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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愛貓走失,協尋海報到處張貼,經環境保護局查獲,處以某甲新臺幣1200元之罰鍰之問題研究
2015/06/1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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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因愛貓走失,爰製作協尋海報到處張貼,經新竹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以A函處以某甲新臺幣1200元之罰鍰。某甲隨即檢附報案證明,主張愛貓確實走失,因思貓心切,請政府將心比心,從寬處理。環保局復以B函,以「經台端所提出之理由,固堪憐憫,惟台端之行為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本局處以最低額之罰鍰,應屬相當」為由,仍處以1200元罰鍰。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重複處分?何謂第二次裁決?(5%

2.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分標準何在?上開環保局之B函係屬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抑或全新之行政處分?(10%

3.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別實益何在?本題中,某甲應就環保局之A函或B函請求救濟?(10%

答:

擬答:

(1)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定義:

  係指行政機關作成一行政處分後,未經重新審酌,就同一事件再行作成完全相同之行政處分;

  第二次裁決係指行政機關作成一行政處分,惟經重新審查後,認為原行政處分並無違誤,而就同一事件再行作成相同之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別標準在於:

  行政機關再行作成相同內容之行政處分時,有無經過重新調查事實證據,進行重新審查與判斷。重複處分並未經過行政機關之重行考量,僅是重申前一行政處分之內容而已,性質多被認為係觀念通知;

  第二次裁決則為行政機關重行審查後,重新為實質的決定,作成新的行政處分,只是內容與前一行政處分相同而已。必須注意的是: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均未變更前一行政處分所規制之內容,如有變更,則為一全新之行政處分。

 

題示環保局之B函,係重行考量某甲所提新證據與新理由之陳述,認為某甲固堪憐憫,但罰鍰已屬最低額,仍處以與A函相同內容之處罰。可見環保局之B函係經重新考量後,作成相同內容之處分,應屬第二次裁決無疑。

(3)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別實益在於:

  後一處分得否為行政爭訟之標的,以及訴願提起期間之計算。按重複處分並未經行政機關重行審查,僅為前一行政處分內容之重複說明,其本身並不發生對外規制之法律效果,屬觀念通知之性質,自非提起訴願之客體,仍應以前一處分為爭訟的對象,是訴願提起期間之計算,應自前一行政處分生效時起算;第二次裁決之內容雖與前一行政處分相同,然已經行政機關重行審查,作成實質決定,是第二次裁決本身即屬行政處分性質,對此第二次裁決提起訴願期間之計算,自應從第二次裁決生效後開始計算。

如前所述,題示B函性質既屬第二次裁決,其本身即為行政處分,是某甲應就B函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