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夫外遇 妻錄下口交聲…不算通姦
林姓婦人錄下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口交」的聲音,向台北地檢署控告丈夫與女同事通姦,檢方雖不採信被告的辯詞,但認為口交雖然算性交,但是通姦罪仍強調「姦」字,而口交不算是「姦」,因此不予起訴林女的丈夫及其女同事。
有一個法律專家在我一個朋友關於此一案件的噗文中表示:「從以前到現在,所有司法的實務見解,從不認為口交成立通姦罪。」由此可見,無論在司法實務或法律制定,當中的「知識」都認同說,「口交」不算「姦」這段意見是真的,且是明證的,而這段話也在司法實務和法律制定當中,取得了論述權力。
想了一想,這司法實務和法律制定中的「知識」,大概對「性交」和「姦」有這樣的區別:雙方只要其中一方有以性器官跟對方接觸,就算是性交,但只有雙方都以性器官彼此接觸者,才算是姦。大概,在司法實務的見解裡頭,嘴巴在生物功能上不是性器官,而是飲食的器官,所以才認為口交不算是姦。
可是,這種可能存有的認知,卻可能跟庶民的想法有落差,例如,這個案件的幾個網路讀者,都認為這樣子的口交居然不算是姦,認為太扯了,也批評檢察官腦袋裝水泥,有的還諷刺說,檢察官的老婆若也跟人做這樣的「表演」,希望那位檢察官也接受,這固然是沒有司法實務經驗的知識,但庶民就是會這樣想。
這刑法第239條的立法者,還有司法實務界領域的知識系統,對於配偶跟人通姦的認知,顯然就僅止於「弟弟跟妹妹的互動」而已,但是日常生活領域中,別說口交、愛撫私處了,可能連配偶跟異性外人牽手、嘴對嘴親吻、舌吻,有些人都會認為是通姦了,兩個領域的知識系統,有如此大的歧異,可是卻沒有溝通。
如今在台灣社會裡,對於配偶跟人通姦的認定,司法實務經驗算是掌握了論述權力,配偶跟人通姦的認定只有司法實務經驗說了算,日常生活領域之庶民所說的都不算。這樣看起來,以後要跟配偶以外的人發展超友誼關係,只要謹守「不從事弟弟跟妹妹的交流互動」之原則即可,其他的就都不會構成犯罪了。
除了不要有弟弟跟妹妹的交流互動外,另外還要注意的,就是不要涉及其中一方以詐術、催眠術、暴力脅迫、惡勢力、趁其不清醒等方式而跟另一方性交,還有雙方都一定要年滿20歲,若能做到這些,雖然另一配偶會很氣憤,會提告,但是因為法律規範、司法實務見解對通姦的認定很窄,因此保證不會被判刑。
而就算沒有注意這些原則而成立了通姦罪,也只不過關一年而已,因此我覺得,發現配偶跟人通姦或性交,若完全沒有原諒的理由,則比較理性的做法還是蒐集相關的證據,然後請法院判決離婚,或者乾脆跟搞外遇的配偶協議離婚。
我的噗浪帳號:「天蠍浪子的咖啡杯-噗浪分站」,按此加入我吧!
茱莉亞音樂學院第一位華人中提琴博士:【趙怡雯的藝享世界】
如白居易之詩的法律介紹:《圖解民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
白話之語,發掘生活中的經濟學原理:《庶民經濟學》
生活變化的體認:《學會貧窮:失語稚女單爸網誌》
以物擬人之筆法,探查人心之深處:《尋找幸福的藍眼睛》
- 4樓. 大老鷹姐姐2010/04/08 02:57你這次標題有點聳動喔....
看來司法判決書裡,可能會有很多很瞎的文.....

- 3樓. 劉十九2010/04/07 23:42本文標題有欠妥當
所謂「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不加以處罰的行為,不見得就是可以做的事情;和配偶以外之人「口交」不成立通姦罪,絕對不等於「可以」和配偶以外之人「口交」。何況,此種行為即使沒有刑責,也還是會有民事責任。
再者,本則新聞未提到的是,妻子錄下先生與情婦的私密錄音,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錄罪」,若檢察官貿然起訴,則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將來是否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恐怕亦為一大問題。
建議談論司法問題時,能先看過原始的判決書類再下評論,否則光憑媒體斷章取義或摭拾所需的報導,很容易失之偏頗或武斷。
好吧 天蠍浪子 於 2010/04/08 00:33回覆 - 2樓. 麵線2010/04/07 19:41罪刑法定主義
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的缺點, 法官只看條文, 條文沒有的, 他也不能擴大解釋, 感覺和社會脫節, 像郭瑤琪收賄也無罪.這也蠻無奈的 天蠍浪子 於 2010/04/08 00:28回覆 - 1樓.2010/04/07 19:39人權不容打壓
當然可以!
那是每個男人的雞本人權,
政府無權打壓!
ㄜ 天蠍浪子 於 2010/04/08 00:27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