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臺鹽董事長陳啟昱等民進黨要角在高雄市旗山區旗甲段662、663、667、668、675地號等5筆土地的農地違建,受理調查的監察委員上媒體問高雄市政府針對農地違建稽查取締的機制。
這個問題,其實在網路上查相關法令便可。
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義之農業用地上的違建,高雄市政府有權處理的應是非都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上的;至於國家公園內的農業用地,其違建處理則應由國家公園管理處主政,而高雄市境內的國家公園,目前有玉山國家公園、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等3座。
依臺灣目前的法令,農地違建的處理除了土地管理途徑,依據由【國土計畫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土地利用監測辦法】做變異點通報與查報,並按照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而用【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來裁處外,更關鍵的還是依照以【建築法】第97條第2項為法源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來處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到第11條之1,規範了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縣市政府建管單位處理違建的法定機制,這當中,輿論和一般民眾比較關心的事情,也就是違建的拆除,其基本的作法是規定在當中的第4條第3項、第5條到第7條規定,其中第4條第3項是規定,違章建築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並應攜帶拆除文件。
再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至第7條規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其次,依規定應拆除之違建,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違建拆除時,敷設於違建之建築物設備要一併拆除;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建,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至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拆除違建的考量因素,主要是影響公共安全與否,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規定,既存違建影響公共安全者,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第一種是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第二種是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建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或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第三種是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建占用防火間隔、防火巷、騎樓、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開放空間。
上述第一、三種狀況中的營業使用之對象,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除了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外,高雄市政府這邊另有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根據其第4點規定,高雄市境內的既存違建,有四種情形者優先執行拆除。
第一種是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規定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第二種是占用公有土地,經土地管理機關簽報高雄市政府強制拆除;第三種為執行市政計畫需要,經高雄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高雄市政府強制拆除;第四種則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違建,因公共設施之開闢,經需地機關簽報高雄市政府強制拆除。
儘管在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等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管的【區域計畫法】、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管的【都市計畫法】,分別在第21條、第79條也都有強制拆除的規定,不過違建排拆、列管待拆或拆除的作業,主政者還是業管【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縣市建築主管機關。
而高雄市政府農業局等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在農地違建案件中的角色,主要就是認定現況是不符合農業使用,或是非農地違規使用。
不過我想,監察委員若真的要就高雄市政府有關單位在高雄市旗山區旗甲段662、663、667、668、675地號等5筆土地農地違建的查處作為進行查核,大概至少會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等要求提供相關數據或文件資料吧!
- 2樓. 麵線2023/04/18 07:53台灣縣市相關的法規也很有意思。記得近四十年前,我家這個公寓小區每戶的一樓都有磚牆圍起來的小庭院,哪知有一天台北市政府貼上公告,說磚牆不合法規(甚麼法規已經記憶模糊了),必須限期拆除。不知道有誰從哪裡聽來的消息,說加蓋屋頂就可以了,於是我們這裡的一樓住戶全部把院子加蓋成客廳的一部分。顯然在市政府眼中市容得下違建卻容不下磚牆。大概只要不影響公共安全,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大都不會拆。 天蠍浪子 於 2023/04/18 19:53回覆
- 1樓. blackjack2023/04/17 20:44
台灣違建處理大原則:
1.有關係就沒關係,2.老違建不影響危安就不拆
台北市現行規定民國83年12月31日前既存違建,只要拍照列管就免查報拆除,原因大概就是太多了
這種執法態度養成台灣人習慣,只要拖越久,就越不會拆,包括農地違建工廠,我看未來台灣違建,只會更多不會少,特權違建更不用說了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第5點,則有規定一些新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或執行拆除之例外、可以只要拍照列管的情況... 天蠍浪子 於 2023/04/17 21:12回覆