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農地到夢想居所:農地蓋房子的完整指南〉一文提到,在申請農舍的過程中,可能需要提交土地的測量圖、建築設計計劃書以及土地用途的相關文件,以臺灣來說,目前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就有具體規範。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外,應備具7項書圖文件,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
首先是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申請興建集村農舍者,並應載明建蔽率及容積率。
其次是相關縣市政府農業單位依第2、3條規定核定之文件(即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的農舍農民資格同意函及同意書)、第9條第2項第5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6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再來則還有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配置圖(包括農舍用地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等。
農舍農民資格是農舍建造執照申請的充分條件,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變更起造人時,除為繼承且在施工中者外,應依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其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院拍賣面積者,不受第2條第1項第2款有關取得土地應滿2年與第3款最小面積規定限制。
此外,農舍農民資格實際審查會看的面積,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3條、第10條與第11條第1項第3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除了面積有一定規範外,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4款規定,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之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於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
農舍所排放的水,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倘農舍所在農業用地位處山坡地,則尚須依照《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必須要有縣市政府水土保持計畫同意函、開工報告等證明文件;位於其他的環境敏感區,蓋農舍也要遵守這些環境敏感區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