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ga先生:
你問,我所提出的「台灣脫離大陸社會的羈絆會發展得更好」與「民主主義重於民族主義」,是否經過檢驗。這個問題可以討論,但「偉大的書呆子」之類的稱呼,並不能增加論證的效力。
我的回答很明確:我的主張當然也應接受檢驗。我沒有要求別人的言論必須接受質疑,卻讓我自己的觀點免於被質疑。
不過,要把這裡的話說清楚,首先必須區分不同的主張,以及不同的檢驗方式。
一、接受檢驗,不等於說:論點未經證明就不得發言
我說「任何人提出的民族大義、文化使命或歷史必然,都應接受檢驗」,意思是:這些說法不能只因為冠上崇高的名稱,就要求人們無條件相信與服從。
人們可以提出尚未充分證實的假說、判斷與理想;但提出之後,應說明理由、回應反證,並在必要時修正。
因此,「可以發表」與「值得接受」是兩回事;「值得討論」與「足以要求他人犧牲」又是兩回事。
尤其當某種民族大義要求人民交出自由、承受戰爭,甚至犧牲生命時,提出者更有責任交代: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必要?代價由誰承擔?有沒有其他選擇?
二、關於台灣的發展,我願意接受具體的比較
「台灣脫離大陸社會的羈絆會發展得更好」,如果不加限定,確實過於籠統。
我願意在後續討論中試著把這個判斷說得更精確:台灣若能維持自主決策,降低受到中共政治控制與脅迫的程度,比較有條件維護民主生活,並依自己的需要選擇發展道路,就會如何如何。
這是一個可以接受經驗檢驗的判斷。我們可以討論:自主性增加或減少,對政治自由、公共討論、經濟韌性及生活安全產生什麼影響?也必須考慮轉型成本與可能風險。
我並不主張,與中國有任何交流都會使台灣變差,也不認為只要減少聯繫,一切問題就自然解決。文化交流、商業往來與政治支配,不能混為一談(當然也未必是毫無關聯)。
如果證據顯示某種交流有益,應當承認;如果某種依賴削弱自主,也應當指出。我的判斷可以修正,但不能僅用一句「你有沒有檢驗」,就當作已經完成反駁。
三、民主主義重於民族主義,是需要論證的價值立場
「民主主義重於民族主義」主要是一個規範性主張(normative statement),其是非不能用一場戰爭的勝負直接判定。
它所回答的是:當民族目標與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政治選擇發生衝突時,應當優先保障什麼?
我的理由是,民族目標的提出、解釋與執行,都應受到人民的授權與監督。不能由某個政黨或領袖宣布自己代表民族,便取得取消人民權利的資格。
這個立場當然也要接受批判:它是否前後一致?能否公平適用於不同群體?是否忽略少數者的權利?在具體情況下如何實踐?這些都可以討論。
但「民主優先」不等於任何分離主張都自動正當。分離與統一,都必須考察程序、權利、歷史關係及對他人的影響。(民主並不必然導出分離主張)
四、南北戰爭不能只用「利益受損」來理解
你對林肯主張聯邦永久性、反對單方面退出的概述,大體有根據。他確實提出了歷史與憲政理由,而不只是宣布自己有實力。
但把這些理由概括成「簽了賣身契」,便略去了國家政治契約是否容許單方面解除的實質爭論。
同樣,把南方分離寫成關稅與蓄奴「利益受損」,也需要追問:這是誰的利益?
關稅確實曾引起南北衝突;但南卡羅來納州1860年的分離理由宣言,明確以奴隸制度受到威脅為核心。不能把較早的關稅危機,與當時分離的直接理由等量齊觀。
奴隸主希望保有奴隸,是利益;被奴役者希望取得自由,也是必須納入的權利。不能只站在財產所有者的立場,就把維護奴役說成一般的利益自保。
所以,你問我誰「在理」,我的回答是:在維護奴隸制度這件事上,南方分離派缺乏正當性;林肯維護聯邦的主張也有可以討論的憲政理由。這不表示林肯所有言行都正確,更不能由此推出,任何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用武力維持統一。
若要把南北戰爭類比到兩岸,就必須另外證明兩者在政治關係、歷史形成與權利爭議上具有哪些相關的相似性。引用林肯,不能代替這一步論證。
五、勝利可以決定局勢,不能單憑勝利證明道理
你說:「林肯贏了,贏了之後,你說什麼都對,都有理!」
這句話混淆了兩件事,一是:勝利者比較有能力建立秩序、傳播敘事;另外一件事是:勝利者的主張是否因此正確。
前者可以是對權力運作的描述,後者卻不能由前者推出。
倘若南方勝利,難道奴隸制度就因此變得正當?倘若一個侵略者成功征服鄰國,難道侵略就因此有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已經承認:勝負之外,仍然需要判斷標準。
政治當然涉及實力。缺乏實力,正當目標也可能無法實現。這是必須面對的現實。但「有沒有能力實現」,與「值不值得實現」,不能互相取代。
六、如果一切只看實力,你也不能再用道理反駁我
你最後說,民族大義等冠冕不須檢驗,只須檢驗實力。
如果這只是說強者經常免於問責,我們可以討論這種現象;如果你認為強者本來就無須接受檢驗,那便是在替權力免責。
而且,假如實力真是唯一標準,你又何必援引林肯的憲法論證,或質問我的觀點是否經過檢驗?直接比較誰有能力迫使對方服從就夠了。
你既然提出理由、尋找反例、要求檢驗,就已經在實際討論中承認:論證仍然有意義。
我願意接受這個要求,也請你採用同樣的標準。你可以指出我的證據不足、推論有誤或原則不一致;但「贏了便有理」,無法完成其中任何一項工作。
我的主張可以被批評、修正,甚至推翻。民族大義、文化使命與歷史必然,也應如此。任何主張都不應只靠名稱的崇高,或提出者的強大,就取得免受質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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