觀察事實、洞悉人性所得,不可能有證據,也不需要證據。
這種說法真正的問題不是「不夠學術」,而是它讓任何偏見都可以被包裝成洞察。
如果有人說:「我長期觀察統派,發現最鐵桿的統派都是失敗者,所以我稱他們為loser法西斯。」藍田先生會接受這是「洞悉人性」,不必提出證據嗎?
如果不能,就不能只在自己批評他人時宣布免除舉證責任。
政治討論當然不必處處使用艱深術語,但「平易近人」不等於「可以沒有證據」。越是對龐大群體作出負面概括,越需要說明觀察範圍、判斷標準和可能反例。否則,那不是常識,而是把個人印象升格為不准質疑的真理。
「法西斯」也不是一般性的罵人詞。它至少涉及極端民族主義、領袖崇拜、暴力動員、壓制反對者、取消多元政治及個人權利。若只因某些人支持台灣獨立,便稱之為法西斯,那麼支持蘇格蘭、魁北克或其他地方獨立的人是否也一律是法西斯?
若不是,就必須提出更具體的判準,而不是以「我看透了他們的人性」作結。
十、討論動機可以,但動機推測不能取代論證
我從來沒有說政治討論絕對不能談動機。政治人物的利益、誘因、權力位置,當然都可以研究。
問題是,對動機的判斷仍然需要證據,而且即使對方動機不純,也不能因此證明他的命題錯誤。
假使一位貪污政客說「地球繞著太陽運轉」,他的品格不會使這句話變錯。反過來,一位人格高尚的人提出錯誤政策,其善良也不會使政策變得正確。
藍田先生把我比作祖大壽或吳三桂,又以黃平先生替文章按讚,推論我內心期待中國四分五裂。這不是分析動機,而是連坐式推論:
某人支持我的文章;
某人可能具有某種立場;
所以我必定具有相同的隱藏動機。
照這個標準,任何文章只要被某個極端人物按讚,作者便要為對方所有思想負責。這顯然不合理。
「瓜田李下」是一種提醒人避免嫌疑的倫理勸告,不能成為判定他人有罪的證據。更不能要求一個人為了避免被懷疑,就放棄自己經過思考所得的政治主張。
十一、地方分權不等於民主,但三權分立也不是民主的全部
藍田先生說,我把中央集權與專制極權混為一談,並認為民主與極權的區別只在三權分立。
我其實從未說「只要地方分權,就一定民主」。地方政府同樣可能專制;中央集權國家也可能具有民主制度。這一點並無爭議。
但是,從「地方分權並不充分」不能推出「權力集中與民主毫無關係」。
民主至少涉及自由選舉、政治競爭、言論結社自由、司法獨立、權利保障、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三權分立是重要機制之一,卻不是唯一標準。英國等議會民主體制,行政權與立法多數之間便不是嚴格分立,不能因此說它們不是民主。
地方分權之所以值得討論,也不是因為它能自動產生民主,而是因為分權可能降低單一中央權力控制全部社會資源的能力,為地方自治、制度試驗和多元社會保留空間。它不是民主的充分條件,卻可能是制衡權力的一項制度條件。
把「可能有助於民主」改寫成「等於民主」,再加以反駁,並沒有回應我的原意。
十二、沒有逐次回應,不等於理窮詞盡
網路討論中,任何人都有權判斷哪些問題值得回應,也有權停止重複已經失去共同前提的爭論。
如果「沒有回應」本身便證明無法反駁,那麼只要一個人不斷提出新問題,對方就永遠必須作答;否則便算認輸。這不是辯論規則,而是一種無限追問策略。
真正有效的判斷方法仍然是:原命題有沒有證據?推論是否成立?是否正面處理反例?
至於我使用某些抽象概念,目的不是賣弄學術,而是區分容易混淆的事情。例如:
憲法效力不等於永恆政治義務;
領土主張不等於實際統治;
反對片面分離不等於永遠禁止選擇;
討論動機不等於可以用動機取代論證;
地方分權不等於民主,但也不等於與民主無關。
如果把這些區分一概稱為「學術象牙塔」,剩下來的所謂常識,往往只是未經檢查的直覺。
十三、結語:民主中國的考驗,不是能否換一種理由要求統一
我願意再次說明:我沒有主張台灣應立即宣布獨立,也沒有主張分離權可以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台灣任何重大政治選擇,都必須考慮和平、安全、程序、少數權利及區域後果。
但是,這些慎重條件不能被偷換成「統一是永遠不可拒絕的義務」。
如果未來中國真正民主化,中國人民當然可以表達希望統一的意願,台灣人民也可以重新評估兩岸關係。民主中國愈自由、法治愈健全、愈尊重人權,台灣人民願意親近它的可能性自然愈高。
可是,希望統一不等於有權命令統一;中國人民有表達統一意願的權利,不等於擁有替台灣人民作最後決定的權力。
民主真正困難之處,就在於接受別人可能作出自己不喜歡的選擇。
如果中國民主化之後仍然宣稱:「你可以自由選擇,但不可以選擇不與我同屬一國」,那麼改變的可能只是統治者及制度形式,沒有改變的仍是大一統民族主義凌駕人民同意的政治邏輯。
所以我仍然維持原來的說法:
民主中國的第一項考驗,不是它如何證明台灣應當統一,而是它能不能承認——統一必須出於雙方人民的自由同意;沒有說不的權利,說是也就失去了民主意義。
附錄(我貼“中國民主化也不能預定統一為唯一選擇——再回應藍田先生”一文,藍田先生回應如下):
“這篇文章回應我所針對的觀點其實之前已被我這部落格重複過很多次,出岫閒雲版主一直都沒回應直到現在才一次寫一整篇文章回應讓人感覺版主只有被逼到不得已才會有所回應,我從這篇文章的最後面往前逐一反駁。
版主說:「九、結語:民主中國的第一項考驗,是能否容許台灣說不」,版主似乎很喜歡讓我重複相同言論因為版主總是重複已被反駁掉的言論,所以我把之前的留言再重複一遍。版主強調「統一不是義務」是搞錯了,因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而論統一就是義務,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憲法高於一切法律政策和政客言論當然也高於一般人言論,若台獨支持者們強調民意高於憲法就必須修憲,否則憲法就是民意,只要不修憲則「統一不是義務」這句話就會被中華民國憲法否定掉,出岫閒雲版主和台獨支持者們可以強調無法修改憲法是因為中共威逼壓迫不得已所致,然而台獨支持者們這種強調的效力依然低於憲法,出岫閒雲版主和台獨支持者們可以向上帝控訴中共閹割了台灣想修憲的民意,但純粹從民主憲政角度來看「統一不是義務」這句話就是錯了。如果版主和台獨支持者們想強調中國民主化後中國人民和新政府應該依循民主原則允許台灣獨立,我也必須強調台灣獨立是改變現狀而維持中華民國憲法的統一義務才是維持現狀,中華民國憲法的現狀就是台海兩岸同屬一國,同屬一國想變成兩國必須拿出合乎民主原則的理由,現在台獨支持者的理由是中國極權容不下台灣民主,台獨支持者在中國民主化後執意改變現狀有正當理由嗎?難道屆時台獨支持者的理由是「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版主所謂的「中國大陸人民不能決定台灣未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下台海兩岸同屬一國的前提只能解釋為「中國大陸人民不能決定台灣是否應該維持不同於中國大陸極權的中華民國(不是台獨)民主體制」,版主把「中國大陸人民不能決定台灣未來」解釋成「中國大陸人民不能否定台灣獨立可能性」就是違反民主原則,台灣人現在能以民主為由拒絕台海兩岸同屬一個政府但沒理由拒絕台海兩岸同屬一國,因為拒絕台海兩岸同屬一國就是準備永遠否定掉未來中國民主化後台海兩岸統一的可能性,永遠否定掉未來中國民主化後台海兩岸統一的可能性就是違反民主原則,美國不允許夏威夷或波多黎各獨立違反民主原則嗎?大多數歐美民主國家不允許地方行政區獨立建國違反民主原則嗎?至於中國民主化後台灣獨立會比現在更沒有民主正當性,台灣從未受到中國殖民統治怎能宣布獨立建國?
版主說:「八、我反對冒進,也反對以戰爭威脅取消民主選擇」,台獨的問題不在於「永遠沒有選擇權」而在於違反民主原則,台灣從未被中國殖民統治有何理由建立台獨民主正當性?我想到一個讓台獨建立民主正當性的方法,假設美國願意將核武賣給台灣然後台灣也公開宣布願意買下核武,這宣布已經越過中共武統紅線但不像修改中華民國憲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為兩個不同國家一樣違反民主原則,接著台海戰爭爆發後台灣迅速戰敗被中共統治,中共統治台灣只能靠屠殺必然符合殖民主義定義,等到中共垮台中國民主化後台灣就具備脫離中國獨立建國的民主正當性了,問題是這方法是台灣人能接受得了嗎?
版主說:「七、"中共十多年前沒有動手"不能證明它沒有武統意圖」,強調「中共十多年前沒有動手」是因為早在2007年中共已經具備在外國不軍事介入前提下成功武統台灣的能力,2007年和現在的差別在於中共武統成功的時間已由一個月以上縮短到一周之內,拿《反分裂國家法》證明中共想武統是很可笑之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稱中國是民主國家難道可信嗎?全世界主流媒體政客所宣稱的關於中共武統台灣企圖幾乎被當成絕對真理卻是洗腦謊言,談到這裡大概多數人覺得我是瘋子正如同我談「美中雙簧」會被當成瘋子的情況一樣,中共武統台灣與「美中雙簧」息息相關,事實不是美國保護台灣免遭中共武統而是美國可逼迫中共不得不武統導致其極權體系瓦解,只要美國公開宣布不干涉中共武統就能逼迫中共必須立即展開武統,然後中共只能靠屠殺統治台灣,屠殺台灣人的資訊由全世界各國流入中國內部引發七十多年來人民對中共的積怨讓洗腦失效進而摧毀極權體系,不過在「美中雙簧」下美國歷屆政府都不會如此做,到了2030年代美國菁英階層甚至有可能進一步強化「美中雙簧」來維繫美國菁英(不是為了一般美國人民)的全球霸權,中共終將垮台而「美中雙簧」也終將消失,但不會發生在眼前。
版主說:「六、"台獨法西斯"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學術概念」,我對於版主賣弄學術名詞很不以為然,這是政治討論不是學術討論,政治討論的名詞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意義而不是學術象牙塔的定義,我依據長期觀察結果認為最鐵桿的台獨支持者是「loser法西斯」,這觀察結果如同之前我所說的「台灣女人崇洋」一樣都不是由調查證據來決定而是由透過事實洞悉人性來決定,如果路過的台獨支持者們和版主堅持要我提出調查證據,答案是沒有,但這事實原本就不可能有證據也不需要靠證據來證明,因為人性善惡無法靠AI分析出來。
版主說:「五、不逐次回應,不等於無法反駁」,我在此留言正如同版主寫文章一樣都是給所有路過網友們看而不是給一個人看,網友們會判斷我的留言是不是無理到不值得版主回應,網友們也會判斷版主不回應我的留言是不是無法反駁理窮詞盡,帶有學術菁英傲慢心態的版主總喜歡把簡單幾句話就能講清楚的常識變成一堆學術象牙塔理論,真正談論學術應該盡量以平易近人語文闡述思想避免晦澀艱難用語,只有在無法以平易近人語文闡述時才會運用學術抽象理論,我認為版主一系列文章只是利用抽象理論掩蓋掉政治思想的違反常識之處而已。
版主說:「四、"台獨違反民主原則"需要證明,不能只靠重複」,「台獨違反民主原則」已如前面留言所述,我舉個簡單例子,假設蘭嶼想脫離中華民國獨立建國是否違反民主原則?郭台銘(或是我)也可宣布自己的住家脫離中華民國獨立建國,然後郭台銘(或是我)自命為總統並要求中華民國給予外國元首禮遇,這看起來像笑話但可反映出獨立建國不是「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否則有錢有勢的人都可以宣布自己住家獨立建國自命為總統甚至皇帝。
版主說:「三、藍田先生的"對稱提議"其實並不對稱」,版主強調台獨與"對稱提議"差別在於「可以選擇」與「必須服從」,我的"對稱提議"並非「必須服從」而是必須合乎憲政原則,中華民國憲法就是統一憲法,台獨必須修憲而修憲必須合乎民主原則,台灣從未被中國殖民統治所以沒有合乎民主原則的修憲理由,所以台獨也不是「可以選擇」的選項。
版主說:「二、我是不是祖大壽或吳三桂,不是有效的論證」,這不是論證的問題而是人性善惡判斷的問題,如果連人性善惡判斷都要靠學術論證,如同電影魔鬼終結者劇情的AI掌控人類就會出現,AI學術論證能力高於人類的時代已經來臨了,只懂得迷信學術論證權威的人終將被AI淘汰掉,談政治不可能不去質疑對方言論的動機,版主一面要求大家不可質疑自己是吳三桂又一面極為偏執批評中國還宣稱是為了中國著想,這是一種古代官員面對百姓時自視為父母官的威權心態(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版主要不要問問路過網友們(五毛除外)認為版主比較像祖大壽或吳三桂?
版主說:「一、黃平先生說過什麼,不能證明我心裡想什麼」,所謂賢者應避瓜田李下之嫌,版主的言論就是我在前面所說的打擦邊球,版主強調權力下放、聯邦化降低專制中央集權是將集權與極權混為一談,地方分權不等於民主而中央集權也不等於專制極權,民主與極權的分別不在於地方分權而在於三權分立,中央集權只要有三權分立也是民主,地方分權若無三權分立也會變成極權專制,不斷向網友說教傳教宣揚民主ABC大道理的版主為何竟然不懂如此簡單道理? 版主說:「藍田先生這一輪的回應(見附錄),已經從討論我文章中的明文論點,轉向推測我沒有明說的所謂"真正動機"」,談政治不可能不去談個人動機,版主不准別人質疑自己動機如同要求別人無條件相信自己偉光正,即使談學術涉及個人動機少於談政治也不代表談學術可以完全無視於個人動機,版主不談動機是書呆子真糊塗還是類似政客裝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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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_+2026/09/08 18:22.
你國的「2018年中華民國
全國性公民投票」
還要不要執行?
反空污
反燃煤發電
反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
國中小不實施同志教育
非民法保障同性共同生活
廢止電業法非核家園條文



- 2樓. bill2026/09/08 16:53
(接續上一個留言)版主說:「可是,希望統一不等於有權命令統一;中國人民有表達統一意願的權利,不等於擁有替台灣人民作最後決定的權力。」這句話之前已被我反駁過,但為了避免版主重複混淆觀念所以我再重複一次,台灣民意對台灣前途當然有決定權,但這決定權應解釋為「中國大陸人民依照民主原則不應否定台灣具有權力繼續維持不同於中國大陸政權的中華民國(不是台獨)體制」,然而台灣民意對台灣前途的決定權不包括否定中華民國憲法框架的台海兩岸同屬一國前提,中國民主化後台灣人可以繼續維持現狀不統不獨但堅持台獨就違反了民主原則,再重複一次,台獨不包括在民主選項之內,台獨與民主原則是兩不相容。
版主說:「但是,這些慎重條件不能被偷換成"統一是永遠不可拒絕的義務"。」版主提出波多黎各獨立有可能,這點或許是我搞錯了,但我知道夏威夷獨立不被美國憲法允許,版主不提夏威夷獨立是不是避重就輕,事實是大多數民主國家都不允許地方行政區擁有獨立建國的權力,類似英國允許蘇格蘭獨立公投只是少數例外,而且這少數例外中有一些國家也逐漸緊縮地方獨立建國的憲法空間,例如加拿大就在憲政體制上加大對於魁北克獨立的抑制,所以版主反對的「統一是永遠不可拒絕的義務」對於大多數民主國家來講就是阻止地方獨立導致國家分崩離析的原則。
版主說:「十一、地方分權不等於民主,但三權分立也不是民主的全部」,即使中央集權只要徹底實施三權分立也是民主國家。
版主說:「如果有人說:"我長期觀察統派,發現最鐵桿的統派都是失敗者,所以我稱他們為loser法西斯。"藍田先生會接受這是"洞悉人性",不必提出證據嗎?」我確實不會要求這個被假設出來的人提供證據,因為關乎人性善惡的事情原本就不可能靠證據更不可能靠調查,我只會依據人性常識判斷這個被假設出來的人判斷有誤,這是關乎人性善惡的問題,判斷一個人的品格不能靠調查證據不能靠AI分析只能靠人性洞悉能力。
版主說:「八、"中共以前沒有打"不能證明它沒有武統意圖」,關於中共在2007年已具備可靠的跨海占領及長期控制台灣的能力這點,我之前已轉貼很多次篇幅不短的留言,版主希望我再轉貼一次嗎?關於美中雙簧這觀點,我之前已在版主某篇文章中連續轉貼15則不短的留言,版主希望我再轉貼一次嗎?這就是我對於版主很反感的地方,我轉貼那些留言時版主都不理不睬,現在卻要我轉貼好像故意考驗我的恆心毅力。
版主說:「四、沒有受過殖民統治,不代表不能主張改變國家關係」,前面已說過沒有受過殖民統治而能進行獨立公投是民主國家的少數例外而非民主原則,那些少數例外也是透過中央政府認同,蘇格蘭獨立公投事先獲得英國政府認同,台獨支持者們會承認台灣獨立公投必須事先獲得未來民主新中國政府認同嗎? 這次回應沒有針對版主文章的每個段落,因為我覺得版主這篇文章觀點重複太多所以只需要針對關鍵之處回應即可。
- 1樓. bill2026/09/08 16:05
我從這篇文章的最後面往前逐一反駁。
版主說:「民主中國的第一項考驗,不是它如何證明台灣應當統一,而是它能不能承認——統一必須出於雙方人民的自由同意;沒有說不的權利,說是也就失去了民主意義。」之前我的陳述可能不夠完整容易引起誤解所以重複詳細解釋一下,假設中共垮台中國民主化實現,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台海兩岸同屬一國的前提下,台灣民意對台灣前途的決定權應解釋為「中國大陸人民不能否定台灣具有民主正當性繼續維持不同於中國大陸政權的中華民國(不是台獨)體制」,也就是說繼續維持現狀既不台獨也沒統一,但重點不是沒統一而是沒台獨,因為中華民國憲法不是台獨憲法而是允許緩慢實現統一的憲法,台獨死忠者要改憲法或制定新憲支持獨立建國的堅持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合乎民主原則:民主新中國民意接受台獨(如同英國允許蘇格蘭舉行獨立公投),我不能說這情況的機率等於零所以台獨合乎民主原則的機率也不等於零,但在中國民主化後中國民意允許台獨合乎民主原則的機率微乎其微,這道理很簡單,此例一開香港獨立新疆獨立西藏獨立紛至沓來,台獨支持者們和出岫閒雲版主在此情況下若繼續堅持台獨不僅沒有民主正當性更沒有現實可能性,現在大多數支持台獨者的心態都是為了民主必須拒絕中共極權,中國民主化後還要繼續堅持台獨有何理由?屆時繼續堅持台獨就必須先否定掉中華民國憲法框架台海兩岸同屬一國的前提,請問在中國以民主化前提下有何民主正當性去否定掉中華民國憲法框架的台海兩岸同屬一國?沒民主正當性卻堅持否定掉中華民國憲法框架的台海兩岸同屬一國難道不是「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如果還有台獨支持者堅持民意高於憲法,如同版主這篇文章的標題「憲法不是取消民主選擇的封條」,我必須強調「真正的民主憲法絕不可能變成取消民主選擇的封條」,反倒是不把憲法當一回事的所謂民主選擇一定是假民主的民粹政治暴民政治,台獨支持者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反民主嗎?若是,台獨支持者本身才是真正的反民主。
版主說:「如果中國民主化之後仍然宣稱:"你可以自由選擇,但不可以選擇不與我同屬一國",那麼改變的可能只是統治者及制度形式,沒有改變的仍是大一統民族主義凌駕人民同意的政治邏輯。」無論中國民主化之後或之前真正否定台獨正當性者從來就不是中共而是民主原則本身,中共極權反民主原本就不可能否定台獨的民主正當性只能以武力阻止台獨變成事實,反台獨不是站在中共立場講話也不是站在大中國民族主義立場講話而是站在民主原則的立場,這無關乎民族主義或什麼歷史傳統大一統而是民主原則本身無法在沒有殖民統治情況下認同台獨,簡單地講台獨真正的敵人不是中共不是中國民族主義而是民主原則,中共會垮台而中國民族主義未來也會如同其他民主國家例如英國法國一樣逐漸由極端轉為遵循民主的正常情感,但做為普世價值的民主原則是台獨無法跨越的門檻,若在沒有殖民統治情況下也可獨立建國,郭台銘宣布自己住宅獨立建國真會變成事實。(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