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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園的涼亭內,發現剛出生之棄嬰A女而前往處理。依現場的資料,僅知A女之父母為外國人,但無從查知姓名
2015/06/20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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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市之社會局人員接獲民眾報案,在公園的涼亭內,發現剛出生之棄嬰A女而前往處理。依現場的資料,僅知A女之父母為外國人,但無從查知姓名。

請依相關規定說明:

A女之(一)國籍認定?(5分)

         (二)出生地之認定(5分)

         (三)其姓及名字之決定(5分)

         (四)若日後,生父辦理認領之準據法規定。(10分)

【擬答】:

茲分述說明如下:

(一)A女之國籍認定:

1.依據國籍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4)歸化者。

2.依現場的資料,僅知A女之父母為外國人,但無從查知姓名,依據「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規定,若經地方社會福利或警政單位查證後,確實無從得知其父母,則得認定為無依兒童,並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得依上述國籍法第2條第3款屬地主義,認定具我國固有國籍。

(二)A女出生地之認定:

依據戶籍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之縣市為其出生地。

(三)A女姓及名字之決定:

1.依據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2.又同法戶籍法第29條規定,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因此,本案A女若被認定為無依兒童,其姓氏依監護人之姓登記,名字由監護人決定。

(四)生父辦理認領之準據法規定:

1.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2.同條第3項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3.因此,本案日後生父辦理認領A女之準據法規定,依認領時生父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同時認領之效力,依生父之本國法。

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規定,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同時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加以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